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選罷法第12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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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選罷法第120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0702「敬告中選會:不要變相沒收公投! 民進黨:不在再擋不在籍投票!」記者會 國民團新聞稿 中選會將在今(2)下午召開委員會,審議8月28日四大公投案是否如期舉行。國民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嚴正敬告中選會、民進黨,公投是民主國家行使直接民權的表現,此次受到疫情衝擊,是否能如期舉辦,變成重大考驗與難...

  • 選罷法第120條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2 13: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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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2「敬告中選會:不要變相沒收公投! 民進黨:不在再擋不在籍投票!」記者會 國民團新聞稿

    中選會將在今(2)下午召開委員會,審議8月28日四大公投案是否如期舉行。國民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嚴正敬告中選會、民進黨,公投是民主國家行使直接民權的表現,此次受到疫情衝擊,是否能如期舉辦,變成重大考驗與難題。

    國民黨團主張在7月7日到16日召開臨時會,處理《公投法》第25條不在籍投票配套修法,國民黨團呼籲民進黨和1450們,召開臨時會包括委員、公費助理完全沒有增加任何出席費、薪資,不要抹黑臨時會,帶風向抹黑國民黨團,再次敬告中選會請依法行政,積極提出相關配套,讓全國公民針對攸關民生四大公投案順利行使投票權。

    總召費鴻泰表示,公投是民主實踐最具體落實方法,民進黨或中選會不要直接或變相沒收公投,剝奪人民直接民主的權益,台灣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人民因缺乏疫苗活在驚恐之下,中選會需考慮人民安全從疫情角度思考,不管是延期舉行或延後投票,民進黨必須慎重思考不在籍投票的實踐。

    費鴻泰強調,韓國、新加坡能夠落實不在籍投票,難道台灣不如韓國、新加坡嗎?費鴻泰指出,國民黨團所提出不在籍投票、移轉投票,人在國內,但不在戶籍地,透過不在籍移轉投票,可以避免群聚、減少染疫風險。

    費鴻泰表示,利用通訊投票,也可以減少人員移動,縮短投票時間限制,這跟民進黨幹事長劉世芳說的不同,劉世芳說的是電子網路投票,係指公民以網路行使投票權,而國民黨團所主張的不在籍投票,限制在中華民國國境內,包括台澎金馬都可用移轉投票,僑居海外公民目前暫不開放。

    費鴻泰表示,無論是如期舉行還是延期舉行公投,針對選務人員國民黨團強烈要求優先施打疫苗,提高選務津貼。其次,學校是所有選舉活動重要的據點,學校成為投開票所後,必須在投票結束連續消毒3天、並且封閉3天。

    費鴻泰指出,國民黨團內部已經有方案,3日將召開幹部視訊會議,下周一(5)上午不排除以視訊方式召開黨團大會,最遲會在周一下午提出「第10屆第三會期第二次臨時會」提案, 時間從7月7日到16日,針對《公投法》第25條不在籍投票提出修法。費鴻泰敬告民進黨和1450,不要再說浪費公帑等無知話語 ,立法院除法定會期外,臨時會所有立委都沒有出席費,包括助理薪資都沒有任何更動,呼籲民進黨和1450不要抹黑臨時會,帶風向抹黑國民黨團。

    書記長鄭麗文表示,當嚴峻的疫情下,中選會無法依據法令決定公投是否如期舉行時,突顯出當時民進黨完全政治考量,從過去主張公投綁大選,到修《公投法》與大選脫勾,皆是透過多數暴力粗糙修法,只為完成民進黨的一黨之私,粗糙立法延伸出許多問題。現行《公投法》第 23條規定,民進黨寫死在每2年的8月第4個星期六投票,沒有任何轉圜餘地,即便《公投法》第24條準用《公職選罷法》,但《公職選罷法》第66條規定:「當天出現不可抗逆情勢可以改變該選區投開票日期」。現在中選會舉棋不定,證明了當時民進黨只為政治私利修法,已經違害民眾行使公投權利,這樣的《公投法》勢必應該修改。

    鄭麗文痛批,民進黨周三通過新增5800萬元特別預算做為公投宣傳費,在全民拿不到紓困之際,民進黨為了阻擋公投權利,讓1450吃到飽、爽歪歪,這5800萬元可以買到近50萬劑疫苗,民進黨寧可去餵養1450扭曲公投權利行使,相當可惡!

