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法解雇存證信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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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法解雇存證信函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文末送書喔!)~聽聽被老闆非法解僱一定要先自保的一件事!! 最近有些創業的朋友在跟我唉說景氣不好,生意差,出現前所未見的虧損,想要轉行又擔心風險,現在唯一想到的路,就是縮減成本,降低人事預算,看能不能度過這個寒冬,再慢慢想有什麼找回春天的機會。 可是…..降低人事預算,一開始是遇缺不補,再不行就...

  • 違法解雇存證信函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23 21: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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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末送書喔!)~聽聽被老闆非法解僱一定要先自保的一件事!!
    最近有些創業的朋友在跟我唉說景氣不好,生意差,出現前所未見的虧損,想要轉行又擔心風險,現在唯一想到的路,就是縮減成本,降低人事預算,看能不能度過這個寒冬,再慢慢想有什麼找回春天的機會。

    可是…..降低人事預算,一開始是遇缺不補,再不行就可能要裁員,這下遭殃的就是員工了,然而,同甘共苦那麼久的員工,真的可以因為景氣不佳、營收減少被犧牲嗎?
    前一陣子,律師娘就看到一個勞工訴訟判決,是一位在上市汽車公司開發部門工作的員工,因為孩子出生申請育嬰留停,沒想到育嬰假結束回公司上班,立刻就被公司通知資遣,現在勞工意識抬頭,這位開發專員聽了律師的意見,就向法院請求確認兩造間的僱傭關係存在,也就是主張老闆的解僱是無效的,大家覺得,她的請求合理嗎?有機會勝訴嗎?

    其實,當勞工被解雇時,通常有分為合法解僱跟違法解雇,而合法解僱勞工需要符合一些法定要件,這在勞基法第11條有規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通常公司用這些理由來解雇員工,就會開非自願離職書給員工,這樣員工就可以請領失業補助。

    不過,有些員工會覺得那根本就是公司的違心之論,想違法解僱所以才找一些藉口。這時候就會有被資遣的員工向法院提起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這種訴訟最驚人的就是,有時候訴訟一打一兩年甚至更久,如果最後員工勝訴了,不僅這期間員工的薪水都要付好付滿(即使員工沒去上班),還得乖乖讓員工回去上班,所以我們事務所就有遇過員工打贏官司可以不用上班還拿到上百萬薪水的案例。

    回到我們一開始提到的這個案例,這家資遣開發專員的公司,則是向法院提出他們在資遣勞工的時候,近五年的營收都下滑,規模跟員工也都持續縮減的證據,因此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所以法官認定公司的資遣是合法的。

    律師娘建議,員工們若被通知資遣覺得不合理,要趕快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催告對方受領勞務,以免被依曠職加罪於身。而老闆們要資遣員工前,證據要準備充足,才不會最後無預警要付上百萬的薪水,還得乖乖讓員工回來上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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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法解雇存證信函 在 勞基法 vs 薪資計算 vs Excel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1-01 21: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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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績效劣等員工台灣之星敗訴 法官:未給改善時間】
    ◎士林地方法院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
    017-10-31 20:39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
    ◎郭姓女子3年前任職於台灣之星
    ◎公司認定多次出錯,考績評為最劣等,一年後遭資遣
    ◎郭姓女子指出,公司從未對她懲處,也未依工作規則給予改善機會或調派其他部門,擅自終止契約明顯違法。她也無主動離職的意願,曾寄發存證信函、申請復職皆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從違法解雇日以來,按月支付5萬7500元薪資,另請求.......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台灣之星工作規則,工作績效未達標的員工,應給予改善表現的機會,公司卻直接解雇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顯然不合法。另郭在終止契約書上簽名、辦理交接手續,皆是應公司要求,另謀新職也是人之常情,郭也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此難以認定雙方是合意終止合約,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
    連結下列網址詳見全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89852

  • 違法解雇存證信函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9-26 15: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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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曉玲的問題在哪裡?>

    之前就有網友留言希望我針對蕭曉玲老師的判決寫一個文章,
    一直很忙,就沒有寫,
    不過說實話,
    有的東西不用看判決就知道這個案件死在哪裡,
    比如:蕭曉玲老師的案件,
    是一個典型的公家機關(學校)解雇案件,
    這樣的案件告到行政法院,
    除非解聘過程有重大瑕疵,
    否則法院通常會尊重學校的判斷(關鍵字:判斷餘地)

    這兩天因為蕭曉玲是否可回任的爭議,
    導致柯文哲兩個局長辭職,
    可見這個案件確實有很大的爭執,
    為此看了一下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號),
    這個是事實審的判決,
    比較可以瞭解雙方的爭執點是什麼~

