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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反規則英文產品中有18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9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蔡其昌說,陳柏惟怎麼會阻擋疫苗,他非常支持疫苗。大家都知道疫苗的市場是賣方市場,全世界都在搶疫苗,執政黨立委當然全力支持政府,我們反對的是當時中國的科興疫苗,並沒有得到人民的信任、國際的認同,所以大家認為如果忽然之間要政府買四千萬劑疫苗,可能會去買到中國的疫苗,這是台灣人民所不...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贊助專區 Paypal傳送門: https://paypal.me/HsuehHeng 綠界傳送門: https://p.ecpay.com.tw/706363D 歐付寶傳送門: https://reurl.cc/eENAEm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蔡其昌說,陳柏惟怎麼會阻擋疫苗,他非常支持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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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則英文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6-02 22:51:00
【@businessfocus.io】台灣採購復必泰疫苗破局 暗指中國阻礙 國台辦轟無中生有 . 台灣採購復必泰疫苗(BioNTech)破局,總統蔡英文稱是中國的介入所致。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27日首度透露藥廠談判的過程,表示藥廠曾要求他們將新聞稿中「我國」的字眼改成台灣,造成簽署採購...
違反規則英文 在 辣媽英文天后 林俐 Carol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8-22 12:57:03
馬不停蹄! 隆重為各位錄製好龍騰B3L1 The Day I Broke the Rules 什麼情況下你願意違反規定? 而下場可能是被懲處、失業、還是被狠狠責難? 還是你選擇循規蹈矩呢? 如果你是文中作者, 你願意為兒癌孩童破例做這些事嗎? 今天,來學rule (規則/定)的常見搭配詞~ ——...
違反規則英文 在 Sunny | Ms.Eatingtpe #跟著小姐吃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3:52:42
🌀這篇大逆風警告,我就是要罵人🌀 如果你跟我一樣小清新手寫濾鏡看得很煩就看下去 如果你覺得用的很爽那這篇就是告訴你, 如果哪一天 AI 判別成功一次全下架手寫濾鏡請你不要太意外,因為那本來就不合規。 💉預防針打在前:你也可以說規定是人訂出來的,很有可能沒過多久官方就開始大開放這種類型的濾鏡創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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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則英文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9-26 21:32:31贊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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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蔡其昌說,陳柏惟怎麼會阻擋疫苗,他非常支持疫苗。大家都知道疫苗的市場是賣方市場,全世界都在搶疫苗,執政黨立委當然全力支持政府,我們反對的是當時中國的科興疫苗,並沒有得到人民的信任、國際的認同,所以大家認為如果忽然之間要政府買四千萬劑疫苗,可能會去買到中國的疫苗,這是台灣人民所不願意看到的,國民黨利用民眾不了解議事規則,以反對國民黨提案購買四千萬劑疫苗,就說陳柏惟阻擋買疫苗。
蔡其昌說,政府有沒有在買疫苗?當然有呀,政府很認真在買疫苗,但是你不能因為你自己提了一個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數字,跟政府的提案不同,就說陳柏惟反對,這完全沒有道理,這是利用議事規則,「移花接木」、不是事實,因為國民黨有提案,否決了國民黨的提案就變成了反對,這個完全是一種抹黑的手法。】
可是 @蔡其昌 ,你也投反對票的案324上面清楚寫著【盡速完成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上新冠疫苗的採購,並擴大採購至4千萬以上,確保疫苗涵蓋率高達90%以上】,那裏面有az、有bnt、還有默德納呢,議案裡面哪裡寫中國疫苗啦?哪裡是抹黑,是不是認為選民都是白癡不識字?你們都投票不要買啊~~~是不是現在後悔了?
你以立法院副院長之高度跟基進黨一起硬ㄠ,是不是內心其實很想哭,現在塔綠班已經缺人到副院長也要站第一線蝦挺了嗎?
另外,老盆友吳子嘉董事長特別分享了一個好棒棒的資料,就在過去一個月傳唱塔綠斑的民間風氣中,唱著唱著蔡英文總統的信任度就跌掉7.3%,不信任度上升5.5%,蔡英文總統執政滿意度跌了7.2%,不滿意度上升5.1%,塔綠斑,不是,民進黨滿意度下跌6.4%,不滿意度上升1.9%。難怪全黨都翻臉氣噗噗,動搖黨本了對吧,連各種側翼紛紛跪舔的邏輯都出來了,逼得我還必須向全世界各行各業各個地方的綠畜道歉,我對於讓這麼多綠畜氣撲撲,還讓翁達瑞跟著被起底打趴都感到非常抱歉,希望各位綠畜接受我誠摯誠懇,全心全意的道歉。
既然這麼可以讓社會動盪,我真心想要去報金曲獎啊~~~哈哈哈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立法院今天排定行政院長蘇貞昌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滿行政院送來的3+11補充報告沒有交代3+11政策和5月本土疫情爆發的關聯而杯葛議事。衛福部長陳時中今天反問「3+11跟800條人命有什麼關係?」蘇貞昌今天赴立院備詢,民進黨團昨天三度與國民黨團溝通,允諾蘇貞昌今天「重提」3+11專案報告,在書面報告向染疫亡故家屬道歉,並說明3+11造成破口原委。】各位弟兄,這一條大家不會覺得最好笑的地方是陳時中的人設因為自己的暴怒而破了嗎?他變成一個跋扈不講科學的人啦!
