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證交法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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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反證交法案例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元照新書賞閱📚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 【作 者】王文宇/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書簡介】 🔹梳理現行法律(包括公司、證交法)規定並說明之,同時釐清法規與實務扞格之處(如「經營階層」意涵),並針對相關的法規命令及「軟法」(如實務守則),一併闡明。 🔹第一部分「總論」扼要說明...

  • 違反證交法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16 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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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新書賞閱📚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
    【作 者】王文宇/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書簡介】
    🔹梳理現行法律(包括公司、證交法)規定並說明之,同時釐清法規與實務扞格之處(如「經營階層」意涵),並針對相關的法規命令及「軟法」(如實務守則),一併闡明。
    🔹第一部分「總論」扼要說明管制策略與發展趨勢;第二部分「公司治理」與第三部分「法令遵循」,依序介紹相關法規與實務。
    🔹收錄28則案例或專題研究,結合理論與實務,除了分析本土的重要案例與事件外,也評論國際性議題,以拓展讀者視野。
    🔹參與公司治理的企業家(董事與經理人)、專業人士(律師與會計師)、以及有志學習的法商學院學生,皆可藉由此書一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的重要性。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914
     
     
    ⭐聯合推薦⭐

    ⭐賴英照(前司法院院長) 
      
    王文宇教授是權威的公司法學者,兼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是他結合學術與實務的結晶,有精采的法學論述,更有實用的專業知識。不論在大學從事學術研究,或在實務界處理企業法律問題,這都是一本案頭必備的好書,特為推薦。
      
     
    ⭐陳 冲(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前行政院院長)
     
    荀子嘗謂:「主其心而慎治之」。文宇教授新著,以法學為經,以人性為緯,多面相剖析公司治理,多層次解讀法令遵循,貫穿其間者,洋溢荀子之道。法遵治理典籍,汗牛充棟,我獨愛2018 Commonsense Principles 2.0,深入淺出,言簡意賅,而Commonsense意謂源自人性,與本書立論,恰相輝映。厥為文宇兄博古通今、學貫中西的最佳註腳。
     
     
    ⭐曾繁城(創意電子董事長/台積電董事) 
     
    金管會於2020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可以觀察到過去公司治理較聚焦在董事會職能的強化、資訊透明的揭露,現在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各國開始重視ESG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這個趨勢已經是普世價值,沒有任何企業能夠置身於這股永續發展的潮流之外。
     
    王文宇教授是學術與實務兼具的法律專業人士,多年來致力推動公司治理不餘遺力,並且已擔任創意電子獨立董事13年,對於公司能夠連續七屆獲得公司治理評鑑前5%的殊榮,貢獻卓著。現今 王文宇教授整理並結合其學術的研究和擔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的實務經驗,彙編成冊,推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除闡述公司治理架構、董事當責義務及法令遵循外,對於時下熱門話題如資訊安全及ESG相關議題也有所著墨,內容豐富但言簡意賅,個人深受啟發。
     
    相信這本《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莘莘學子、上市、櫃公司董事和經營團隊及公司治理專業人士會有醍醐灌頂之效,更企盼所有的讀者對於公司治理能夠本於初心,方得始終。
     
      
    ⭐胡星陽(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管理學院院長)
     
    公司治理的議題越來越重要,相關的報導也經常出現在報章雜誌。好的公司治理制度要達到兩個目標:消極面要避免公司經營不善,不讓投資人蒙受像大同或康友-KY這樣的慘劇。積極面要促進公司設定正確的方向和有效率的執行。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公司治理做全面性的介紹,兼顧消極和積極兩個目標,充分反映了作者多年來在學術界、實務界和政府單位的經驗,這樣的結合恰恰是公司治理這個領域所需要的。
     
    書中處處可見作者的洞見,值得細讀深思。例如近來有很多討論國內是否應引進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制度,作者就指出SPAC的核心是發起人與經營團隊,而國內的根本問題在於法規上的不足,缺乏這類型的專業投資人。
     
