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
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麼可以浪費?每一筆使用可都是人民的血汗,議員沒多大,百姓才是最重要的,從選前被笑到選後,無論是決定選舉還是至今的正副議長投票都是,可無所謂,選民就是我們最大的後盾。
每一步,都以初衷做為思量,不是理想化,是得對的起那6179票,還有更多來不及認識阿賢的好人~第一次參與議會現場可能還算不上開會的會議,正副議長的投票其實過程算的上及格,但議事組表示不旦禁止錄影也不提供影像紀錄......其實蠻不合理,這不是「人民」的事嗎?究竟有什麼好不得為人知的? 🚩今天觀察下來就「議會透明」的部份,以下是我們的提問與具體建議: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3-5,8條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一項第十款?
明年1月1號之後,期許雲林縣議會接下來的會期,可以遵照《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四項,全程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
公督盟對於2018年各地議會的透明度評比圖顯示各縣市議會透明程度:
💡基隆市.尚可💡彰化縣.待加強
💡嘉義市.尚可💡嘉義縣.待加強
💡臺北市.尚可💡南投縣.待加強
💡澎湖縣.待加強💡連江縣.待加強
💡新北市.待加強💡臺中市.待加強
💡新竹市.待加強💡宜蘭縣.待加強
💡臺南市.待加強💡雲林縣.極差
💡高雄市.待加強💡新竹縣.極差
💡花蓮縣.待加強💡金門縣.極差
💡臺東縣.待加強💡屏東縣.極差
💡桃園市.待加強💡苗栗縣.極差 🚩法規來源──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10項: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地方制度法》
🔹第54條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 (市) 議會組織規
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此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雲林縣議會議事規則》
🔹第79條
本會定期會及臨時會之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轉播,管理規則由本會訂定之。 🔦疑慮部份: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3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原音帶、錄影帶由本會提供,但議員對外傳播僅限於本人部分。
🔹第4條
本會議員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對外不得播放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違者應負刑事責任。
🔹第5條
非本會議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
🔹第8條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若議會透明,民選的議員才能更專注在自身的工作上,每一次的質詢出席的費用都是成本,憑什麼能不讓人民知曉?所以,請大家一起監督自己的選擇,這也是回饋社會的善事,最好的事。
晚安,雲林 Photo by 郭建宏
校對與資訊確認 by 洪瑞憶 Luc Fu
現場 :林政憲
P.S.謝謝我親愛的夥伴們
鄉鎮市民代表會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跨黨派促交通部高鐵宜蘭站 尊重專業評估和多數民意!
今早歐珀邀集 陳亭妃 委員、 高雄小金剛許智傑、 莊瑞雄 委員以及民眾黨 邱臣遠 委員和 時代力量 立法委員 陳椒華 、花蓮無黨籍立委 傅崐萁 國會辦公室主任楊凱証代表出席 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高鐵延伸宜蘭案多方關注,交通部日前無視宜蘭在地大多數民意,態度180度大轉彎,自宣布將高鐵設於四城站,使地方強烈反彈!
上週16日包括宜蘭縣議會張建榮議長、北宜高鐵促進會江聰淵會長、24位宜蘭縣議員、9位鄉市長、9位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以及數十個學界、產業界、NGO民間團體等,百餘位人士首度跨越黨派達成共識,共同連署「迎接高鐵,宜蘭站是最佳方案」,共赴立法院將陳述書呈交給立法院長游錫堃,希望游院長能代為向行政院表達宜蘭地方最大民意的共同意志。
歐珀主辦今日記者會,邀請跨黨派立委共同來發聲,促請交通部速依專業評估及宜蘭民意決定高鐵宜蘭站址,避免東部交通建設的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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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連結:
跨黨派立委促高鐵設在宜蘭站 尊重專業評估和多數民意
https://reurl.cc/EZZY3K
力挺宜蘭方案 朝野立委籲高鐵宜蘭站選址「不要再拖了」
https://reurl.cc/522X66
宜蘭高鐵風波延燒!跨黨派立委再促交通部尊重民意!
https://reurl.cc/r11kMy
鄉鎮市民代表會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1、公務員貪污罪之不法核心內涵係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義務之違反。故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宗旨即在於 #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禁止公務員因受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污染,而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俾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具有不可收買之純潔性,而兼有維護公務員廉潔之作用。
2、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此所謂「職務上之行為」,應依上開立法旨趣從廣義解釋,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 #由行政慣例所形成,及 #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 #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均屬之,始符合上開條例設立之宗旨。
3、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1款至第10款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有議決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之處分、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公所提案事項及民代提案事項,以及審議決算報告、接受人民請願暨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職權等權限。以及同法第38條所規定鄉(鎮、市)公所,對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權。因此議決鄉(鎮、市)公所之預算、審核決算報告及監督其執行議決案,均係鄉(鎮、市)民代表之 #固有職權。而長期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求府會和諧及良性互動,均賦予 #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有建議動支權,或 #尊重地方民意代表對追加預算之建議,且 #多成慣例。故 #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對依上開慣例所衍生之預算追加及動支之建議權,#與該民意代表之議決預算及監督執行議決案等固有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性,#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職務上之行為」#之文義涵攝範疇。從而,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對其建議追加預算案之議決及議決通過後該追加預算案之執行,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行為,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對國家忠誠義務之不法核心內涵,並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廉潔性,揆諸上開條例之立法本旨,自應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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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實務見解認為,地方民意代表對於預算的建議,係由行政慣例所形成,且與民意代表之固有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性,自屬「職務上之行為」的範圍。從而,若地方民意代表對其建議之預算收賄,仍成立一般賄賂罪(註)。
註: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495。
鄉鎮市民代表會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