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實】3大日本行李寄存Tips! (#Like漫漫遊)
出遊日本,玩到最盡方法是去程坐凌晨機,以便一抵步便展開行程。可惜的是,晨咁早,預訂的酒店未能即時安排房間,帶著行李移動很不方便哩!要兩手空空去Shopping?辦法是有的! 。
【機場寄存即日配送到酒店】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日本車站或商場設...
【記實】3大日本行李寄存Tips! (#Like漫漫遊)
出遊日本,玩到最盡方法是去程坐凌晨機,以便一抵步便展開行程。可惜的是,晨咁早,預訂的酒店未能即時安排房間,帶著行李移動很不方便哩!要兩手空空去Shopping?辦法是有的! 。
【機場寄存即日配送到酒店】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日本車站或商場設有投幣儲物櫃,方便旅客放下重甸甸的隨身物品,輕鬆上旅途。儲物櫃收費由300至1,000日圓不等,視乎儲物櫃的大小而定。可是,每到上下班時間或周末假期、人流熱點,儲物櫃很快便爆滿;有時尋尋覓覓終找到一個未出租的儲物櫃,但竟發現放不進行李,極掃興!好了,到千辛萬苦想到方法把行李塞進去,準備投幣一刻,才發現身上沒有零錢,頓時氣炸了
不想因找儲物櫃存放行李而添苦惱,即將遊日的你,不妨考慮使用當地速遞公司專為旅客而設的行李運送服務。例如日本雅瑪多運輸提供「Hands-Free Travel」服務,其中一項是「行李當日配送」,旅客只要在指定時間前在日本雅瑪多運輸設於日本各主要機場的運輸服務中心寄存行李,行李便會於當日配送到旅客入住的酒店。舉個例子,旅客於中午12時30分前在日本東京羽田機場寄存行李,行李便可於當天送抵關東地區的酒店
除了由機場配送行李到酒店外,「Hands-Free Travel」服務還提供「酒店間配送」,方便你行程中轉換酒店。另外,旅遊期間若買下大量戰利品,但不欲提著物品四處走,可使用「臨時寄存」服務,在服務中心寄存戰利品,空出兩手再購物或繼續行程。喜歡在冬季去日本滑雪的人,「大型休閒用具配送」服務便派用場,可把滑雪用具直接送到滑雪場,省下自己搬抬勞動之苦。
。 【行李暫放Cafe商店】
近年遊日旅客大增,當地很多公司出謀獻策,為旅客解決行李寄存的問題。Ecbo Cloak就提供咖啡店或商店行李寄存服務,旅客可在網站上選取所處區域及寄存場所並進行預約,之後到達便可把行李交予店方,店方會為行李拍照,然後給旅客確認電郵。旅客在指定時間提取行李後,費用會以信用卡收取。這項服務覆蓋範圍包括東京、京都、大阪、福崗、北海道、沖繩及神奈川等。 。
【就近郵局存戰利品】
再方便一點的,可以搵就近的郵局。今年3月起,日本郵局將陸續提供行李寄存服務,每件行李費用約300至600日圓,只要在網上便可以信用卡預約及結算,還可以查詢行李寄存空間閒置情況。首批提供此項服務的郵局是東京都中心的車站前及旅遊景點等訪日旅客較多的郵局。此外,郵局將開始提供寄送服務「Yu-Pack」,幫助旅客把行李寄送到酒店或下個日本境內的旅遊點,收費視乎行李大小及送達地區而定。寄送行李地點除了郵局外,更可選擇參加「Yu-Pack」的便利店,總之收件點就在你附近,好方便啊! 。
INFO
www.kuronekoyamato.co.jp/
https://cloak.ecbo.io/zh-TW
www.post.japanpost.jp/service/you_pack/index_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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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寄存送達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光頭律師 鄒易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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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解剖存證信函】
常聽到訪間有人起爭執就互嗆「想收存證信函嗎?」
但為何要寄?究竟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以下就來探討存證信函的存在意義吧!
》三大要點
1. 為何要寫存證信函?
通常作為盡到權利人「通知」或是「限期催告債務人履約」的作用,提醒對方,自己有意思要處理這件事,也就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並限期對方出面處理的意思,同時留有已告知對方的證據。例如像是未約定清償期的借款,民法第478條就明定:「…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必須要貸與人有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期限屆滿後借用人仍不返還時,借用人才需負擔遲延給付的責任,這是法律上的意義。另外在事實上,法官通常接到一個案子,如果案情太過複雜,法官就有可能先看雙方往來的存證信函都主張了些什麼來釐清案情,所以存證信函不只可以在法律上發生某些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亦可以在訴訟中,先讓法官建立起對自己有利的印象喔!
2.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a.可以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或是上郵局網站下載電子檔。
↓↓↓郵局下載點↓↓↓
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b.內容盡量精簡,寫太多可能弄巧成拙,反而對自己不利,但若案情繁雜還是建議請專業的律師撰寫。以免屆時自己寫的存證信函沒有辦法發生自己想要的法律效果,進而使權利罹於時效無法再主張,得不償失喔!
c.金額盡量用大寫。
c.若頁數較多都會建議蓋騎縫章,以確保存證信函的完整度及可信度。
d.撰寫的分數是按照當事人的人數製作,外加郵局留存一份 → 自己一份、郵局一份、收件人幾位就幾分。
3.對方拒收怎麼辦?
退回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信封上郵局的戳章會標示「被退回的原因」,這時訴訟上可以作為發動「假扣押」或保全程序的一些依據。
》注意事項
寄存證信函要用「雙掛號」寄出,因為最重要就是要把通知送到對方,並證明對方確實有收到自己的通知,用「雙掛號」的話郵局送達後,會將「回執」(證明對方有收到的東西)寄回給寄件者,這時一定要將「回執」保存好,但若真的不見了沒關係,郵局會保存「三年」,遺失後可以向郵局查閱。
大家有遇到過類似煩惱嗎,歡迎留言討論喔!
法鳴法律事務所 鄒易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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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寄存送達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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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即將開始催繳,請注意「這個」,以免受罰!🏠🏠
#新竹縣 政府 #稅務局 表示:尚未繳納2020年 #房屋稅 的民眾請注意,該局已於8月11日委託郵局展開大批催繳作業,並以送達證書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取證,稅單如果無法交付應受送達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時,郵局會將寄存送達證書貼於門首,完成送達程序。該局籲請民眾,如發現門首貼有郵局之送達證書時,應儘速前往寄存郵局領取繳款書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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