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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國外送達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海外僑胞、兩百萬?
在韓國瑜親自發出「穿雲箭」之後,明年一月十一,到底會有多少海外僑胞回台投票,變成網路熱門的話題。
有網友跑去查詢過去幾屆的「海外僑胞申請回台投票」狀況,結果發現:
2004年、1.1萬人。
2008年、9132人。
2012年、4672人。
2016年、2425人。
裝孝維,才兩千多人,哪來的百萬僑胞,笑死了人。
其實,這個數字,無法反映「現實」。
根據僑委會的統計,海外僑胞,真的有198.1萬,將近兩百萬。不過這個數字包含僑胞移出台灣之後,在國外出生的後代,不是198萬人,都有權回台投票。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
「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另外,根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四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下列書件,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四十日止,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任何曾經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並居住六個月以上的20歲以上海外僑民,都可以「申請」回台選總統。
今天已經是7月30日,如果您在海外,又沒有戶籍,想要恢復戶籍,投立委選票,那是來不及了(得在今年7月11日之前完成),但如果您是想要投「總統票」,那不急,還來得及。
1、只要您持有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過期可以補申請)
2、寄送申請書至當年離開台灣時最後的戶政地單位。
3、9/12之後,12/2之前,完成申請。
那您就可以取得明年總統大選的投票資格,買機票,回台投下神聖的一票。
根據統計,四年前申請回台投票的海外僑胞,只有2425人。但不代表能回台的,只有兩千多人。如果明年回台的人數,因為穿雲箭,多出了十倍,二十倍,我也不會覺得驚訝。
暐瀚 2019-7-30 de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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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國外送達 在 謝龍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轉知海外所有親朋好友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 日
發文字號:中選務字第1043150211號
主旨: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依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二、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查核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起至104年12月7日止( 如郵寄申請,其截止日期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二、申請登記地點: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 戶政事務所。
三、應備具書件及份數:
(一)申請書1份(如附式一)。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1份。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1個。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四、申請登記方式:得以郵寄方式或委託他人申請登記。委託他人辦理者 除前項應備具之書件外,並應檢附委託書(如附式二)。
主任委員 劉 義 周
附式一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申請書
受文者: 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人 申請登記為第14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
二、茲依規定檢附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及回郵信封一個。請 查照核辦。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址: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僑居地:
戶籍遷出之年月:
現在通訊處:
國內代收人:
國內代收人通訊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受文者」之下應填寫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政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申請人」之下填寫申請人姓名,「申請登記為第」之下填寫選舉任別。
三、第二項檢附回郵信封一個,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收 件地址。
四、「僑居地」之下填寫僑居國名或地區。
五、申請登記查核結果通知書之寄交,申請人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由受理登記之戶政 機關逕寄該代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寄交申請人。
六、申請人有指定國內代收人,選舉人投票通知單,由鄉(鎮、市、區)公所寄交指定代 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留存原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備供領取。
七、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登記者,應另附委託書。
八、申請書得由申請人自行依式製作,如以郵寄,最好以掛號寄發。
九、申請人應於民國104年9月16日至民國104年12月7日期間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寄 達或送達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附式二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申請委託書
茲委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代辦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之申請。
此 致
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茲委託」之下填寫受委託人姓名。
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戶籍地址」欄,應依被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詳實填寫。
三、「戶政事務所」之上,填寫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之原戶政機關名稱。
四、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應附:(一)申請書。(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