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誠信原則法律效果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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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誠信原則法律效果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27 2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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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深入說明>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談給付義務群,這是六年來我不斷被問的問題,一次梳理完畢,我知道各位多少都看過相關討論,但還是建議大家對照手邊教科書重新一起來閱讀,尤其是標星號的爭點說明部分:

    壹、主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自始確定、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在契約關係上,主給付義務係民法第153條第2項的契約「必要之點」。例如:在買賣契約中,出賣人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以及買受人給付價金之義務。

    貳、從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是指輔助主給付義務,以確保債權人之「履行利益」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之義務,惟從給付義務並非用以決定債之關係之類型。

    從給付義務發生有三種原因,即法定、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補充契約解釋而來。第一,基於法定者,如委任之第540條報告義務,以及第541條計算義務;第二,基於約定者,如醫院僱用醫師時,通常約定醫師不得利用夜間兼職看診,以確保醫師於日間之看診品質;第三,基於誠信原則而生者,如名種犬買賣契約,當事人縱未於契約內約定,但依誠信原則出賣人亦負有交付血統證明書之義務。

    參、附隨義務

    一、附隨義務之定義

    ◆◆◆爭點:附隨義務之定義為何?

    (一)實務與傳統學說

    我國實務及傳統學說認為,附隨義務,應包含「輔助功能」與「保護功能」二種不同型態,而非僅有為保護相對人之固有利益而已。首先,所謂的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是指該附隨義務是為輔助主給付義務,而使債權人之「履行利益」可以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至於保護功能之附隨義務,則是指保護相對人之固有利益不受侵害之義務。

    由此可知,實務及傳統學說所定義之附隨義務,概念上更為擴張,不僅有保護相對人固有利益不受侵害,亦有輔助履行利益實現或滿足之功能。

    但是,在此定義下,所謂的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內容幾乎無法區別。因此,實務與王澤鑑教授進一步指出,應以「得否獨立以訴請求」作為區分「從給付義務」與「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的標準,得獨立以給付之訴訴請履行者,為從給付義務;反之,不得獨立以給付之訴訴請履行者,則為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

    (二)晚近學說

    陳自強教授認為,附隨義務,又稱保護義務,是指債之關係於發展過程中,為保護相對人人身或財產之「固有利益」而生之義務,其與主給付義務及從給付義務是為確保「履行利益」之滿足或實現不同。

    陳自強教授表示,實務與傳統學說之區分方法,似有疑問。理由在於,某一義務是否得獨立以訴訟訴請對方履行,不應繫於法學理論之操弄,反之,應認為只要某一義務在訴訟上能具體化而達可強制履行程度,且權利人有提起訴訟以請求履行義務之正當利益存在時,則應無不許其以訴訟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理存在。此外,從給付義務與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既然如此相似而難以區分,則實際上應也無區別之必要,故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應直接歸類到從給付義務之概念中,至於附隨義務,則是專指保護相對人人身或財產之固有利益之義務。

    二、附隨義務之重要爭議

    附隨義務在實務上有三個爭議問題:(1) 權利人得否獨立以訴訟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2) 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之抗辯;(3)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

    (一)附隨義務得否獨立以訴訟請求履行

    ◆◆◆爭點:權利人得否在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即於法院獨立提起訴訟而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

    首先,傳統見解認為,附隨義務,並不適於強制執行,故無從事前以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其附隨義務,而僅能於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後,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已。

    然而,晚近學者認為,權利人仍得事前獨立以訴訟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舉例而言,陳自強教授表示,如義務已具體化達可事前強制履行之程度,且請求人有請求之正當利益存在時,則法律上並無禁止請求人事前獨立以訴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之道理存在。此外,楊芳賢教授亦指出,在損害賠償發生前,若於個別情形下,保護之義務(附隨義務)已具體明確化,則仍應允許請求人得事前訴請相對人遵守或履行該附隨義務。例如: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僱用人有為受僱人身體健康法益而為必要預防措施之義務,此為僱傭契約下法定而生保護義務(附隨義務),受僱人對僱用人之此等義務自得事前訴請履行,而非僅得在發生損害後請求賠償。

    筆者認為,如法律規定只有在損害事後實際發生時,才允許權利人得向義務人請求違反附隨義務之賠償,而不允許其得事前以訴請求履行,不符合公平與效率。

    理由在於,不論是事前之履行請求權或事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請求人均非常重要,甚至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一般而言,事前之履行請求權更是貫徹權利保護的關鍵,因為如僅賦予權利人事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於是允許義務人得透過賠償損害(而非自願交易)為手段,即得強取法律上應歸屬於權利人之權利,不符合效率之考量。因此,只要該義務具體明確而達得事前執行之程度時,即允許請求人得獨立以訴訟請求對方履行,較為可採。