     
    ⭐陳清祥(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  
     
    強化法令遵循 落實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制度在金融機構已經行之多年,直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被重罰1.8億美金,才再次被強調。近年來,廣明案(反托拉斯法)、聯電案(營業秘密法)、駭客入侵案(資通安全管理法)、臉書個資外洩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都是提醒各行業應更重視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制度。
     
    欣見文宇兄以多年累積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闡述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各相關層面的議題,輔以經典的國內外實際案例剖析,是一本兼具學術理論與實務探討的好書,研習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制度的參考指引。相信本書定能給產、官、學界帶來啟發和借鏡,協助規劃及落實法令遵循制度,釐清及規範董事監督義務,齊心落實公司治理。
     
     
    ⭐何麗梅(台積電歐亞業務資深副總經理)   
     
    王教授擔任台積電轉投資創意電子獨立董事多年,熟諳公司法理論與實務,如今完成公司治理大作,可喜可賀。本書深入淺出,闡明相關法規、剖析治理機制;視角寬廣,既探討國際趨勢,也檢視知名案例,可讀性高,適合所有董事與經理人閱讀。
     
    本人身為實務工作者,在台積電擔任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主席多年,深知追求「永續」是提升企業價值,促進企業成長的不二法門。企業永續之推動,首在於領導人對於永續文化之建立,並將ESG之精神及各項規範融入於企業日常營運及決策中,上行下效,成為企業的DNA的一部分。
     
    本書以淺顯文字介紹ESG、公司治理之法律與法遵面向,深具參考價值;尤其收錄敝公司融合ESG之限制型股票案例,足見理念相同!
     
     
    ⭐林靖揚(Sullivan & Cromwell LLP合夥人)   
     
    二十年前在台大法研所師從王文宇教授學習公司法制時,對於老師諸多先進的公司法理念,包括將法人視為不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間的法律關係的核心重新解構「公司」的概念,深感敬佩,這些理念也成為伴隨我執業十餘載的暮鼓晨鐘。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延續老師一貫風格,跳脫許多比較法著作羅列各國法規和台灣法規進行比較的傳統套路,以台灣本身的法制為骨架,以國內外近年的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熱點議題和案例為發想,將外國法制、實務和學者見解穿插於文中,刺激讀者思考。由於讀者對於相關議題和案例或已於新聞中耳熟能詳,在閱讀過程中極易產生共鳴,隨著內容跌宕猶如和老師隔空時而探討、時而論辯,時而被深深說服,趣味盎然。
     
    本人過去十五年在紐約、香港等金融中心從事證券發行和公司併購等業務,對於本書探討的許多觀點深有所感。尤其,各市場的法制文化不同,絕非「參考先進法制」就能憑空產生適當的法制規範或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例如,一般而言,美國法制長期依賴訴訟和法院形成規範、而香港更借重專業的證券監管機關來防弊。
     
    本書探討了諸多重要的實務案例。如樂陞案引出的買方資金證明問題,在美國並無法規強制要求上市公司併購的買方提供資金證明,但實務上併購案賣方的董事會均會有此要求,以滿足董事誠信義務降低訴訟風險,而香港則更偏向監管機構介入,由證監會要求買方的財務顧問出具資金確認函。又如上市公司併購時的賣方董事會下設特別委員會,在美國和香港均非法律強行要求,實務上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處理有利益衝突的情形,並非所有併購均有必要。再如榮化併購案,如果李氏家族在買方實體的上層結構中有持股,在美國和香港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且在香港更可能導致李氏家族不能在股東會投票等等,均有整體的法制思維支撐。
     
