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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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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選內容】
🔹月旦時論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經濟對策 /陳國樑
◾「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哪個最省稅?/吳鳳琴
◾從餅店案談收銀機發票與員工風險管理/黃士洲
◾藥局兼營銷售貨物之營業稅及所得稅徵納探討/張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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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時代來臨──不可不知的台灣網紅課稅實務/曾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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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玩真的嗎?從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391號行政判決看納保法對稽徵實務之衝擊 /黃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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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稅新制下,外派台籍員工「坐月子」應如何安排/廖烈龍、鮑敦川
🔹爭點解析
◾生既判力之核課處分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適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號行政判決評釋/高敬棠
🔹學習式判解評析
◾稅捐規避之調整不應變動私法上法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7號行政判決/吳俊志
🔹函令解析
◾地方稅函令釋示:公立醫院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莊世金
◾所得稅函令釋示:核釋營利事業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顏秀玲
🔹法規解讀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之租稅措施/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租稅法令(五則):貨物稅法令 所得稅法令/黃琪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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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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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選內容
🎯【本月企劃】境外電商課稅實務
🔹境外電商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探討/謝如蘭、魏馬哲
🔹境外電商的憑證義務/莊世金
🔹餐飲外送平台課稅實務研究/封昌宏
🎯【特別企劃】從稅務、會計與法律探討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
🔹新冠肺炎紓困相關法規中關於個人及企業之租稅優惠分析/吳俊志
🔹疫情對契約履行的影響(一)─談不可抗力/楊盤江
🎯【月旦時論】
🔹公司對股東所為分派──季分派及減資/洪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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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盈餘分派、強制回補與操縱股價/張心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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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釋例研討──再保險合約/江景清
🔹敵意併購相關議題探討/朱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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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進修】
🔹邁向零問題組織(二)──結合ABC與BSC預防管理問題/黃瓊瑤、傅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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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與關鍵查核事項之揭露/編輯部
🔹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之研析/闕光威
🎯【公報釋讀】
🔹IAS37及EAS9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陳仁易
🎯【國際經貿時論】
🔹中國大陸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稅收優惠措施評述/李俊明
🎯【學習式判解評析】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要求其簽署離職書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評析/許景翔
🎯【函令解析】
🔹簡評金管會108年12月5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235031號函釋/鍾凱勳、黃姝嫚
🔹公司章程提高決議門檻之容許與禁止──以108年三則函令為中心/許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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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