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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遠雄會員申請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1-14 22: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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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黃帝穎 (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2017年11月初台北地檢署針對趙藤雄所涉四大弊案提起公訴,其中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在大巨蛋案圖利遠雄,遭檢方依圖利罪求處十年徒刑,北檢依法追查弊案,固值肯定。

    ��但起訴新聞稿中李述德的辯詞,明顯與事實不合,違反經驗法則,企圖為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脫罪,社會及司法應高度關注,切勿讓李述德當余文,再度重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依據台北地檢署新聞稿第4頁及第5頁記載,「被告李述德…自承對台北市政府議約工作小組成員…誆稱:『我們這條就照9月20號協商的結論,我也講一下,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這個表寫無權利金,這張不要寫。』云云,虛構捏造市府高層已與遠雄巨蛋聯盟會面並作成不收取營運權利金之決定」。簡單來說,北檢疑採信李述德為馬脫罪的辯詞,認定920馬趙私會免除「營運權利金」的事實,是虛構捏造?

    ��但關鍵是,920馬趙私會是否存在,是馬英九市長在大巨蛋案是否涉犯圖利罪的關鍵,如果確如李述德在錄音檔中的說法,市長與遠雄董事長親自見面,達成免除營運權利金的共識,則馬英九至少與李述德犯行相同,應負圖利罪責(北檢求刑十年)。但如照李述德在北檢的辯詞,改口稱920馬趙會是虛構,則李述德形同自行決定免除遠雄「營運權利金」,自己全扛圖利罪責,以掩護真正的決策者馬英九,使其脫罪。

    ��查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第20-25頁所示,有關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之議約,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惟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再按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簡言之,「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但在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因此,李述德辯稱920馬趙私會為虛構,為馬英九脫罪的目的明顯,但這個辯詞完全禁不起檢驗,遠雄副總蔡宗易在2015年4月16日的三立「新台灣加油」政論節目上,坦承確有920馬趙會,且他有參加該次會議,也勾勒出該次馬趙會處理涉及權利金問題。事實很清楚,920馬趙私會並非只是李述德說得算,該次規避正常議約程序外的私會(正常議約依法需錄音及製作會議紀錄),達成免除營運權利金的不法共識,不只有北市府的李述德錄音為證,更有與會的相關證人證實,足認馬英九才是涉入圖利遠雄的市府高層,如李述德執意護馬,應另負偽證罪責。

    ��在經驗法則上,北市府處理大巨蛋的重大標案,事涉免除營運權利金(北檢依遠雄計畫書估算圖利逾30.4億元)及重要合約變更事項,僅是一個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李述德可以決策,機關首長馬英九完全無知?這符合經驗法則?

    ��綜上所述,李述德對遠雄免除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遠雄30億餘元,遭檢方起訴求刑十年,但其辯詞卻顯然為馬脫罪,不惜違反事實及經驗法則,足認李述德護馬心切,且犯後毫無悔意,請檢方明查事理,嚴查大巨蛋案,勿讓李述德當「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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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0 22: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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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總統即將卸任,520後將不受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障,因此馬總統將面對其多個不法行為之刑事訴追,其中大巨蛋案,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之營運權利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馬卸任後即需面對大巨蛋案的圖利罪責。
    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2015年5月8日)第20-25頁所示,有關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之議約,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惟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再按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簡言之,「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然查,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之「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2015年5月8日),發現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查,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更號稱法學博士,應認馬明知促參法第11條第2款及台北市政府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即營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項目,馬卻在2004年9月20日馬趙會,避開正常議約程序及錄音錄影,擅自放棄北市府應收之「營運權利金」,以修改合約方式圖利遠雄。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圖利罪所稱之利益,實務見解有認包括政府與廠商簽約之「契約利益」,依據最高法院2013年度第3次刑庭會議決議:「所謂利益,依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亦即,雖然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市長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之「契約利益」,亦應構成圖利罪。

    偵查實務上,亦有認「契約利益」屬於圖利罪所稱之利益,查2009年士林地檢署偵辦故宮南院案,即認定業者以先期規劃之小型工程,取得正館工程後續設計監造之鉅額服務費用1330萬元之「契約利益」,雖然標案尚未完工,業者亦未領款,但士林地檢署仍以「圖利罪」起訴時任故宮院長等官商十五人,足認檢察官在偵查實務上,認定圖利罪之利益,包括尚未完工,但已簽約的「契約利益」。

    退步言,縱認大巨蛋未完工故遠雄無獲得實體利益,則前開「契約利益」及因馬英九非法免除遠雄營運權利金,致遠雄藉此向銀行聯貸時因負擔降低,可能獲得較低之貸款利率,亦屬「不法利益」,亦即,馬英九於規避正常議約程序的馬趙會後,違法免除遠雄「營運權利金」,使遠雄獲得條件更優之「契約利益」,事實上,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合約之條件優劣,亦勢必影響銀行團對遠雄貸款的額度及利率,此僅為「契約利益」之一。

    綜上,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規避正常議約程序,私自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之法定應記載之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圖遠雄集團之不法利益,此有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2015年5月8日之「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調查甚明,馬總統卸任後,即需面對大巨蛋案圖利罪嫌之刑事訴追。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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