    鄭麗文指出,若如期舉行公投,國民黨團要求中選會做好相關配套措施,協助人民在安全無虞下充分行使公投權利,而不是利用疫情增加民眾投票疑慮,透過奧步降低投票率、技術卡關,進而沒收公投權利。目前有很多跡象顯示,中選會規畫的行政事務故意打擦邊球,藉此技術性干擾。因此,國民黨團強烈主張、推動,不在籍投票,可避免大規模返鄉投票降低染疫風險,國民黨團敬告中選會儘速完成相關整備,讓台灣在此次公投就可以採不在籍投票,確保公投權利。

    首席副書記長陳玉珍表示,國民黨團主張,公投不管是如期或延後舉行,對於相關選務人員,蔡政府務必要保護好選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染疫,倘若公投案如期舉行,所有選務人員務必在828投票之前,完成施打2劑疫苗。陳玉珍指出,未來即便在7月12日防疫警戒從三級降為二級,為了避免群聚,減少人員移動,國民黨團要求不在籍投票是有其正當性、必要性,避免群聚,亦能行使公民權利。

    陳玉珍表示,包括鄰國印尼、菲律賓在母國總統大選期間,都能夠在台灣開設投開票所,印尼在台開設超過40處、菲律賓也有北中南3處投開票所,難道民主實踐上不如菲律賓、印尼嗎?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過去也曾表示,台灣已有完整的戶政系統,只要增加欄位勾稽,即可馬上處理。陳玉珍最後呼籲中選會委員,每位幾乎都是國內政治學知名學者,請拿出學術良心,不要在朝為官後,就將過去的理念和初衷拋棄,請保持中立立場,捍衛、實踐民主的價值。

  • 選罷法第120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7 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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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親友遷戶籍投票,當選無效!】


    上一次里長選舉時,桃園有位里長候選人邀請好幾位親友把戶籍遷到選區內,以取得投票資格,之後這名候選人也順利當選。但後來經桃園地檢署調查,認為這名劉姓候選人與親友,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的行為已經觸犯妨害投票罪而把他們起訴,日前經過地院、高院判決皆認為這名里長當選無效,而且這些假遷戶籍的人也面臨了刑責。


    🎸 為了投票給某人而遷戶籍,刑法會處罰


    根據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虛偽遷入戶籍,實際上未確實居住,而只是為了符合選罷法要持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規定,以達投票予某一候選人的目的,如【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就會構成刑法妨害投票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 觸犯妨害投票罪,還會當選無效


    同時,依照選罷法第120條規定,假遷戶籍導致觸犯刑法妨害投票罪、或是導致當選票數不實,而有「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不問人數之多寡、也不管是否真的有影響選舉結果,只要「有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公正性,就會構成選罷法該條所說的【當選無效】。


    🎸 沒有影響選舉結果,也會被處罰嗎?


    能不能主張,有沒有這幾票都不會影響選舉結果呢?
    答案是:不行!還是會被處罰!


    法院判決大多數的見解是認為,利用遷籍方式,虛偽製造投票權,就算只有少少數票,但引進其他選區之人來增加特定候選人的票數,會【導致投票結果未能真正表達選區民意】,違反民主運作和精神。而且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不只是指讓特定候選人之當選或不當選而已,應該還包含得票比率、得票結果不正確的情形在內。(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


    那能不能主張遷戶籍不是為了投票呢?
    這可能就有機會了。


    因為根據妨害投票罪的規定,要「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如果遷戶籍根本不是為了投給某當選人、或是因為有其他的計畫(判決中有出現例如為了學籍、結婚等等原因),那的確有可能會被認為【沒有妨害投票結果的意圖】,而不成立妨害投票罪及當選無效。(高等法院 108 年選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不要為了投票給某候選人而答應假遷戶籍阿~否則這一票不旦不會讓他當選,還可能當選無效,得不償失啊!

    https://news.cts.com.tw/cts/local/202004/202004161997417.html

  • 選罷法第120條 在 楊智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09 1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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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韓倒數!歡迎大家分享給親朋好友相關可能時程!

    大家好!第三屆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案再度破關,在今日(3/9)送出第二階段連署書40萬份!很感謝發起團體及志工夥伴在年後日夜辛勞,才能完成這艱困的關卡。我和時代力量的夥伴們有機會在街頭、在高雄各區,親眼見證高雄市民的堅定意志,非常震撼及感動。接下來,就剩投票這個關卡了。

    相信許多市民朋友最關心的是接下來的時程怎麼跑,我依照選罷法的規定,推估了相關時程,若選委會不做偏袒行政部門的解釋(如:例假日不算或「『後』公告」的日期模糊等等),投票日將落在五月底、六月初(5/17、5/24、5/31、6/6)的週六!

    我也要再度提醒大家,因選罷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也就是說,罷免案要通過,不只是同意要大於不同意,還要高於1/4選舉人數的門檻,以2018年高雄市長選舉的總選舉人數為228萬1338人,第三階段最少須超過57萬335票才能罷免成功。

    出來投票‼️無論是同意⭕或不同意❌,高雄市民都應該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可以針對民選市長的不信任投票,我們都在寫歷史!

    ✊ 罷韓倒數 即刻展開

    🎯 3/9:送出第二階段連署書
    🎯 4/20:完成查對並宣告成立
    (應為4/18為40日,惟18、19為週末,以4/20週一為宣告日;若補件,延後10天)
    🎯 4/30:被罷免人提出答辯
    🎯 5/5:公告投票日期、罷免理由書、答辯書
    🎯 5/10~6/6:宣告成立(4/20)後20~60日為投票日
    🎯 5/17~6/13:公布結果
    🎯 8/17~9/13:完成補選
    🎯 可能投票日:5/17、5/24、5/31、6/6

    ‼️出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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