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遺產訴訟律師費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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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遺產訴訟律師費用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同住照顧母親的女兒,母親走了,女兒也是共有人之一,為什麼阻止不了其他人賣掉房屋? 網友提到,有3姊妹都未嫁,大姊跟母親一起住,二姊跟三姊在10多年前就搬出去,最近媽媽過世,二姊跟三姊想要把房子2/3給賣了,大姊堅決不搬出去,請問如果出賣後,大姊會面對到什麼狀況? 少數服從多數,是法律上的原則 ...

  • 遺產訴訟律師費用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7 18: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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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住照顧母親的女兒,母親走了,女兒也是共有人之一,為什麼阻止不了其他人賣掉房屋?

    網友提到,有3姊妹都未嫁,大姊跟母親一起住,二姊跟三姊在10多年前就搬出去,最近媽媽過世,二姊跟三姊想要把房子2/3給賣了,大姊堅決不搬出去,請問如果出賣後,大姊會面對到什麼狀況?

    少數服從多數,是法律上的原則

    這位母親過世後,所留下來的房屋所有權就是由三個姊妹共同繼承,講白一點,每個姊妹都擁有1/3的產權,實際上是由大姊在住(使用),二姊跟三姊雖然在法律上有1/3的所有權﹐但是完全享受不到好處,反而還要繳房屋稅等等,因此,二姊跟三姊想要賣掉也是人之常情。

    二姊跟三姊有兩種賣法:

    1. 賣持分:把各自的1/3持份賣給大姊或第三人。

    2. 賣整個房子:用”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先找到願意買整棟房子的買家,跟他簽約,然後把買賣的金額與條件跟大姊說,看大姊願不願意用同一個條件買,如果不願意,二姊跟三姊就可以跟買家完成買賣手續,把整個房子過戶。最後,再把買賣價金扣除相關費用,把大姊的1/3權利的錢給大姐。

    大姐不搬,買家是可以在過戶後,提起訴訟要大姊搬走,勝訴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大姊搬走。

    律師感慨:

    很多故事,如果女兒是照顧媽咪最孝順的那一位,也付出自己所有的青春,相信媽咪會想要多留一些財產給女兒,女兒單身的話,很多媽咪也會想要把”祖厝”留給女兒,讓女兒可以用到終老。

    這種媽咪對女兒的愛,要用寫的,說的還不夠。

    一份遺囑,傳達一份愛。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遺產
    #遺囑
    #單身
    #女兒

  • 遺產訴訟律師費用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6 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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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的1/4房屋持分被法拍了,家人被告變賣房產該怎麼辦?

    有一位網友說:她阿姨的先生在5年前過世,留有一棟透天厝,繼承人有阿姨與3個小孩,其中小兒子欠了不少錢,小兒子執意要繼承父親的遺產,於是辦妥繼承登記沒多久,小兒子擁有的1/4房地持分就被查封拍賣。

    阿姨不懂法律,沒有在法院拍賣程序行使優先承買權利,買回那1/4持分,就被別人買走了,變成阿姨,兩個兒女以及”投資客”共有姨丈所留下來的透天厝。

    最近”投資客”向法院提告分割共有物的訴訟,法院通知開庭,要變價分割房地,該怎麼處理不會被獅子大開口?

    心法:運用法律程序,給予投資客適當的利潤解決

    投資客持有1/4房地的持分,在法律上,他有權向法院提告分割共有物,提出變價分割或金錢找補…等方法來解決彼此的”共有”關係,讓透天厝變成由1人所有的單純關係,法院不會因為阿姨他之前不懂法律,所以沒有在之前拍賣程序買到…等原因就不判,所以阿姨只能面對,阿姨家人只擁有3/4產權的事實。

    方案一:
    阿姨家人必須要”拿錢去買投資客1/4持分”,價格就依照市價與投資客取得成本之間,找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金額,盡量在法院達成和解,阿姨一家就可以取得完整的所有權。程序費用也會比較節省。

    方案二:
    萬一投資客獅子大開口,就讓法院判決變賣透天厝,看最後拍賣多少錢,如果價格接受,就再優先承買房子,再單獨取得所有權。

    律師很有感觸…

    1.如果明知道子女有欠債,寫一份遺囑也許就可以避免房子被拍賣。

    2.如果知道自己有欠債,就拋棄繼承,持分也不會被賣。因為,繼承的財產還是要拿來還,現在電腦連線很厲害,債權人找的到。

    3.如果被法院拍賣持分,其他共有人趕快買起來,就不會有問題,現在持分房屋還是有人會買。
    預防總是勝於治療!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繼承
    #共有
    #持分
    #拍賣
    #投資客
    #法拍

  • 遺產訴訟律師費用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7 15: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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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 第315期(2021,8)
    當代商業社會之運作,傳統之獨資與合夥規模較小,而多半以公司之型態而為運作: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態,參與股東眾多,股權行使在各類不同決議型態亦顯複雜。復以,在臺灣之商業經營中,對於中國大陸資金之投入,一直採取審慎之態度。因此,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臺灣相關公司法制交錯適用時,此等疑難雜症,則需要精確的法律詮釋與商業經營之思量。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銘傑教授針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所取得之股份的權利行使、王志誠教授以陸資相關投資規範、周振鋒教授則對企業併購法股權申報與表決權限制等議題,提出精闢的詮釋與省思。

       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最高法院鄭傑夫法官就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與廖崇崴律師就釋字第791號解釋關於性別身分與平等契約議題、徐胤承教授就禁止提出保留之國際條約國內法化實踐、翁武耀教授以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綜合計徵制度檢視與完善等議題,皆有精彩的理論評判與實務思考。而從本期開始新的國際私法新趨勢專題講座系列,則有賴淳良律師對於跨國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議題,提出嶄新的思考面向。

       新近實務見解上,許恒達教授以背信罪的財產損害為主題精選了新近的裁判,張桐銳教授則就勞工保險申報制度相關北高行之見解提出評析。最後,在比較法制部分,由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Greco教授針對機器人法官之可能,提出相關法官責任與權力之嶄新思考,謹此也感謝鍾宏彬博士後研究學者之信實翻譯。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股東權行使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法律性質及定位──以違反其規定取得之股份權利效力為中心/黃銘傑

    🎯股東權限制之法理基礎及類型──兼評兩岸關係條例之定位、性質及陸資投資規範/王志誠

    🎯企業併購法第27條關於股權申報與表決權限制規範疑義之探討/周振鋒

    【法學論述】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兼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之修正/鄭傑夫

    ✒評釋字第791號解釋──從性別身分到平等契約?/李念祖、李劍非、廖崇崴

    ✒論禁止提出保留之國際條約國內法化實踐暨其相關爭點──以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為例/徐胤承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綜合計徵制度檢視與完善──以納稅人基本權利保護為視角/翁武耀

    【專題講座】
    🔸國際私法新趨勢之一
     跨國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賴淳良

    【實務選評】
    ℹ刑法裁判精選──簡評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近期實務動向/許恒達

    【判解評析】
    🔸再論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張桐銳

    【判解評析】
    🔸沒有法官責任的法官權力:為什麼不許有機器人法官/Luis Greco 著、鍾宏彬 譯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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