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都市 計 畫 法 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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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都市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8 07: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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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 違反都市 在 葉元之.板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4 18: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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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翠北側重劃區其中一條4米道路(長江路二段311巷),今天已開始進行拓寬工程。白天進行地上物的拆遷,封路到下午5點。

    接下來做排水溝,然後舖設道路,9月底前完成拓寬通車,旁邊還會畫一條綠底標線型行人穿越道,讓用路人更加便利及安全。

    看到拓寬工程的進行,非常感謝侯友宜市長能接受元之的建議,重視江北重劃區交通的改善。

    回想當初爭取的過程,元之在2019年3月舉辦會勘,接著6月總質詢時,向侯市長當面拜託打通道路瓶頸,市長回覆「該做就做」。

    10月總質詢時,眼看沒有進度,元之再度向侯市長提醒道路拓寬的重要性,還到現場拍攝道路實景,呈現每一條道路的問題給侯市長看。

    然而當時工務局長回覆,說長江路311巷的拓寬,在都市計畫裡有規定,政府不應主動徵收土地,要等房屋自行拆遷後,配合房屋退縮來新闢,所以政府主動作為會違反都市計畫規定。

    不過元之現場還是極力爭取,獲得侯市長的認同,市府確定用價購的方式取得土地,讓長江路311巷有了拓寬的機會。

    如果看到的是人民的問題,想的就是解決辦法;看到的是法條,就只是一個解釋法條的法匠。

    事實證明,今天長江路311巷動工,市府造福了江北重劃區,附近民眾都很開心。

  • 違反都市 在 莊子富 Nico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2 09: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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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呆丸日常。#需要聲音的議題

    臺灣因為政治意識形態已經造成價值混亂,世代溝通不良的真實狀況,而南鐵強拆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個,我對於此案並不熟悉,也沒有參與過自救會的運動,是這一兩年參與政治後才有所耳聞,上次參選失利後,我也明白了選舉擔任政治人物不一定是服務大眾唯一的途徑,我們能做的永遠可以更多,全然看我們願不願意,所以我一早就來多講兩句。

    從昨天的一百多隻的喵星人被人道損毀事件可以看得出,我們的政府可以選擇他要不要處理!五倍券都可以不用負擔一千塊了。

    喵星人事件其實是8/19就查獲,但直到8/21晚上事情大條了,才開始:「發文」,對!就是發文,跟我現在在做的事情差不多。

    8/21 晚間11:18 蔡總統發文,連圖都來不及做
    8/21. 晚間12:10 陳吉仲出來扛,實在逼不得已
    8/21 晚間12:50 防檢局也發文!毀了才說無計可施

    這個是周六的半夜,發文完的SOP是什麼?
    當然中央社、民視、自由時報、三立等媒體的配合露出~
    政府效率什麼時候這麼高過?對台灣的人命損失、經濟難關,土地不正義,反應這麼神速過?

    有!選舉的時候。

    那,南鐵的事件?是不是又要等到民意反彈?然後再來發文?感覺我國的總統職權對人民來說:「好廉價」,反正政府預算花不完,一個聽中國話落選立委候選人(側翼網軍都這樣稱呼我)能做什麼?如果能為這個社會的某一個族群,或者已經失去平衡的議題,講兩句話,那麼就呼應了 #羅智強。『我在野,我光榮』的這個理念。也或許這樣才能夠真正地為人民發聲吧!

    南鐵的爭議如下:

    一、土地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真的那麼強大到大過民進黨的人權、土地正義?!

    2020年10月,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曾表態,南鐵東移爭議來自於鐵道局原案並非軌道東移,但經建會審查時,時任副主委張景森認為「以徵用改為徵收」,蘇煥智說,這個決定就導致臨時軌變成永久軌,而原永久軌的國有地成為可都更的高值地,從人民財產權保障的角度來看,就有違反都市計劃法第42條「應優先使用公地」的規定,是「原公地不用卻強搶民地」。

    二:安置拆遷戶,原本有屋族變房貸族

    南鐵地下化工程雖然提供迫遷戶安置宅,但實際換算徵收補償金,原本擁有50坪獨棟屋的迫遷戶才領250萬補償金,補償金還買不了同樣50坪的照顧住宅。以現年已50多歲的陳秌沛為例,為照顧高齡的母親,最終只能選擇住進安置宅,但面臨是要再背20年的房貸,才能有個完全屬於自己的家。

    三、台南的警察比苗栗的警察還兇?

    南鐵東移拒遷戶三度遭強拆,期間聲援者和迫遷戶以肉身陳抗,爆發警方過度執法問題,多名民眾被以束帶約束,其中也包括媒體記者,至今某些新聞台就用「已經劃下句點」作為標題,如果選舉的時候,你覺得政府敢拆嗎?

    交通部在林佳龍上任這幾年,已經越來越爛,只剩賣土地、不斷開發的功能,每每假藉公共利益之名,行中飽私囊之實,其實民間業者之間都有相互關係,過去轄下的局處首長也都惡名昭彰,在中央和地方公務機關早有耳聞,但你能拿他怎麼樣?

    有時候,講這些話,發這些文,在我現在沒有任何政治意圖和身份的情況下,也是提醒我自己,未來如真有機會,不能夠讓民眾有這樣錯置、難受的感覺。

    #能做不多 #公理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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