    (二)附隨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附隨義務之履行有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通說與實務認為,應以附隨義務之履行,是否為為達成契約目的所有必要,加以判斷,僅有在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時,權利人始能在他方不履行附隨義務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此,如我們將附隨義務之概念定義成包含「輔助功能」與「保護功能」二者時,因為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是否履行,將與債權人之履行利益是否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有關,而如果該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同時又被認為是達成當事人間之契約目的所必要者,此時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他方即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

    然而,如我們將附隨義務概念限縮在「保護功能」之範圍內,則該附隨義務(保護義務)僅是為保護相對人固有的人身或財產上完整性利益(固有利益),而與契約圓滿履行後債權人所能獲得之利益(履行利益)無關,因此該保護義務是否履行,應與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無關,故在一方違反保護義務時,他方原則上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

    不過,徐婉寧教授指出,在一方違反保護義務時,他方原則上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但僱用人對受僱人依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所負之保護義務,如該保護義務之內容得以具體特定且未侵害僱用人之裁量權,或當事人就此有特別合意時,受僱人應亦得「類推適用」第264條第1項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而拒絕為勞務之對待給付。

    此外,林誠二教授亦表示,保護義務雖非受僱人服勞務之對待給付義務,而僅為僱用人之附隨義務,然為保護受僱人之安全,應認為兩者間有實質上的牽連性,使受僱人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於僱用人違反保護義務時,得拒絕服勞務。

    (三)附隨義務與解除契約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早期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時,債權人不得據以解除契約,而僅得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學說指出,此項見解,對債權人保護不周,且德國民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並不區分債務人所違反之義務究竟是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債權人均能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因此,近年實務見解已有所變更,認為附隨義務如是為達成一定給付目的而擔保效果完全實現所為者,倘債務人不為履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由此可知,現行通說與實務均已認為,如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時,一方違反附隨義務,他方仍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

    此應注意的是,所謂的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與前述相同,仍然同樣只有在採取將附隨義務概念放寬包含輔助功能,而使附隨義務亦同時涉及債權人之履行利益保護時,始有可能發生。至於如將附隨義務之概念限縮於保護功能,則附隨義務僅與當事人固有利益有關而不涉及履行利益,自無發生違反附隨義務使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可能。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1

  • 違反誠信原則法律效果 在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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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參加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記者會,針對集體勞動法進行說明及釐清。我依然希望透過這次的罷工,開展台灣對勞動教育的重視,扭轉對勞動法律的陌生,讓民眾更瞭解自己的勞動權益。

    📌長榮空服員罷工為「合法罷工」

    在台灣嚴格的法律規範下,要達成「合法罷工」的門檻十分不易,而此次長榮空服員罷工,於6月7日取得罷工資格,並於6月20日下午4點起進行合法罷工。

    我再次強調,本次罷工是合法罷工,因此受到《工會法》第35條禁止雇主針對參與工會活動員工進行不利益待遇的保護,此外還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期間工會及會員刑事、民事免責的適用。

    📌勞工參與合法罷工「當然受到法律保障」

    以這次爭議最大的18人為例。空服員符合「參與合法罷工」的要件,並且在兩點報到之後就明確告知公司「待會四點即將參與罷工」,盡忠職守配合公司調派人力到最後一刻。在乘客尚未登機的情況下,於四點正式參與合法罷工。以上勞工的爭議權行使,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的誠實信用原則,當然受到法律保障。

    依據《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得針對行使合法罷工行為的員工有任何不利益待遇處分,否則違法且無效。另外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罷工期間工會及會員還有刑事、民事免責的適用。

    工會證實長榮資方至今已對25位參與合法罷工的會員,進行「不利益待遇」處分,「長榮公司行為已恐涉違法」。若長榮資方執意違法懲處這些參與合法罷工的空服員,在法律上也有「懲處無效」的效果。

    📌我國法律「禁止秋後算帳」

    《工會法》第35條第1款和第4款清楚規定:資方不能因為勞工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參與或支持罷工之類的活動等,而進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罷工是人權」,「罷工」是國家保障勞工「提升勞方對等協商地位」的最後手段。如果法律不保護站出來爭取勞動權益並行使勞動三權的勞工,那麼誰願意罷工?為了保障勞工有「實質罷工」的可能,我國法律本來就「禁止秋後算帳」。