第一,根據法規資料庫中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施行辦法第九條:
【進駐本中心各機關應隨時掌握最新動態資訊及狀況,並於情報收受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關情報處理及因應建議,應陳報權責長官,並通報相關機關。
二、機關遇有需跨機關協調或通報時,應即會報相關權責機關迅採措施,同時陳報權責長官。
三、機關有責任歸屬之情報通報、因應建議、下令、督導及電話,均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陳報權責長官。
四、機關應填寫工作日誌,陳報權責長官。】瞎說甚麼自己會議太多每天很忙沒有做紀錄,就明顯違反了第九條的第三款和第四款啊,結果沒人處理這件事?
第二,後續的病毒感染基本上都跟3+11系列都是同一個病毒株,在基因上相同,並非在國內自己產生的,那麼不是由國門進來,難道是蟲洞進來的嗎?如果是從國門進來,那就一定是跟邊境開放有關係啊!
根據ettoday的報導:【國民黨主席選舉今(25日)落幕,孫文學校總校長張亞中在選舉最後關頭緊咬前主席朱立倫,激出黨內基層「亡黨感」,雖然未能當選,但已在各地囊括3成以上選票。藍營人士分析,以張亞中的得票率,有望續攻6都地方縣市首長,尤其張在雙北得票率約4成,有機會成為一名活棋。
藍營人士表示,目前台北市有立委蔣萬安、市議員羅智強2名強棒,張亞中若要參選,恐會釀成黨內分裂,且台北市選民結構不利張亞中參選;但高雄自從韓國瑜被民進黨惡意罷免後,目前苦無人選,可成為被派去艱困選區的一名超級大黑馬。】藍營最棒的就是內鬥的時候選完還要繼續,你怎麼看這就是一個放屁等級的說法,直追上次民眾黨不知道哪個白癡說要派學姊去選新北市長的那個爛提案,狗也不信,到底是誰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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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則英文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4-14 21:07:15去年四、五月,澎湖監獄連續發生4名受刑人死亡事件。王幼玲等三位監察委員介入調查後,認為澎湖監獄管理有疏失,悖離訴求保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的曼德拉規則,而且違反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因此向矯正署及澎湖監獄提出糾正。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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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則英文 在 三原JAPAN Sanyuan_JAP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1-12 19:00:02123JAPAN!(英文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23SG4XKkSrbhz-bZ2f5Mfw
三原TAIWAN(日文頻道):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Qimp8PIBqQSDHXtPg7_g9Q
偶像頻道: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9L2RW00CgoDA9uhjtWRrSA
Tommy的個人頻道 https://youtu.be/rmtnpjYGrAU
【Instagram】
三原:https://goo.gl/yqGJ5U
Tommy:https://www.instagram.com/tomitomi_japan/
JUN醬(變態先生):https://www.instagram.com/junchang_lian/
【Facebook】
三原:https://www.facebook.com/MiharaKeigo
Tommy:https://www.facebook.com/TommyJapan/
JUN醬(變態先生):https://www.facebook.com/biantaixiansheng/
三原KKBOX:https://goo.gl/EKuG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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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晩7點更新!!!( *´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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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其他的影片>>
『學學日文之歌(只要學會這首歌,就能在日本生存!)』
https://youtu.be/7I2Ryji_9Js
『假裝成台灣人的話,日本人會溫柔相待嗎!? 』
https://youtu.be/pOvNkhPtM1Y
『Road to 台北小巨蛋 (唱出對夢想的憧憬的曲子!)』
https://youtu.be/CAi8W-xgV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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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其昌說,政府有沒有在買疫苗?當然有呀,政府很認真在買疫苗,但是你不能因為你自己提了一個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數字,跟政府的提案不同,就說陳柏惟反對,這完全沒有道理,這是利用議事規則,「移花接木」、不是事實,因為國民黨有提案,否決了國民黨的提案就變成了反對,這個完全是一種抹黑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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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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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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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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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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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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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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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違反規則英文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知行合一](六之四)
國安法第一審繼續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個字的意義,繼續進行討論。控方由嶺大學者劉智鵬以歷史學者身份,早前指出「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而辯方的港大學者李詠怡 (Eliza)則已作供進入第三天。今天下午,和Eliza一起撰寫專家證人報告的另一位學者,中大新傳學院教授李立峯(Francis)開始作供。
由於辯方兩位專家的姓氏同為「李」,「雙李」容易引起混淆。甫坐下,高個子的李立峯教授說,他想用Eliza稱呼李詠怡教授,獲法庭接納。
李立峯解釋,Eliza專長政治學,故對政治選舉及相關理論熟悉。而Francis自己則是傳播學教授,辯方劉偉聰大狀在庭上先介紹Francis, 指出他畢業於史丹福大學,博士論文研究美國9.11事件中,比較報紙讀者來信和網上論壇的言論,專研範圍為「政治傳播學」。
Francis曾出版學術著作,有講述雨傘運動與傳播關係,將出版另一本書,談及六四紀念活動的集體港人記憶現象,「我對香港近年的大型社會運動,有現代歷史脈絡的理解」。Francis亦曾於2017年成為香港法庭歷史上第一位以「民意研究專家」,為佔中九子案擔任專家證人。以往,香港法庭專家證人多為醫生及物理學家等。
三位法官表示接納Francis的專家證人身份。今天在大狀袍下穿了條子花紋西裝褲的劉偉聰大狀,溫文向法官們道謝:「I am grateful」.
