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選舉人總額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選舉人總額意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選舉人總額意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選舉人總額意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林俊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講了那麼多廢話,不如直接承認你們就是打假球就好。 臨時會時,國民黨喊得震天價響的廢考監,現在已經證明完全是打假球。鬧劇式杯葛只是為了刷存在感,求大家不要遺忘他們而已。 廢考、監兩院這件事,流程是這樣:四分之一的立委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公投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

選舉人總額意思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18:48:05

【你,想要參與修憲嗎?】 但如果告訴你,重要的修憲議題通通不會過,怎麼辦? - ➜ 修憲,怎麼修? 2005 年,「萬年不改選」與「自肥」的爭議,讓國民大會在第七次修憲中被廢除,立法院因此取得完整的立法權! 與此同時,修憲的程序也跟著改變。 憲法原本規定,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必須通過國民...

  • 選舉人總額意思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7 15:27:06
    有 2,344 人按讚

    講了那麼多廢話,不如直接承認你們就是打假球就好。

    臨時會時,國民黨喊得震天價響的廢考監,現在已經證明完全是打假球。鬧劇式杯葛只是為了刷存在感,求大家不要遺忘他們而已。

    廢考、監兩院這件事,流程是這樣:四分之一的立委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公投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算通過,總共四個步驟。民進黨可以自己完成的只有第一步,第二步的四分之三出席,一定要在野黨出席才行。這也是為什麼修憲一定要所有黨團的共識。

    從這個過程可以看出來,最關鍵的正是有約束力的黨團,國民黨今天的意思,就是把皮球從黨中央踢回立法院黨團後,黨團決定不接球,再把球踢到個別委員身上。一個立委的力量,要如何整合整個黨團參與超高門檻的修憲過程?

    連黨籍立委的意見都整合不了,說白了,就是國民黨根本無心修憲。歹戲拖棚演了一個多月,還打算繼續騙下去。不如老實點,承認你們就是打假球還讓人比較看得起。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7-27/441778

  • 選舉人總額意思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02 13:25:03
    有 41 人按讚

    解題分享part2,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考法制、法廉的刑法部分,我認為這次刑法要寫高分真的不容易,太多冷門條文了🤣

    壹、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 分)
    這題難度並不高,困難之處僅在於你知不知道這個條文及爭點,只要稍有用心的同學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出題老師非常好心的把條號都寫出來了)!

    解題架構
    一、甲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未遂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本罪故意應無疑。(記得先主後客即可)
    (二)客觀上,本件最大爭議點即在於甲於投票日前一天即遭舉報查獲,而此一行為階段是否已達本罪著手階段?一般而言我們可先將此一犯罪行為區分為幾個階段:遷徙戶籍→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進入投開票所領票→完成投票。學說上有認為為避免本罪處罰時點過早,因此認為至少須至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始達未遂;而實務上(101台上392判決參照)則認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之目的,並不需到達領票階段,僅需遷徙戶籍後,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即屬未遂階段。(至於結論須採取何種見解就看同學們覺得哪個見解是比較適當囉!)
    (三)違法性:本題若有提到甲係為了支持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就會有實務見解自創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06台上1744判決參照),但本題並沒有這麼複雜,也是鬆了一口氣。
    (四)罪責: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貳、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券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25 分)
    這題難度又比上一題在簡單一點,只是條文更加冷門了…所以考刑法的同學千萬要把刑分這個條文看熟阿,這題只要開得出條號基本上就有分數了!

    解題架構
    一、甲販售遭路邊油煙廢棄及塵土汙染的餐點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甲販售的餐點確實有衛生上的疑慮,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同學們或許可以從本罪的「妨害衛生」去著墨,討論何謂妨害衛生,是需要有致生人體健康上疑慮呢?還是不必然要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僅須讓人感到不適或不舒服即可?)
    (二)惟主觀上,本罪僅處罰故意犯(過失需明文規定者為限),甲是否有故意要將遭污染的餐點販售與客人應有疑義,因此會在這個階段否定成立犯罪。(或許有同學會認為是間接故意,這也只是討論上認定的問題。)
    二、甲贈送杯底有蟑螂的飲料與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製造」、「販賣」,該飲料為贈送,且蟑螂亦非甲放入,乃不甚掉落,故並不符合上開兩行為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綜上所述,我會認為本題行為基於刑法謙抑性,不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甲,本行為僅需藉由行政手段督促甲進行衛生環境改善即可。

