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郵局開戶要多少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郵局開戶要多少錢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郵局開戶要多少錢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郵局開戶要多少錢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71的網紅吳迪家的13號廚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記得我的郵局帳戶在我很小的時候就申請了。那時剛好學校在推廣儲蓄,每週有一天可以帶著存摺和錢到學校儲蓄。我都會參加儲蓄活動。 #妳們學校也有嗎 因為早療可以申請補助,政府單位需要孩子的郵局帳戶,所以就得幫兄妹申請一個郵局帳戶。那需要什麼相關資料呢?在此簡單整理,希望可以幫助到想去幫孩子申請郵局帳...

郵局開戶要多少錢 在 股海舵手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57:59

大家晚安 最近洗澡搭車的時後都在構思這篇 前幾天我在限時發了問題 超過一半的問題幾乎都是 我是投資新手那要怎麼開始?可以先買權證嗎?要多少錢才能買? 加上一個粉絲 剛進入股票市場 懵懵懂懂就先投了好幾十萬 不到三個月賺些錢 然後就又跑去玩權證賠60% 賠掉9萬出場 之前賺的全沒了還倒賠 也因此我才突...

郵局開戶要多少錢 在 Didi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13 05:14:16

20180227三兄弟便當 終於!去郵局幫三兄弟開戶了!是有多懶惰看這裡就知道、每年收了壓歲錢紅包都想說今年一定要去開戶! 今年因為學校第三胎補助(其實根本沒多少)改為要入帳到學生戶頭所以我終於來辦了(遠目)。 ___ 在郵局抽195號想說要等好久、結果184-193中間都沒人燈號狂飆😆。開戶跟...

郵局開戶要多少錢 在 Didi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3 05:14:16

20180227三兄弟便當 終於!去郵局幫三兄弟開戶了!是有多懶惰看這裡就知道、每年收了壓歲錢紅包都想說今年一定要去開戶! 今年因為學校第三胎補助(其實根本沒多少)改為要入帳到學生戶頭所以我終於來辦了(遠目)。 ___ 在郵局抽195號想說要等好久、結果184-193中間都沒人燈號狂飆😆。開戶跟...

  • 郵局開戶要多少錢 在 吳迪家的13號廚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06 11: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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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記得我的郵局帳戶在我很小的時候就申請了。那時剛好學校在推廣儲蓄,每週有一天可以帶著存摺和錢到學校儲蓄。我都會參加儲蓄活動。 #妳們學校也有嗎

    因為早療可以申請補助,政府單位需要孩子的郵局帳戶,所以就得幫兄妹申請一個郵局帳戶。那需要什麼相關資料呢?在此簡單整理,希望可以幫助到想去幫孩子申請郵局帳戶的爸媽。

    ✔️ 以我為例(爸爸上班,我自己帶著孩子去辦理)

    ➖爸爸簽名的同意書(可以提前向郵局單位拿取)
    ➖戶口名簿正本
    ➖小孩的健保卡
    ➖小孩的印章
    ➖媽媽的雙證件(健保卡、身分證)
    ➖爸爸的身分證正本

    以上是需要攜帶的物品,缺一不可。現場還有一張大張的資料需填寫。

    ⚠️ 因為爸爸是填同意書未到郵局,所以當天在辦理的時候,郵局人員會撥打電話給爸爸詢問一些資料,要記得請爸爸接聽電話,因為要確認後才能辦理開戶呦!(當天隊友在開會,郵局人員打了N通才接,人員一度想請我先去吃午餐再回來辦理,因為爸爸沒接聽就是無法後續動作)

    ⚠️ 開戶需存款,我是存100元。郵局人員說,要存多少都行呦! #我以前國小儲蓄都存50元而已 😅

    ⚠️ 辦理開戶時間較長一些,需要近30分鐘的時間。若有帶幼兒的家長,可以準備玩具、食物安撫呦。(我有詢問一定要帶孩子來嗎?人員回答,7歲以下可以不用來,7歲以上就得到場自己簽名)

    #資訊如有誤歡迎告知呦

  • 郵局開戶要多少錢 在 1+1=3。小Yo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16 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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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包存起來🧧
    之前一直以為到郵局幫小孩開戶很簡單,幫洋洋開戶存壓歲錢才知道原來有很多眉角!
    嬰兒與未成年郵局開戶要注意什麼?需要多少錢、代辦事宜、開戶同意書哪裡拿、需要哪些時間…我們通通記錄下來,一次分享給爸媽們,就不會白跑囉~

  • 郵局開戶要多少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2 19:00:00
    有 523 人按讚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