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要律師司法官考試了,大家一定都很緊張,我們先來講一個故事。
大家都應該知道釋字 535 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了警察的盤查,不可以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都要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但這...
明天就是要律師司法官考試了,大家一定都很緊張,我們先來講一個故事。
大家都應該知道釋字 535 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了警察的盤查,不可以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都要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但這背後有一個故事,關於一個僅有小學學歷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和他的國中畢業的弟弟。
➸ 走路,為何一定要帶證件?
有一位李先生,跟他母親以及弟弟住在台北市社子,原本家中有一個小工廠,但後來也收起來了。
李先生在 1998 年,就從自己家走出去吃東西,正當吃完在橋上走回來家時,碰到警察進行臨檢,並要求他拿出證件。
他覺得很奇怪,每天都在家裡附近走來走去,都不用帶證件,所以他就拒絕,並且準備要離開,但警察當不讓他離開,他只好嘴巴一直嚷嚷說:「走路不用帶證件!」
警察當然不耐煩,直接開始進行搜索,李先生一生氣,直接開罵:「幹你娘!搜什麼搜!」
李先生這樣辱罵警察,並且還動手動腳,當場就被帶回警局,並且打給他弟弟,叫他來處理一下。
弟弟到了警局之後,不斷向警察解釋,並且道歉,表示哥哥因為精神有問題,但因為警察不採信,並且在警訊的過程中,李先生非常茫然,答非所問,甚至還被帶到地下室按指紋,李先生在這樣的過程中嚇到不行。
最後李先生被以妨害公務起訴,雖然一審無罪,但最後還是改判拘役 20 天確定,並且緩刑 2 年。
➸ 弟弟不能接受......
李先生的弟弟雖然只國中畢業,但因為曾經也有發生過法律上的糾紛,所以自己苦讀法律的書籍打過官司。
所以他不原意放棄。
他覺得法律這樣規定,十分不公平,他不能接受自己的哥哥被法律這樣對待。他自己讀法律的書籍,到處到免費的法律諮詢去詢問,其中還得到碰壁的答案,讓他非常難過。
在《大法官,給個說法》中,有這樣的敘述:「在另一所大學,他的案子被安排在課堂上進行討論。李榮龍鼓起勇氣,公開在一群在他眼裡都是專家的法律系師生面前,努力使用有限的詞彙,陳述他就這個案件數月思考而得到關於法律與人權的見解。
『我講的時候很多學生認為我對,認為警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但有位助教不同意,還罵我。教授也叫我下次開庭的時候不要再辯下去,跟法官認錯就好了。』『教授講話之後,學生也不支持我了 』,李榮龍說。」
但他知道他更不能放棄,他絕對要幫哥哥討一個公道。
➸ 直到找到一位律師
直到後來找到一位張炳煌律師,他和同事范文清律師合作寫出了釋憲聲請書,在 2001 年大法官做出釋字 535 號解釋,才終於打贏這場法律持久戰。
這位李弟弟叫做李榮龍,雖然這個案件被判有罪時,明明刑度不重,所以大部分人都建議放棄,覺得應該要算了。
但他認為就是不可以這樣,法律的規範過於鬆散,導致警察的權力過大,進而侵犯他哥哥的權利,雖然他沒有讀過法律,但他的堅持,最後讓台灣法治緩步向前。
如果沒有他的堅持,他的哥哥仍會在含恨之中,但現在這是一個小人物的勝利。
➸ 所以你不能放棄
所以你不能放棄,因為明天就要考試了。
努力當然不一定會有成果,但不努力一定不會有成果。
而你這麼努力,你也堅持了很久,真的,你只差最後一哩路。
跟自己說,你很棒,明天你也會很棒的上場,後天你也會很棒的結束。
想想那麼多人放棄,你沒有,所以你也不會輸。
祝大家明天考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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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法官 給個說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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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實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一個相當清楚的輪廓與架構。因此在2003年,立法院就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以讓臨檢有了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此即在重申釋字第535號解釋所否定的隨機、任意性的臨檢。也因此,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個人感受為盤查之理由,既非有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完全違反法律之明文,自非屬依法執行公務,人民既有權拒絕,也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問題存在。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已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如臨檢,必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故不具備此等要件,依據同條第2項,人民有權拒絕臨檢,若被以妨礙公務罪為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的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至於面對警察的不法臨檢,人民是否有權以手機拍攝蒐證,在司法實務認為臨檢並非犯罪調查,且警察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而須接受監督下,就不能主張隱私權與肖像權。故若警察阻止拍攝,甚至搶下民眾手機,其亦可能涉及涉及強制、毀損等罪。
故此次中壢分局的事件,正暴露出現行仍普遍存在的隨機性臨檢之弊端。故於行政調查上,就不能只針對基層警察,而須查明是否為績效壓力下的結果。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警察僅憑個人感受的任意臨檢,檢察官也須對警察是否濫權之部分,開啟刑事究責之偵查。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942dbb4a-64db-4a40-b977-a6333d38bcbe
違法搜索救濟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政府一再強調,甚至在社群上自吹自擂,卻對應該要守護的民眾「迫害」,要人民怎麼信任?沒錯,應該尊重警察,但前提應是「值得尊重」。>
中壢分局警察以陌生人、神情緊張理由,對某女老師臨檢,該師拒絕且回以很蠢,被以妨礙公務罪逮捕,拘束人身自由時間達九小時。雖分局堅稱合法,但內政部下令調查。更值關注的是,對警察僅憑個人感覺隨機式臨檢,真有合法性嗎?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大法官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清楚輪廓與架構。二○○三年立法院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讓臨檢有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為由盤查,既非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違法。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根據警職法臨檢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不具備此等要件,人民有權拒絕,若被以妨礙公務罪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憑感覺的臨檢合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4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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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申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
大法官釋字784號指出「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措施而遭受侵害時,皆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確立了學生訴訟權的保障。近期也有松山高中、花蓮高中學生提訴願、打行政訴訟爭取自身權益的案例。
檢視學生相關救濟制度,發現目前《國民教育法》有申訴、再申訴的制度,但高中階段卻只有一層申訴制度,若學生不服結果,需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缺乏再申訴的機制。因此萬堅依據釋字784號的精神,提出《高中教育法》54條的修法,補足完備再申訴的制度。
同時,萬堅也提醒教育部,針對項目可以申訴的規定仍不明確,且各縣市的申訴期限也不盡相同,應該藉本次修法一併改善。
此外,民團人本基金會也曾統計幫包含仍有體罰、髮禁、服儀規定、違法搜索個人物品、強制早自習或第八節,甚至禁愛令等不合時宜的校規存在,除了責成教育部盡快檢視並督促學校改善外,萬堅也要求設置申訴諮詢管道,讓學生在面對權利遭校方侵害時,提供爭取權益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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