    參、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25 分)
    本題就稍微有點難度了,同學們可以先將自己所想到的條文寫在旁邊題型自己別忘記檢討,本題會用到的條文大致上有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22條第2、3項、第132條以及第38條之1。(個人認為洩漏國防秘密罪若時間不夠時可以省略或簡單檢討即可。)
    這題的解題順序我會先從乙開始,因為必須先確認乙的身分是否為公務員,若是才能成立相關犯罪,進而丙是否能從屬於其不法身分,最後再檢討甲。

    解題架構
    一、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首先要先解決乙是否為公務員,乙雖為約聘雇人員,惟實務見解認為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106台上1399判決參照),因此乙確實為刑法上公務員。
    2. 再者便是開始檢討本罪構成要件,要記得這個部分要檢討的不只是第122條第1項,因為乙已實際為該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應論第2項;再加上有丙共同實行,因此論共同正犯。
    違法性及罪責:即毋須特別檢討什麼,只需帶過即可。
    二、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除了構成要件行為檢討不一樣外,其他都跟上述相同。
    三、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最主要檢討的部分即為丙的工友身分應非公務員,因為其雖服務於機關內但僅從事機械性工作,依實務見解並非公務員;然而其與乙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依現行法第31條第1項不法身分擬制,亦屬本罪共同正犯。
    2. 其餘部分與乙並無不同。
    四、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並無任何不同,亦不贅述。
    五、甲交付款項給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3項+第28條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的犯行部分檢討也相對容易,不特別贅述。
    六、沒收(本題的另一個重點)
    本題另外需檢討沒收部分,依據第38條之1進行犯罪所得的沒收,
    1. 首先針對乙、丙的部分即沒收收賄所得100萬元。
    2. 甲的部分即沒收總額3000萬元,且依照實務及多數學說看法並無須扣除犯罪成本100萬元。

    肆、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之圖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題一樣是相對冷門的條文,再次驗證大家一定要把刑分條文都看熟阿!只是有唸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這題應該也不難解決。

    解題架構(本題構成要件檢討皆為把該罪名構成要件一一臚列即可,沒什麼特別爭點討論。)
    一、製造木馬程式的行為(罪名為第362條製造干擾他人電腦程式罪)
    二、寄送木馬程序導致市府網站癱瘓的行為(罪名為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
    三、利用網站漏洞進入市府網站的行為(罪名為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四、入侵網站並取得他人個資,並變更圖示的行為(罪名為第359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五、競合(這個部分我覺得是這題另外一個重點,把條文都檢討完後,那該如何競合呢?)
    1. 首先,第362條及第360條似乎從犯罪行為階段來看,第362條應屬第360條的實質預備行為,但若仔細觀察會發現第362條的法定刑竟然比第360條重,原本應論以不罰的前行為即可的部分即有疑義;而須以重罪吸收輕罪,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第362條才對。(但這個部分當然有學理上的批判,認為立法者有誤)
    2. 再者第358條及第359條就相對容易,第359條為第358條的後階段行為,因此依法條競合補充關係僅論以第359條即可。
    3. 最終,由於第359條及第362條皆屬保障電腦使用安全之社會法益,依法條競合論以第359條即可。
    4. 另外由於甲所攻擊的對象為公部門,因此仍須依第361條加重其刑1/2。

  • 選舉人總額意思 在 台灣佛克斯 Taiwan Focu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7-29 2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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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東亞青運的問題一直被政治炒作的沸沸揚揚,那些號稱政治歸政治、體育歸體育的我真奉勸不要再繼續做這種欺騙人民的事情

    2020東奧正名跟這次的2018東亞青運主辦權被拔根本就是兩件看似有關係但是實際上根本沒關係的事

    2020的東京奧運正名聯署,到現在為止聯署根本門檻根本還未通過,而且連署完還要公投,一個未聯署完且甚至能不能進行公投的東西又何來的"因(2020東奧)的正名而被取消(2018東亞青運)的主辦權?