    這兩年朝野倡議將台灣建設為亞洲金融中心之一。跨國企業考慮上市、融資的市場時,除了經濟因素外,法制基礎建設也極為關鍵。同樣的,國際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標的時,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也是重要的考量。如本書所強調,良好的公司治理法制必須同時能「興利」和「防弊」。同樣的,當一家公司在考慮其公司治理,例如董事會和委員會的組成、股權激勵制度的設計時,也離不開決策對於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能帶來正面、負面的行為動機。當然,無論何種制度設計,都無法自外於台灣的法制、文化、主管機關和法院的專業性等,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
     
    閱讀至此,忽聞鳥鳴。轉頭一看不覺天邊已微明。幾個小時的深夜閱讀收穫滿滿,不啻是疫情下在家工作時的最佳精神食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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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證交法案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10 2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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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9731

    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90186

    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0

  • 違反證交法案例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15 12:17:17
    有 543 人按讚

    #再次判刑確定
    #更重要的是制度
    #一個判刑兩種法規

    立委傅崑萁因為於1997年間炒作多間公司的股票,在纏訟超過20年後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在昨日確定了2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罪名包括了證卷交易法、洗錢等等,而根據我國的法規,傅崐萁得以保有立委的身分入獄服刑,繼續在監獄中行使立委的職權。

    而在2018年時任花蓮縣長的傅崐萁委員,就曾因為違反證交法判刑確定,即刻解職,入獄8個月並沒收了不法所得6300萬元。

    #地方民代要被解職,中央不用?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如果地方的市議員被判刑確定,是會同時解除職務並且進行補選的,並不會放任擁有不良前科、明顯不適任的官員繼續為民喉舌,這讓人不免提出質疑,為什麼一樣的情況底下屬於中央的立法委員可以獨善其身?

    作為影響的範圍更廣、代表著更多選民利益的立委,在出現不適任的表現時不是正應該用更嚴謹的方式放大檢視,確保人民的權益不會因此受害嗎?當初人民是因為信任立法委員才賦予了他更多的權利,當委員無法承擔因此相應而來的義務時,收回這些權利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在獄中服刑繼續當立委
    #開啟代理模式
    #薪資照領

    實際上即便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傅崐萁委員依然可以透過他的辦公室行使絕大多數的立委職權,包括以下幾點

    👉用辦公室代替發文的模式,傅崐萁可以用書面質詢的方式取代需要親自到場的質詢,而需要的資料也依然可以利用立委的權力委託辦公室進行調閱,受刑人質詢法務部長的荒謬畫面將成為現實。

    👉雖然無法親自到場對議案投票,但傅崐萁卻仍然保有了議案提出的職權,僅需要透過他的辦公室助理代理使用辦公室的印章,提出的議案仍然是有效的。

    👉包括開啟協調會、進行選民服務,傅崐萁可以透過他的辦公室代替本人承辦,效力等同於與傅崐萁立委親臨。

    👉當然,就算刑期超過了任期的一半,傅崐萁立委的薪水仍然每個月照領,不會出現任何改變。

    #立委判刑,有前例可循
    民進黨籍高志鵬在去年仍然擔任立委時就曾因為離譜的關說、收取不法利益被判刑了四年六個月,與這次不同的是高志鵬在被判刑的同時也同樣承受了褫奪公權的懲處,因此不能如傅崐萁一般在監獄中行使立委的職權。

    國民黨籍邱毅則曾經開著車衝撞高雄的地院鐵門,造成多名警察受傷,在因此而入獄後卻與傅崐萁同樣能夠在監獄中繼續行使立委的職權、享受納稅人的薪水,雖然邱毅聲稱他入監時未支領立委的薪水,但這起案例也證明了目前僅針對地方議員而未擴展到規範中央的法律制度仍然有許多改進跟討論的空間。

    👉圖片來源
    傅崐萁委員臉書
    蘋果日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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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王」傅崐萁又要入獄,凱聚炒股案判刑2年10個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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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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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崐萁服刑未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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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鵬貪汙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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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衝撞法院判刑確定 邱毅判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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