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那瑪夏鄉公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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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瑪夏鄉公所 在 小樂樂屁股扭一扭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00: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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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17 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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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更正)那瑪夏區南沙魯村 案,二審判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
    Quote:
    "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 家應負賠償責任;國家損害賠償,除本法有規定外,適用民 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 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當之金額,國家賠 償法第2 條第2 項後段、第5 條、民法第194 條分別定有明 文。災害防救法課予高雄縣政府及那瑪夏鄉公所有發布傳遞 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資訊、勸告民眾撤離及為弱勢族 群特殊保護措施之作為義務,此見該法第27條第1 項第1 、 3 款規定之精神自明,此保護人民生命安全之作為義務,公 務員並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渠等所屬公務員違反法定作為 義務,導致被害人李杜秀菊、李嘉欣、曾明信及邱秋雄因躲 避不及遭土石流掩埋死亡,依上揭規定,自應負國家賠償責 任。死者李杜秀菊、李嘉欣為上訴人李明凱之母親、女兒, 死者曾明信為藍桂美之配偶(藍桂美嗣於訴訟中死亡,由藍 宗明、藍宗華承受訴訟),死者邱秋雄為上訴人邱雅茹之父 親,有各該戶籍謄本可稽。是而上訴人李明凱、藍宗明、藍 宗華、邱雅茹請求高雄市政府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至於改制前那瑪夏鄉公所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 第1 項「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 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 )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 直轄市概括承受」規定,那瑪夏鄉公所之賠償義務,已因法 律規定改制後之高雄市承受,由高雄市政府獨負賠償責任, 李明凱等人自不得再行請求那瑪夏區公所賠償。查李明凱、 藍桂美、邱雅茹經濟狀況均非佳,有卷附之稅務財產電子閘 門明細可稽,渠等均為原住民,因風災事故失去親人,精神 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高雄市政府為直轄市之機關,乃政府 機關,依其性質與自然人之財力懸殊,本院審酌雙方經濟能 力、屬性及加(被)害情節,認李明凱因其母親李杜秀菊、 女兒李嘉欣死亡,請求賠償300 萬元,藍宗明、藍宗華請求 賠償150 萬元,邱雅茹請求賠償150 萬元之非財產損害金額 核屬相當,應與准許,以撫慰渠等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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