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遛狗牽繩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遛狗牽繩法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遛狗牽繩法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遛狗牽繩法律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57的網紅幹小事 林柏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是誰殺死那隻柴犬】 14日下午四點多網友出門倒垃圾,意外目擊了一隻平常在社區走跳的沒有牽繩的柴犬,被垃圾車輾過頭部,抽了幾抽就不再抽動。只要是人,此情此景的衝擊力道非常之強,網友跟飼主告知此事,卻也是不溫不火的態度。但,我愛我的寵物自由自在,寵物到底該不該上牽繩呢? 根據台北市的法規,寵物一旦...

遛狗牽繩法律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1 1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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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遛狗牽繩法律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15 18: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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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誰殺死那隻柴犬】

    14日下午四點多網友出門倒垃圾,意外目擊了一隻平常在社區走跳的沒有牽繩的柴犬,被垃圾車輾過頭部,抽了幾抽就不再抽動。只要是人,此情此景的衝擊力道非常之強,網友跟飼主告知此事,卻也是不溫不火的態度。但,我愛我的寵物自由自在,寵物到底該不該上牽繩呢?

    根據台北市的法規,寵物一旦要出門是必須有【防護措施】的,這個是屬於地方政府自治的法規。現行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中規定,應替犬隻繫上牽繩,或提供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如牽繩、寵物推車、運輸籠或寵物揹帶,否則將依規定處新臺幣2,000至10,000元罰鍰。

    中央法規,是只有針對農委會頒布的【攻擊性犬隻】才必須要上牽繩,只有這比特犬等六類不上牽繩(或是防護)才會受到處罰,此處依據的法律是動保法第20條第3項,所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法規】六種攻擊性犬隻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78

    上面都是法律規範,接下來帶各位看看真實的現況。台北市的動保案件通報數量從 2016年 1170 件、2017年 1,263 件、2018 年 1,459 件、2019年 1,511 件到2020年 1-4 月就有 539 件,其中犬隻疏縱(疏忽縱放)案件通報件數 5 年來就有 1,882 件,佔所有動保通報案件之三成。

    動保處的作為如下:

    1、2018年(107)底拍攝完成「Kiki驚魂記!(寵物外出請給予適當防護)」,2019年(108)拍攝「搜救犬Eva帶你遊臺北」,透過影片推廣動物友善政策,同時宣導寵物外出禮儀及提醒飼主攜帶寵物外出應提供適當防護措施,更開放影片檔案予各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宣導利用,並於本府市政大樓、臺北捷運公司月台電視、臺北車站所屬電視等地託播;另2020年(109)已規劃製作「寵物4要」宣導短片,將繼續加強「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注射」、「絕育」與「遛狗繫牽繩」等飼主責任宣導。
    2、綜整本市通報飼主疏縱犬隻之20座熱點公園,並於各公園懸掛法規警示紅布條,加強飼主責任宣導。動保處另於2020年(109年)印製「狗狗照顧全攻略」摺頁共2000份,宣導飼主應遵守之動物保護法規範,如繫牽繩、植入晶片等,同時不定期於本處粉絲專頁「臺北毛孩趣旅行」宣導繫牽繩之重要性,另將視需求增加規劃印製宣導海報或褶頁等文宣提供各類活動等管道使用。

    #翻譯蒟蒻:

    總結一下就是拍片、摺頁、紅布條,其實這些東西也不能說是沒有用,真正有用的是要稽查以及執法,但是動保處的人力不足,遲遲不願意增加人手或是將業務外包,目前警政署也不願意推動動保警察制度。導致空有【比中央政府還要嚴格】的法規,卻沒有好好執行,在北市出門,隨處可以見到不牽繩的飼主在路上趴趴走。

    例如2019年的天母,飼主帶著小黃出門散步,遇到沒有牽繩的Rico,Rico衝過來攻擊小黃,導致導致小黃左前腳嚴重粉碎性骨折不得不截肢,事後受害飼主選擇給予改過機會並未提告,但仍告誡要求對方帶狗外出應繫牽繩並做好適當防護措施,但事隔不到一個月,Rico外出依舊未使用牽繩及做好防護措施,一月Rico又再次攻擊小黃,造成小黃胸口與截肢處撕裂傷。

    【來源 市議會質詢】 https://td3.pse.is/3gn6a6

    結論:拍片、紅布條、摺頁等預算,花費了台北市民的納稅錢大約一百四十多萬新台幣(2021年的台北市動保處預算),這樣的錢是花在刀口上或者是花拳繡腿呢?實際的執法難道不是最直接的社會教育方式嗎?

