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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范琪斐ㄉ寰宇漫遊》0418 EP32 完整版 📌 本集內容 📌 ✭【 琪斐大放送 】終結66年墮胎罪 南韓女權向前邁進 (00:43) ✭【 動眼看熱鬧 】WTO終審大逆轉 南韓禁日本核食勝訴(10:09) ✭【 世界都在看 】全球死刑執行下降 廢死趨勢適用各地?(16:15) ✭【 漏網東西...
適用上違憲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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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09:40:51
今天(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 有時,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法跟社維法。遇到這種情形時,社維法第38條規定:「反本法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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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09:48:44
#政治歸政治:大法官說女性晚上不能工作是性別歧視 —— 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員工原則上不能在半夜工作,除非老闆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但這個規定不適用於男性員工,雇主可以不用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讓男性在夜間工作。 大法官前陣子作出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這樣的規定,讓女性不能夜間工作而遭到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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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上違憲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18 22:28:47《#范琪斐ㄉ寰宇漫遊》0418 EP32 完整版
📌 本集內容 📌
✭【 琪斐大放送 】終結66年墮胎罪 南韓女權向前邁進 (00:43)
✭【 動眼看熱鬧 】WTO終審大逆轉 南韓禁日本核食勝訴(10:09)
✭【 世界都在看 】全球死刑執行下降 廢死趨勢適用各地?(16:15)
✭【 漏網東西軍 】厄瓜多撤銷庇護 維基解密亞桑傑被捕(22:34)
琪斐大放送,這個星期選的是南韓墮胎罪被宣布違憲。
南韓這一次憲法法院的決定,固然讓人權團體喝釆,但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南韓反墮胎團體的動員能力有多驚人。
選這條新聞,是因為隨著右派勢力的興起,我們看到全世界反墮胎的音量越來越高。在七零年代起,被普遍認知為婦女人權一部分的墮胎權,有可能被翻案嗎?
台灣因為在20年前,優先保健法通過之後,婦女的合法墮胎管道算相當暢通,社會上基本上也尊重婦女的決定。我認為台灣在墮胎這個議題上比美國先進。在美國保守地方其實堕胎的管道很少,更嚴重的是,墮胎的被汙名化,有很多人把墮胎等同於謀殺,婦女去墮胎時,面臨的社會壓力是很大的。
我很得意的跟蘿蔔頭講了我這個觀察,我那老美老公冷冷的說了一句:我們美國三十年前對墮胎也是很開放的。
那美國是怎麼變成今天這副德性?比如喬治亞州剛通過的心跳法案,就是在醫生只要可以聽到胚胎心跳時,就不可以進行墮胎手術,這通常發生在受孕第六周,很多婦女根本都還不知道自己懷孕就己經錯過了合法墮胎的時機。阿拉巴馬州正在討論一項法案,規定婦女在懷孕的任何時期墮胎,將處 10 年以上、99 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嚴重的是,即使她是在被強暴或亂倫的情況下懷孕,墮胎仍被視為刑事犯罪。只有在婦女在面臨嚴重健康風險時,才可以進行墮胎。
這樣嚴格的反墮胎法,目前只存在於像蘇丹這種極權國家,即使是這個執行過種族清洗的國家,也允許婦女在被強暴時是可以墮胎的。
南韓跟美國社會同時在進行對墮胎權的討論 ,並不是偶然,這是全世界很多國家在往保守方向前進的另一個明證。我想是時候再一次提醒大家,為什麼婦女有墮胎權跟墮胎的合法管道這麼重要。
本周動眼神經選的是南韓禁止日本核災地區的水產進口,二審裁決大逆轉,WTO認定不違法,日本與南韓這官司判決,牽動台灣未來面對日本特定地區進口食品的政策走向。
張嘉玲選的是國際特赦組織公布全球2018年執行死刑數量下降三成,但是有幾個國家的處決卻有所增加,究竟廢死趨勢適用於各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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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上違憲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12-12 16:50:26今晚九點PNN臉書網路轉播【正káng】最後一集,主持人周盈成邀請陳欽賢法官來談談:
伨同方公投大輸 同婚權益敢閣受保障?