    然而長榮資方若拒絕與工會協商「秋後算帳條款」,不僅可能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誠信協商原則,同時也是蔑視我國《工會法》第35條的「禁止秋後算帳」法律,似乎是公然宣告長榮公司必定違法。

    我呼籲長榮資方「應遵守法律規定,並回歸誠信協商」。

    📌反思父權管理及性別議題
    僅招收女性是長榮招收空服員的潛規則。空服員皆為女性,而長榮的企業文化卻是「威權管理」,甚至是如今社會質疑的「父權管理」。相關的爭議事件層出不窮:違反勞基法、要求空服員不合理服務等等。

    如今這些女性空服員,依循我國法律以工會試圖與長榮管理階層建立對等的發聲管道。不僅合於情理,且合於法律。理應獲得支持與鼓勵的勇敢行為,卻遭受社會上非常多的不接受與不諒解,甚至是對女性身份的人身攻擊或羞辱,我們看到台灣職場上的性別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長榮企業管理與女性工會的價值衝突,顯現出職場性別問題,值得社會深思。

    📣罷工是民主成熟象徵,支持他們等於支持自己

    最近,德國航空空服員工會蘊釀七月罷工,英國航空也發出八月罷工警告。這些勞動條件讓台灣人羨慕的國家,也都是經過一次次勞工的勇敢團結才有今天工時短而工資高的待遇,也為每個勞動者爭取到了尊嚴與同理。

    台灣的集體勞動關係還在起步期,期盼台灣社會越來越能理解「勞動三權就是人權」的普世價值。現在起身爭取權益的少數值得台灣勞動者的支持,各位,支持他們也就是支持自己。

    #集體勞動三權
    #團結權 #罷工權 #談判權
    #空服員罷工合法

  • 違反誠信原則法律效果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6-29 12: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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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黨團聲明稿】2016.06.29

    「回應勞動部「一例一休2.0版」,時代力量堅持:勞動是基本人權,降低工時和提高工資不要混為一談」

    行政院勞動部今(6/29)日提出「一例一休2.0版」。時代力量黨團堅持,保障並增進勞動人權,讓大家能在一個具有勞動尊嚴與保證幸福生活的勞動環境裡工作,是基本人權。台灣要擺脫過勞低薪的惡名,必須將工時與工資切開思考,不要用提高休假日工資來模糊台灣低薪的惡況,讓基層勞動者必須要透過犧牲休息來換取理當該被保障的薪資。一碼歸一碼,說清楚講明白。時代力量黨團呼籲執政黨,儘速審議最低工資法,一同提高所有勞動者的薪資條件。讓放假歸放假,讓工資歸工資。

    勞動部長郭芳煜指出今日所提出版本是進步的法案,讓想加班的人加班,讓想放假的人放假。時代力量黨團必須要指出:如何提高生產效率,如何增加經濟競爭力,絕對不是藉由壓低勞動條件、壓榨勞工來達成,唯一的方法無他,只有提高勞動品質才能夠達成。而提高勞動品質的方式要從工資和工時一起著手。若是讓基層勞動者必須要犧牲自己的休息來換取工資,甚而認為是提高誘因,是模糊了關鍵問題混為一談。

    以目前勞動部所提出的版本來說,直接面臨的就是罰則過低、勞動檢查不足的現況。違反法律與遵守法律相比的成本較低,勞動部的「美意」如何落實?勞動檢查的人力補足規劃及人力補足後的違反罰則等,也沒有提出配套措施,凡此種種連動的法條設定未能明確,勞動部的進步版本如何實現?

    再者,若是勞動部要用提高休假日的工資來降低資方要求勞工假日上班的動機,若是沒有同步修改工會法,藉由加強勞工團結權來進行勞資協商,如何達此效果?

    時代力量黨團的目標很清楚,能夠實質降低台灣勞工的工時,避免血汗與過勞。我們堅持兩天例假日,時代力量黨團將與各勞團及學者繼續討論並因應勞動部的方案,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來確實保障勞工的生活。時代力量也要呼籲執政當局,台灣勞工向來勤奮努力,面對所有政策討論也應該秉持著公開透明誠信的基本原則,若以任何機巧的方式來進行變造或扭曲,都不是面對台灣共同困難的良策。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洪慈庸
    徐永明
    林昶佐 Freddy Lim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時力挺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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