    是誰殺死這隻柴犬的?是矯揉造作的官僚,還是不執法的公權力?

    #幹小事
    #寵物不牽繩 #不配做主人
    #動保警察 #嚴正執法

  • 遛狗牽繩法律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27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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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寵物咬傷人,飼主有什麼法律責任?

    🐶小陳領養有兩隻流浪犬,平常較疏於照顧與教養,只是單純的餵食及偶爾帶至公園散步,外出時也習慣不綁牽繩,並且放任其到處亂跑亂吠,在某日其中一隻較不受控制的狗,突然性情大發咬傷了路人,小陳在現場雖然有馬上把狗拉開制止,但卻兩手一攤推說狗要咬人他也管不著,徒留遭咬傷的路人自行就醫,請問小陳會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

    文章傳送門👇
    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712

    #動物保護法第7條 #動物保護法第20條 #飼養 #寵物 #過失傷害罪 #損害賠償
    #平常遛狗要牽狗繩呀🦮
    #恩典法律事務所 #林正椈律師 #王耀緯律師

  • 遛狗牽繩法律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23 15: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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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小孩不管好,害路人跌倒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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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每個人對於寵物該怎麼養、出外溜寵物時該怎麼管,都有不同的意見跟看法,尤其寵物帶出門,有些人採推車派,有些人採牽繩派,也有些人採你乖乖跟在我旁邊派,但不論你是屬於哪種溜寵門派,都千萬不要忘記顧好你的毛小孩,別讓你的毛小孩在馬路上橫衝直撞,避免自己心愛的寶貝發生無法挽回的遺憾外,也可能害得別人家的寶貝回不了家。

    然而我們還是時常在新聞上看到有沒管好寵物,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發生,難道寵物在路上不需要用牽繩牽好嗎?造成他人受傷會有甚麼責任要負責呢?

    Q:飼主帶寵物出門時一定要繫牽繩或上嘴套嗎?
    A:
    不一定,按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了具攻擊性之寵物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外,寵物出入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可以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違反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如經令限期改善未改善還可按次處罰,另外對於具攻擊性之寵物,如經令限期改善而不改善,你家的寶貝毛小孩還可能會被政府給沒收起來。

    由上述可知,動物保護法對於一般民眾所飼養不具攻擊性的寵物,只要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即可,並不一定要繫牽繩,但這裡的「伴同」可不是單純陪著寵物就好,伴同者仍應要負起管理寵物之責任。

    但要特別注意!!!除了動物保護法外
    部分縣市的自治條例(如台北市、桃園市)對於飼主遛寵物,還是有應使用鍊繩等適當防護措施的規定喔。

    Q:甚麼是具攻擊性的寵物呢?
    A:
    依照農委會所公告之「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指的是危險性犬隻(如:比特犬、獒犬)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1、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
    2、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Q:那如果遛寵物時,因飼主沒顧好寵物,使寵物在街上亂撞導致撞傷、咬傷路上騎士或行人,並有過失的情況下,飼主有甚麼責任?
    A:在這樣的情況下飼主會有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之責。
    刑事過失傷害部分:
    我國對於傷害罪有過失犯之處罰,不過由於刑法所處罰的對象是「行為人」,可是寵物就算會跟你SAY HELLO也不是法律上的人,所以並沒有辦法處罰寵物,但這樣的意外發生,如果是飼主未能善盡看管寵物的責任,使騎士或行人遭寵物的行為產生受傷的結果,則飼主將可能負上過失傷害的責任。

    民事部分:
    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之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占有人要為其所占有的動物的加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所以會有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的規定,理由在於,動物占有人對於該動物具有相當的管束能力。
    因此,假如寵物飼主在溜寵物時,沒有做好相當的注意之管束,則當該動物損害他人時,飼主將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要多加注意的是,本條文中所指的動物占有人,是指對於該動物的直接占有人以及占有輔助人。
    所謂之直接占有人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所謂之占有輔助人係指: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之力者。(如飼主請朋友幫忙遛狗,則該朋友則為占有輔助人)

    總而言之,養寵物在現代來說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人,但大家在陪伴自己寵物時,還是務必多加注意自身寵物,避免造成自己與他人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