    蕭曉玲老師主張她是因為他告了郝龍斌而被解聘,
    學校跟台北市政府否認,
    主張是因為蕭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故依照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經教評會決議解聘,
    報經臺北市教育局核准,
    蕭老師提出申訴再申訴,經台北市政府決議駁回~

    先看一下相關時間點:
    96/11/12:
    蕭老師因課綱問題告台北市政府
    96/12~97/1:
    蕭老師與學校都有一些動作,
    97/1/14&1/21:
    學校考績會認為蕭老師有一堆缺失,決議記大過一次
    (這個記過動作後來沒有做)
    97/1/23:
    學校召開教評會決議解聘蕭老師
    97/2/14&3/13:
    台北市政府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不續聘小組決議解聘蕭老師
    97/3/24:
    學校以蕭老師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作成解聘處分,報經臺北市教育局核准。

    蕭老師的主張是:
    她從84年起一直服務於該學校,都是合格教師,
    並沒有不適任,
    結果卻在告台北市政府後,
    一個月內變成不良教師,兩個月後被解聘,
    認為是政治迫害!

    學校說:你蕭老師本來就有很多問題,
    解聘她是剛好而已!
    並提出一堆蕭老師不適任的理由及證據~

    法院檢視相關事證後,
    確認蕭老師有下面幾個問題:

    1.上課整節連續播放影片搪塞教師應盡義務,
    最高紀錄甚至高達九週。
    有多位同學指其上課遲到、中途失蹤、播放影片未講解、
    躲在隔壁教學準備室講電話或做私事,也不知下課等。

    2.多位同學指證蕭老師要求學生填寫不實日誌紀錄。
    對於不願意依照原告意思修改日誌的808班學藝股長,
    原告將其留滯在門窗關閉之教室內嚴厲質問,
    致該生身心受創,家長提出抗議。
    多位學生表示原告經常謾罵白目、音癡、下三濫、幹!、
    以Shit、Stupid等不雅字眼羞辱學生。

    3.蕭老師在未獲學生監護人同意,不當公開學生個人資料。
    誤導媒體作不實報導。

    4.(1)96學年度發生蕭老師將901 班學生趕出教室外罰站。
    (2)908 班學生吵鬧,蕭老師故意將音樂開至最大聲。
    (3 )93學年度至94學年度對於蕭老師管教不當事件處理經過,
    有908 班學生家長投書可資為證。
    (4 )蕭老師公開攻擊95學年度家長會會長,挑撥親師友好關係,
    此舉令善良家長噤聲走避,不敢與聞校務。

    5.(1)接獲家長學生投訴蕭老師將教學準備室公器私用,
    督學帶領調查小組成員前往時,
    其不僅上課遲到,且厲聲抗拒,出言辱罵。
    (2 )蕭老師拒絕巡堂、辱罵長官、逕行蒐證、威嚇同仁。

    6.(1)蕭老師於908 班上課時用威脅口吻,假蒐證之名,
    強制對全班錄音錄影,致學生心生恐懼,師生關係惡劣。
    (2 )教評委員多次接獲蕭老師之存證信函,
    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

    看完上面法院的認定,
    我不禁要問,
    蕭老師是那幾個月裡突然變成這樣子的嗎?
    還是這就是她本來的言行?
    如果是她本來的言行,
    那學校怎麼不是在一開始就解聘她,
    而是在她胡搞瞎搞十幾年後,
    突然發現不想忍耐了,
    或是有這麼一個機會,蕭老師被台北市教育局盯上了,
    趁機順勢而為將她解聘?

    至於程序部分,
    法院審理後認定,
    學校教評會有告知相關幾項缺失,給蕭老師逐一說明的機會,
    是蕭老師表示只願意花三十分鐘說明,其他的不一一回應,
    所以是蕭老師自己放棄澄清的機會的!

    另外蕭老師主張
    她的同樣行為,
    在考績會被決議記一支大過,又被教評會決議解聘,
    有一事二罰(同一件事情罰兩次)的問題,
    法官審理後認為記大過的部分後來是沒有進行,
    所以沒有一事二罰的情況~

    至於學校這樣的決議,法院是採取我一開始講的尊重立場,
    法官認為學校解聘處分經查無何行政裁量有裁量逾越或濫用情事,
    或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本院自應尊重。

    結語:
    蕭老師是否適任?以上面的情況來看,不見得適任,
    學校解聘的決定,不見得不正確!
    有問題的是,決定解聘的時機!
    學校是在鄉愿十幾年後,利用一個時機點將其解聘的,
    你說這個事情跟蕭老師告台北市政府有沒有關係?
    很難說沒有!
    因為確實是她告了之後,相關清理作業才開始啟動的~
    也因此蕭老師指控被政治鬥爭,不能說一點道理都沒有,

    不過有沒有被政治鬥爭是一回事,
    但是一個暴走的老師,
    並不會因為轉型正義,就變成合格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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