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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中央前進指揮所前腳才離開,京元電外籍移工的私人物品就被打包成堆像垃圾,說好的分倉分流呢?京元電子、盛華人力仲介公司到底又做了些什麼具體的管理?答案是,馬上取消分流上班,讓五百位移工繼續回到中華路住在違法宿舍(前情提要:https://www.facebook.com/268878329957449/...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中央前進指揮所前腳才離開,京元電外籍移工的私人物品就被打包成堆像垃圾,說好的分倉分流呢?京元電子、盛華人力仲介公司到底又做了些什麼具體的管理?答案是,馬上取消分流上班,讓五百位移工繼續回到中華路住在違法宿舍(前情提要:https://www.facebook.com/268878329957449/posts/1809967389181861/?d=n ),稍早我到附近走了一趟,除了證實移工們確實都回到這違法使用的宿舍外,也觀察到宿舍旁環境的管理也有如垃圾場,滿滿的垃圾就堆在宿舍旁還有流浪犬在翻食垃圾袋內的殘食,看了實在讓人搖頭。
縣府告訴我,降載轉移的過程中勢必會有一些陣痛期,需要一點時間,但其實,我在2018年就已經檢舉京元電的移工宿舍是違法使用了,當時縣府以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罰6萬元,並要求其限期改善。時至今日,移工宿舍爆發群聚感染,縣府仍只是再做同法條的第二次行政處分15萬元,宿舍持續違法使用。
我就想問問,縣府在第一次開罰(2018年)時,事後究竟有沒有做複查?如果有複查,那京元、仲介公司仍讓移工居住持續違法是否就要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若無複查而讓違法行為持續下去,縣府主管機關的失職,政風處是否應調查有無貪贓枉法的情事?至今我們仍沒看到有人因此要負任何責任。
而世人皆知,京元電李董事長與徐縣長私交甚篤,這次的防疫措施恐怕是讓徐縣長對李董感到萬分抱歉吧!但其實,跟縣長好的不只李董一個,京元電子移工管理的盛華人力仲介林董事長,和徐縣長也是多年的好朋友,半年多前,縣長才親頒「社會傑出貢獻人士」給林董事長,現在看起來,是否格外諷刺呢!
護航的人不用急著砲我或挑戰我,先叫上述人等和單位把我的問題交代清楚再說🤬!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看到京元電子移工宿舍的問題被搬上檯面討論,讓我想起這個案子早在107年的時候,就有民眾向我服務處反映,位在京元電子附近的「中華路88號」京元電子移工宿舍是違法使用,當時我們就要求縣府工商發展處去做了解,後來工商處以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罰6萬元,並要求其改善。
工商處去稽查發現,京元電將原用途是廠房、停車空間的1至4樓,違規作宿舍及辦公室使用。只有5樓宿舍符合規定。
據了解,該宿舍是以6~7位移工住一間的模式進行管理,直到上週京元電爆發移工集體染疫,才凸顯公司疑從107年起完全沒有改善,如今造成群聚感染,縣府才又再對其做事隔多年的第二次開罰(15萬元)。
京元電至始至終都在以違法又擁擠的宿舍管理移工,如今爆發超過兩百人以上的群聚感染事件,公司以及縣府難道都沒有任何人需要負責嗎?
#移工的命都不是命
#如果持續不重視
#這次是疫情那下次又要是什麼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738出來以前,在94.11、96.6決時期,當時的考題,就頗值得再回顧:
◎甲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向乙縣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增加電子遊戲場業項目,乙縣以甲公司營業場所僅距離學校500公尺,不符合乙縣於91年10月28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所為之公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600公尺以上為由,拒絕其申請。拒絕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乙縣於96年1月4日公布之「乙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800公尺以上,甲公司之申請更不符合該規定。甲公司不服該拒絕處分,依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試問行政法院該如何判決?(25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九、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
【100薦升第二題****】
◎某甲欲於台南市開設電子遊歲場,向市府提出申請。市府即以其店址距離學校150公尺,不符市自治條例之規定而否准甲之申請。然而立法院所通過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所規定的標準僅為50公尺,故某甲認為其權利受到市自治條例的侵害,而該自治條例應屬違法而無效。請問市自治條例條經何種程序產生?且甲之主張能否成立?請分別闌述之。(25%)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竣條例第9條第l項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囡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台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白治條例第3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百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兩點作直線測量。」
【101台大行政法A第四題****】
◎假設對於檳榔業者之管理,經濟部早已本於其職權訂定檳榔業管理辦法,惟桃園縣政府有鑑於縣境內檳榔西施穿著過於暴露,有礙觀瞻,而經濟部所訂之辦法中對此未有明文,乃自行訂定桃園縣檳榔業從業人員管理自治條例,於該條例中限制檳榔西施之穿著,並經縣議會通過後發布施行。請問桃園縣政府可否自行訂定此種自治條例?若經濟部修改其辦法,加入限制穿著之規定,而其規定與桃園縣之自治條例不一致時,則應優先適用何者?
�【99原特三第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