跟婚姻平權相關的支持/反對公投出爐後,許多人認為是支持同性婚姻方面的大大受挫。
依據公投結果,同婚法律必須「立專法」,而不是跟一般人一樣適用民法而要「修民法」。這樣的結果,有挺同人士認為違反大法官釋憲結果,也就等於違憲。
相關的討論還包括:如果專法立不成、或立出來被認為有歧視、不平等的狀況,該怎麼辦?這時同性婚姻權利到底還受不受憲法保障?
還有人提到:大法官只有15人,做出來的決定效力哪裡比得上幾百萬人的公投直接民意?
俗語講:「代誌毋是戇人所想的遐爾簡單」,其實網路時代資訊發達,身為關心公共事務的公民,已經無可能永遠做戇人。暗時九點做伙來聽陳欽賢法官的講法,想看覓,陳法官講的敢有道理。
講到婚姻,台語老師陳豐惠的【講了真好勢】單元會教大家,「相親」用台語講閣有啥物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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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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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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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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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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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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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的記者會
謝謝出席記者會的跨性別夥伴及各團體夥伴
從這裡開始
我們一起繼續努力 早日在制度面讓跨性別公民的性別自主權得到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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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聲明
小E案是劃時代的判決,伴盟高度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9/23)所做判決在性別議題上的用心與進步。這個判決明確宣告內政部要求強制手術的行政命令違憲,並積極肯定跨性別公民具有憲法上性別自主權及資訊隱私權,有權在一定條件下,依據其性別認同,請求變更性別登記。伴盟認為,本判決已正確指出,性別認同和先天性徵係屬二事,強制要求手術不但違憲,亦無必要。
在這個指標性的判決之後,我們有二項呼籲:
第一、性別認同是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本判決理由清楚指明內政部的行政函釋已然違憲,我們呼籲內政部應立即撤銷。且誠如昨日北高行就本案所發布新聞稿,本案當事人已具備請求權要件,因此法院認定應給予相應的權利保護,但就通案而言,法律適用仍應有明確之一致性標準,因此立法機關宜發動職權立法,在廢除強制手術的前提下,立法保障性別變更登記之要件與程序。對此,伴盟已自去年起著手研議民間版之「性別登記與變更法」草案,未來在推動立法的過程,也歡迎大家不吝給予支持和建議。
第二、本案雖然贏得勝利,但這只是開啟社會認識的第一步,昨日判決新聞底下有非常多讓人不忍卒睹的留言,一般人因為不理解跨性別而產生的各種仇恨與偏見,是跨性別每日要面對的日常。我們呼籲政府落實反歧視的相關法規,並儘速研議一部綜合性的平等法,期許在立法過程,能持續深化學校與公眾教育,讓社會認識多元性別、創造出讓跨性別者得以自在、有尊嚴地生存的友善環境。
https://fb.watch/8c-2N9hH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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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化名)由於心理認知長期偏向女性,2019年10月到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但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行政命令,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能申請辦理變性登記,但小E無法提出手術證明,因此駁回申請。小E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違憲,今判決戶政所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
這個案子
就是人民到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
除了「精神鑑定」之外,
是否需要提供「變性手術」證明?
戶政事務所說要提供,申請人拿不出來,
辦不成變更性別登記,就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那個行政規定,
是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憲,
他們拒絕適用那個規定,判決戶政單位敗訴。
這個判決的作成者,
是審判長許麗華、法官楊坤樵、梁哲瑋,
大家應該給他們一個掌聲,
不僅僅是因為那個結論,
而是他們堅持從憲法角度思考這個案子,
進行違憲審查,
拒絕適用「增加法律所無限制的行政規則」。
同志「不需要」
透過「身體上的去勢或裝上陽具」
來證明自己是男生還是女生,
自己是什麼性別,自己最清楚,
為什麼行政機關要加上一個限制呢?
為了進行變性登記,
不得不對自己身體進行重大傷害,
這樣的作法,合於比例原則嗎?
其實那個規定,
丁守中、施明德在103年時曾拜訪當時的內政部長,
內政部長承諾在一個月內廢止該行政規定,
不知道為什麼,那個規定還是沒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