    #關於姚元潮那封國際奧會的信 (圖3)

    1.他特意寫信致國際奧委會告洋狀(其實刻意阻饒本身就有問題)針對的是2020東奧正名一事,因此5月初才會有那封國際奧會的回函

    2.東亞青運基本上中國想要怎麼阻饒都很簡單,根本用不著國際奧會插手,重點是也跟國際奧會無關,因為主辦此次東亞青運的是東亞奧會而非國際奧會

    而且此次主辦權被拔更是與此無關,這次的主辦權被拔乃是因為北京召開的臨時會是由東亞奧會籌委會會員投票而做出的決議,而東亞奧會籌委會會員會員有:
    中國、中國澳門、中國香港、北韓、南韓、蒙古、日本、中華台北

    前面4個就已經基本是完全有中國所掌控,意思就是說他想怎麼拔、想甚麼時候拔都可以,那又何來的跟"2020東奧正名"有關係?

    只是因為這兩起事件太過於接近,加上紀政女士可能因為太過於氣憤姚元潮這種吃裡扒外的行為,所以召開記者會怒斥姚元潮,間接就剛好成了國民黨的話柄,把兩件事連結在一起

    意思就是說東亞青運中國掌控了4票,基本上中國的政治企圖大家應該都心知肚明,這個主辦權要不是胡志強已經去申辦,基本上以我個人的立場我是絕對不贊同去申辦這樣的區域性賽事,只是因為既然已經申辦,那以政府的立場當然也只能盡可能的想辦法去申覆,

    其理由就是因為這基本4票已經綁架了全台灣人的視聽,以及所謂的"參賽選手的權益",實際上跟參賽選手的權益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

    大家不要忘了一件事,我國選手要參加國際賽事可是每年都持續在參與的,沒有所謂"時機"這種問題,反言之他們口中所謂的政治歸政治、體育歸體育基本上完全不存在的,而且還將政治與體育的牽制至發揮到最高層次

    每隔兩年都有冬奧跟夏奧,幾乎年年都要比賽,那你又何來的時機可言?去年世大運、今年平昌冬奧、明年東亞青運、後年東京奧運,那你何時可以得以正名?

    現在2020東奧還是"2年後"的事欸,如果要這樣講的話,根本妄談正名

    #關於去年底通過的公投法

    再重申一次,我們現下的聯署基本上要28萬1745人,該案才會成案,接著才是最困難的就是公投的部分,公投需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前一次總統大選的總選舉人數為主,也就是450萬人)以上才算通過此項公投案,接著才會政府才會正式啟動對政府有約束力向國際奧會遞交更名申請,其後至於能不能通過也是由國際奧會同意後才可以更名,而遞交更名申請若國際奧會不同意頂多就是繼續用這個名字比賽,那又何來的被迫退出奧會甚或是無法比賽?這根本是無稽之談

    為甚麼兩件不相干的事會扯在一起,因為多數人搞不清楚這些事就是因為過去那些不正常的教育所致,我們台灣人幾乎都忘記了自己的權利是什麼,或者是看國際賽事的時候幾乎都在為外國的隊伍加油,因為我們從來沒有自己名字的隊伍,而且加上國內體邪的問題存在

    #正名沒有時機問題,只有有沒有心而已,之前中國想用經濟綁架台灣,現在則是想用體育綁架台灣

    只是看他們想要什麼時候,用任何莫須有的理由找你麻煩而已,如果妥協一次,你就得永遠妥協下去

    #台灣人不要再委曲求全下去了

    #延伸閱讀

    愛爾達的運動主播石明謹
    石明謹/台灣在東亞青運風波該思考的事:打破國際區域戰略框架
    https://goo.gl/gBdcrv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https://goo.gl/y38VPN

    #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
    https://goo.gl/FhfcA3

    #東亞奧林匹克委員會協會
    https://goo.gl/xkLN6P

    #關於國際奧會、#亞奧會、#東亞奧會詳見(圖1)
    #中華台北的歷史與由來詳見(圖2)及前文
    https://goo.gl/MzC8Z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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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署書自動產生器
    https://www.2020teamtaiwan.org/petition/f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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