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選罷法第26條第4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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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選罷法第26條第4款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爽保外犯選立委 英德敢抓阿扁回籠? 一邊一國黨宣布將因貪汙案入監服刑而獲保外就醫的前總統陳水扁,納入該黨不分區立委名單,也獲阿扁本人首肯並簽署同意書。立法院國民黨團副書記長林奕華、立委王育敏21日召開記者會,痛斥在蔡政府主政之下,法治不張、司法不公,竟可以放縱陳水扁一再挑戰法律,嚴重藐視、違反...

  • 選罷法第26條第4款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21 13: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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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爽保外犯選立委 英德敢抓阿扁回籠?

    一邊一國黨宣布將因貪汙案入監服刑而獲保外就醫的前總統陳水扁,納入該黨不分區立委名單,也獲阿扁本人首肯並簽署同意書。立法院國民黨團副書記長林奕華、立委王育敏21日召開記者會,痛斥在蔡政府主政之下,法治不張、司法不公,竟可以放縱陳水扁一再挑戰法律,嚴重藐視、違反相關法令,難道是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主張特赦陳水扁,總統蔡英文照單全收,做為擔任副手的條件之一嗎?國民黨團要求蔡英文說清楚、講明白,是否特赦陳水扁?同意讓他列入一邊一國黨不分區立委名單?還是依規定抓回台中監獄繼續服刑?

    林奕華抨擊,陳水扁自2015年1月5日獲准保外就醫起,法務部就不斷對扁法外開恩,對於阿扁四處趴趴走參與政治活動、開直播評論時政當網紅等猛踩司法紅線行為,不是視若無睹就是莫可奈何。中監限制扁的「四不」形同具文,包括不能參與選舉活動、不能參與政治活動、不能接受媒體採訪、不可參與顯然與疾病無關的活動,陳水扁卻不斷踩紅線,蹂躪司法尊嚴。如今阿扁更囂張要出任一邊一國不分區立委,挑戰司法威信與法律底線,法務部、中選會實在不能再當縮頭烏龜,必須嚴正表態、立即撤銷陳水扁保外就醫資格,並駁回陳水扁不分區候選人資格。

    林奕華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2、5項規定,陳水扁就是不能登記為立委候選人,毫無轉圜空間,中監已經寬列保外就醫條件,陳水扁竟然還簽署一邊一國不分區同意書,顯然無視中華民國法律。林奕華希望法務部腰桿挺起來,只要一邊一國連線將陳水扁不分區名單送交中選會,就應該立即把陳水扁抓回監獄。她也呼籲蔡英文總統明確表態,到底敢不敢把阿扁送回監獄?蔡政府已因陳同佳案傷害台灣司法威信一次,難道扁案又來一次?民進黨所謂的「抗中保台」,難道是對抗中華民國法律,保護假台獨的貪污份子?

    藍委王育敏痛批,一邊一國黨將陳水扁列入不分區名單,第一時間看不到相關部會跳出來,捍衛中華民國法令、法治,這些首長都睡著了嗎?還是要繼續裝聾作啞呢?主管機關台中監獄,竟然將責任推給中選會認定,不是應該做嚴厲聲明,按照現行法令,保外就醫的受刑人,連參與政治選舉活動都不行,怎可能成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呢?

    王育敏嚴厲譴責法務部、台中監獄失職,按照2000年1月15日所立法院三讀通過《選罷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17條第1項第4、5款,俗稱「保外就醫回籠條款」,又稱為「伍澤元條款」,均明定保外就醫不得參與政治不當活動,違者就取消保外就醫。法務部不敢伸張法治,嚴重怠忽失職、悶不吭聲,難道是仰望上意嗎?當媒體詢問總統蔡英文如何回應陳水扁列不分區名單時,竟然迴避不答,難道蔡英文的法學博士是拿假的嗎?賴清德副總統候選人主張特赦陳水扁,蔡英文是否也同意呢?先特赦,再列入不分區候選人?蔡英文有必要對國人說清楚、講明白。

  • 選罷法第26條第4款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20 17: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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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扁再戰立委?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款的規定,陳水扁前總統應該不得登記為立委候選人。

    另外,陳水扁雖已被判刑確定並宣告褫奪公權,但是是自「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因為他服刑尚未期滿,所以目前仍有選舉權(上次還有去投票)。
    ---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刑法第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 #自主刑執行完畢 或赦免之日 #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選罷法第26條第4款 在 蔡錦賢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6-26 1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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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聞 稿 104年6月26日

    法官打臉中選會 民主國家首開惡例
    蔡錦賢捍衛清白 特定人士勿黑手亂政

    本人對士林地方法院104年6月25日宣判本人當選無效之判決,本人內心感到非常沉痛與無奈,對於法院不尊重行政機關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造成司法權凌駕行政權的行為,至感痛心,並質疑幕後有黑手亂政,誤導社會大眾?以下是本人幾點聲明:
    一、 【法院判決不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法官個人凌駕於超黨派的獨立機關中選會之上的憲政亂象】:
    本人於99年參選第一屆新北市議員時,已經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請求認定本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釋法務部後,在第404次會議中一致通過認定本人符合參選資格。
    二、 【法官無權剝奪本人終生不得參選的權利】:
    本人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並經法務部認定不得再對本人執行刑罰(附件2),此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4款「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情形不同(附件2),但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本人當選無效,等於宣告本人終生不得參選,在沒有立法的依據下,法院逕行剝奪本人的終生參選權利,簡直是司法凌駕法務部行政權,目無法紀的憲政亂象。本人在此鄭重聲明:本人一定據理力爭。
    三、 【特定黑手操作、抹黑,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本人自99年經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符合參選資格,即一步一腳印,清清白白參選,當選後,也是腳踏實地,敢作敢當,為淡水鄉親努力打拼,因此,103年又或鄉親厚愛連任,但士林地院在104年6月25日下午3點做出此項惡例宣判後,即有一股力量透過特殊管道,在基層散佈扭曲的謠言,抹黑本案為賄選,造成媒體錯誤報導,顯然背後有特定人士主導,對於一再散布謠言意圖誤導鄉親的特定人士,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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