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選任特別代理人 繼承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選任特別代理人 繼承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選任特別代理人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家事事件法164及165條修正案,已經完成審查(108/4/24)。 謝謝司法院同仁用最快的方式,將家事事件法第164和165條修正案送進立法院。 這是一個插曲。 民法意定監護專節雖然已經在司法委員會完成審查(108/3/20),但因為家事事件法並沒有”意定監護”一詞,所以民法通過後,沒有程序法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原民局、法務局(4/22)】 #水情告急 桃園缺水狀況尚未改善,也已開始全天候的減壓供水,因此智翔關心到復興區是否會有無水可用等相關的供水問題。 局長表示,在自來水的部分現已用高壓站直接送至公所,並不會被減壓供水影響。而未來圓山加壓站近期完工後,也可以解決全區的供水需求。 ...
選任特別代理人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01:02:09
《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
選任特別代理人 在 黃珊珊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09:43:13
「上工週記 8 」 天氣越來越冷,每天早上出門天都還沒完全亮,但是我反而精神特別好,原來早睡早起真的身體會越來越好,這也是勞碌命的一種吧! 進入歲末年終,感恩很多人很多事,今年一年的變化很大,去年此時我剛剛當選第六任議員連任,現在卻到了台北市政府工作,12月25日是台北市議會成立五十周年,我的2...
-
選任特別代理人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4-22 17:00:16【智翔的議會質詢-原民局、法務局(4/22)】
#水情告急
桃園缺水狀況尚未改善,也已開始全天候的減壓供水,因此智翔關心到復興區是否會有無水可用等相關的供水問題。
局長表示,在自來水的部分現已用高壓站直接送至公所,並不會被減壓供水影響。而未來圓山加壓站近期完工後,也可以解決全區的供水需求。
而非自來水的部分,已成立49處管委會並分期建置,如遇枯水就可使用備用水源。
智翔詢問,是否有做水質檢測把關?例如山泉水等。
局長回答,這些皆會做水質檢測來維護用水安全,而山泉水雖因環境有大腸桿菌存在,也會以沸煮的方式來解決。
#網路購物消費糾紛
疫情之下網路購物更加興盛,但也帶來了許多消費糾紛,去年法務局受理消費爭議8892件中,網路購物就達2772件,比例超過三成,其中跨境電商商品不符、一頁式網站購物詐騙也層出不窮。
因此智翔希望法務局能跟經發局、教育局等相關局處合作,從不同管道宣導網路購物注意事項,提醒消費者注意自身權益。
局長也表示,現在除了跨局處常態性聯合稽查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有局處代表,例如補習班部分由教育局做宣導,健身中心則是體育局來負責宣導。
而一般民眾除了宣導小會外也有拍攝宣導影片,而觸及率最高的更達到23萬。智翔認為可以在影片上花點廣告費用增加更多觸及,提升大眾消費意識。
#蛙蛙口罩消費爭議
蛙蛙文創口罩爭議,從去年延燒至今,智翔與時代力量也接到不少消費者的陳情,所以今天也特別請教法務局,以現況而言還能有什麼積極的作為來幫助消費者。
局長答覆,現在因負責人死亡,選任臨時管理人程序尚在進行。智翔希望法務局能在能力範圍內盡量提供消費者的幫助。
局長則說明,蛙蛙文創負責人變更將會於5月份完成,現有消保團體幫忙處理團體訴訟事宜,但這部分也要等待負責人的處理結果,或是選任代理人的方式,這些都在進行處理當中。
選任特別代理人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家事事件法164及165條修正案,已經完成審查(108/4/24)。
謝謝司法院同仁用最快的方式,將家事事件法第164和165條修正案送進立法院。
這是一個插曲。
民法意定監護專節雖然已經在司法委員會完成審查(108/3/20),但因為家事事件法並沒有”意定監護”一詞,所以民法通過後,沒有程序法可供處理,所以民意意定監護制度保留政黨協商,等家事事件法修正後再一併上路。
在司法院家事廳的努力下,三月底即於司法院院會通過,並送進立法院審查。
家事事件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新增第一項第十三及第十四款)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
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
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第一百六十五條(新增意定監護名詞)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選任特別代理人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已成年之家人有精神障礙時,如何保障其權利?如何防止其不動產被不當處分?---(下)
孫小萍律師
若該成年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有不足者,法律另有規定「輔助宣告」制度(民法第15條之1)。受輔助宣告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是在從事一些法律行為時須要經輔助人同意,例如為不動產的處分、設定抵押權、買賣、租賃、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借貸、贈與、信託、打官司......(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此時,無須再經法院許可,但有利益衝突時,還是須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準用民法第1098條第2項),且輔助人也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準用民法第1102條)。
在實務上曾發生已成年之親屬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在外受騙上當,致財物受損或誤當人頭,直到有債主上門,家人才發現其被騙簽了法律文件,因此,為了保護心智障礙者之權益,可以充分利用「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制度。
(全篇完)
完整文章請上:
http://www.lilac.org.tw/Columnist/Columnist_.php?id=121
更多文章與新知~請上紫丁香官網:
http://www.lila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