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誠實招攬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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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誠實招攬原則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7-27 1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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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招攬保險的過程中,一定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嗎?

    本案的狀況是這樣:
    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保險後,因罹患直腸癌就醫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以要保人投保時不實告知,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

    要保人主張他沒有不實告知,而且告知事項的書面是由業務員代填,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使用人關於故意或過失責任的規定,保險業務員的故意或過失,保險公司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果在投保時,要保人有告知業務員病況,但業務員認為是小事而沒有填寫告知事項,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能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而主張解除保險契約。(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意旨可參)

    上面這個最高法院的見解,在實務上經常被運用,但在這一件,高等法院的法官卻出現了不同的看法。這就是訴訟門道,如何在法院呈現一個案件的案情,讓法官願意採用少數的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保險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認為:

    1、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為保費公平分擔、契約對價平衡原則,及被保險人最清楚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若不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負擔誠實告知義務,會妨礙保險人對承保危險的估計。

    2、保險業務員的職務為招攬保險,並沒有代客戶填寫要保書上詢問事項的義務,如果有代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也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而且,業務員代填寫完畢後,要保人又已經親自審閱要保書並在上面簽名,就不能說不知道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並因此免除自己依保險法第64條所應負的據實說明義務。

    這個案件要保人敗訴後,沒有再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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