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都市更新地區劃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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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地區劃定 在 眼底城事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2: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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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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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書上架🔆
    ▍都市更新裁判評析(一)
    【作者】謝哲勝教授.陳明燦教授.林家祺教授.許兆慶主持律師.邱若曄律師.許猷進律師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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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對於都市更新裁判見解,總結各章論點提出結論如下:
    🔸一、於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都市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率並非程序事項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的出具與撤銷屬私法行為
    🔸四、「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無須重新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五、權利變換的選配方式應符合平等原則
    🔸六、行政權的行使應遵守憲法解釋意旨
    🔸七、正當行政程序是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八、司法權對於行政權的行使應適度尊重
    🔸九、司法權的行使同樣要遵守正當司法程序
     
    【本書目錄】
    🔹第一章:緒 論/謝哲勝 教授
    🔹第二章:正當行政程序/林家祺 教授
    🔹第三章: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許兆慶 主持律師、邱若曄 律師
    🔹第四章: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許兆慶 主持律師、邱若曄 律師
    🔹第五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許献進 律師
    🔹第六章:我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制度法律問題分析──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判決/陳明燦 教授
    🔹第七章:正當司法程序/林家祺 教授
    🔹第八章:結 論/謝哲勝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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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稅法律與政策| 謝哲勝.吳世學.羅俊瑋.柯格鐘.楊宏暉.徐崑明.趙文銘.曾邑倫.袁義昕.蔡鐘慶.張鈺光.樓建波.金儉.許炎.許方中.蔣伊娃等教授
     http://qr.angle.tw/nir
    🔸土地徵收法律與政策| 許兆慶.楊智傑.林家祺.莊錦秀.李福隆等教授
     http://qr.angle.tw/yk1

    台灣法學基金會系列叢書:http://qr.angle.tw/6a2

  • 都市更新地區劃定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0-30 08:27:11

    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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