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每隔一陣子k都會收到財政部國稅局或法院轉來的函文, 詢問是否願意擔任某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還附上回函, 不過,k看一看都是直接回絕~ 其實這種案件都是做公益, 就是每年都有一堆人死掉,但繼承人都拋棄繼承的, 那他們的遺產就需要指定一個遺產管理人來作一個整理, 財政部或國稅局自...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好心給雷親!(一個被財政部坑殺的律師的故事!)>
每隔一陣子k都會收到財政部國稅局或法院轉來的函文,
詢問是否願意擔任某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還附上回函,
不過,k看一看都是直接回絕~
其實這種案件都是做公益,
就是每年都有一堆人死掉,但繼承人都拋棄繼承的,
那他們的遺產就需要指定一個遺產管理人來作一個整理,
財政部或國稅局自己人手不夠,
都會希望律師或會計師協助,分攤一點工作份量,
那為什麼k的態度是這樣子,難道k不是熱心公益的律師嗎?
(k的os:我本來就不是阿!)
要說為什麼,容我講一個小故事,
台中有一個張姓男子在96年1月29日死亡,
他有9位遺產繼承人,在他死後,通通拋棄繼承。
後來,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查到他有漏稅,
將案子提到台中地方法院,
法院隨即於 97年8月2日指派一位黃律師
做為張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
黃律師接下案子之後,依照程序,開始登報進行公示催告,
要求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也發函通知國稅局。
整個過程,他還先墊了新台幣3000多元。
一直到97年的12月底,一切都很順利。
另外根據黃律師查到的資料,
張姓男子名下都沒有財產了,只剩下四個帳戶,
加起來,總共是新台幣926元!
本來以為可以結案的案子,
到了99年4月23日,卻來個大逆轉。
國稅局突然說查到
張姓男子在生前(關鍵字:生前)曾經匯了二筆錢到國外,
一筆是4082萬元,另一筆是981萬元;
遂於99年10月28日發了一個裁罰書給黃律師,
1.受裁罰人:黃律師
2.裁罰金額:5521萬8988元
如果加上漏稅數額,
漏報稅額5521萬8988元+罰鍰5521萬8988元,
零頭不算,等於112,000,000元!
3.裁罰理由:
「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辦理被繼承人張某某君遺產稅申報,
處罰鍰新台幣5521萬8988元!」
這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一塊屎(而且體積還不小),
黃律師當然不服氣,
第一個,張姓男子生前匯款到海外,黃律師還沒接這個案子,
干他屁事?
第二個,是你們國稅局人手不足,才請法院轉介遺產管理人的,
黃律師好心幫忙,你們卻是這樣回報他?
第三個,律師不具備公權力,國稅局才有能力查到這些資料,
委辦時國稅局都沒發現上開兩筆匯款了,怎能怪黃律師?
黃律師向國稅局函調相關卷宗,
國稅局說這個是機密,不給,
後來這個事情鬧到立委律師公會監察院都介入,
立委曾質問財政部官員,
人家律師是公益幫忙,怎麼可以裁罰他?
財政部官員的解釋竟然是
「不罰的話,我們怕他會跟繼承人勾串!」
(黃律師本來就不認識張姓男子,
張姓男子生前移轉五千多萬出去,干他屁事?)
結果黃律師就因此平白背上一個一億多的債務,並被限制出境!
現在有沒有解套?不知道,
不過k知道的是,
從此以後,由北到南,沒有一個律師願意再出手幫忙了!
(財政部應該指派自己的科員官員去擔任遺產管理人,
這樣最不會跟繼承人勾結了!)
結語:
有一個寓言故事叫做農夫與狼,
就是一隻狼被獵人追殺,
農夫好心將它放到布袋裡,
並幫忙掩護,
結果危機度過後,狼還想吃了農夫~
在上面這個事情裡,
財政部就是一隻大野狼,
而我們知道大野狼是不能輕信的!
相關法律:
稅捐稽徵法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
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
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
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 ,國稅局說: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摘錄於法源法律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十三)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尚未繳納之稅捐義務,並未因其死亡而消滅,應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代為繳納,即代被繼承人履行生前已成立之稅捐義務,於繳清稅捐後,才能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母林君生前於97年度贈與給他銀行存款新臺幣300萬元,國稅局在林君死亡之後,才發單補徵贈與稅,因林君已經死亡,應納稅額之贈與稅是否得予註銷?租稅構成要件成立時,贈與稅捐債務即已成立,贈與人即負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林君生前贈與,國稅局雖尚未對之核課贈與稅,並不影響贈與稅捐債務之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係闡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如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贈與稅者,不得逕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並非指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之贈與無庸負納稅義務。
.....(ps 白話文就是:大法官沒說不要繳稅啊....)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另民國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2條及第44條第2項、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類此案例自98年1月21日以後,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ps 簡單說,就是:怎麼算都算不過國稅局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