Francis花了頗長時間,解釋社會科學中,量化研究(大型民調)和質化研究(焦點小組)的方法論及兩者作為理解社會現像的用途。
由於過往香港法庭甚少傳召社會科學家作專家證人,三位法官發問了很多問題。唯一男性法官陳嘉信說:「我是laymen(普通人)有這些問題」;女法官杜麗冰亦在休庭前向主問劉偉聰說笑:「對不起我們打斷了你的發問。」
休庭前,三位法官先後向Francis多次問及社科研究法的疑問。Francis越答越興起,語速快了。控方周天行說:「教授請說慢一點。」Francis說笑:「我教書時,學生經常說我說得太快。」此時法庭響起了輕鬆的笑聲。
Francis說,他們進行了的量化研究,就是於2019年從連登討論區上,以電腦程式,抽取討論區上曾提及口號相關的帖子,抽取的口號分別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港獨」、「五大訴求」。由於連登上的留言量可以數以百萬計,需要由懂寫電腦程式的學者作技術上協助,他再進行統計學分析。法官們沒有太多發問。
Francis說:「看數字,以數量計,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就可以處理,但要看人們怎樣建構意義,那要進行質化研究,因為做簡單問卷,是不可以看到意義建構的過程。此時要靠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我們做了焦點小組(focus group)。」
七個焦點小組,每個有五至八人參加,三組是包含了不同年齡性別職業的市民,四組是參與者背景相近的小組,一組是社工,一組是老師,一組是年輕人。總共有40人參加焦點小組,都是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有參與示威或同情反修例運動的人。「因為我們要看示威者在想甚麼。」
三位法官發問頗頻密,其中,陳嘉信問,焦點小組只有四十人那麼少,如何有代表性?Francis解釋,質化研究是找「意義成形的過程」,代表性則由量化研究補充:「所以我們用不同研究方法互補不足。」
法官對社會現象的理解,和社科學者明顯有差別。
陳官問道:「參加焦點小組的人,會不會心裡想一樣,答你說另一樣?好像美國選舉你問選民選誰,可能他因為尷尬告訴你一個答案,但去到票站就投另一個。」陳法官形容,這是一個「危險」(danger).
作為社會科學學者,Francis這樣回應:「我不看成一種『危險』,因為人是複雜的動物,人的腦子裡不只有『單一的真相』,面對不同人,在不同處境,會影響人如何建構意義。從社會學及人類學角度,人們會在不同處境『管理自己的形像』,我會形容為因應處境而作出的『調整』,而不是在直白地說謊」。
Francis繼續解釋,「而建構意義是一個過程,同一個人在不同時候,他的想法也有改變。像我們現在在討論『甚麼是焦點小組』,我們(他和法官們)也在集體參與意義建構的過程。」
此時,Francis引述了焦點小組裡,其中一個焦點小組參與者,對「光時」口號的理解,隨時間而出現改變。
Francis在庭上說,其中一個支持反修例運動的焦點小組參與者說:
「最初我面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口號,我說不出口。為何呢?因為我最初認為這口號與『港獨』有關,好像要推翻政府,這不是我的目的,我不支持港獨的。但隨着反修例運動發展下,我理解這個運動是關於爭取普選,關於愛好自由,公義。漸漸我可以喊出口了。這個口號好像承載了一種精神。當我去到集會現場,我喊『光時』口號時,我會覺得和其他香港人連繫起來。」
Francis解釋:「這是一個好例子,這個人最初覺得,『嘩,光時口號好激進』,但漸漸他覺得意義改變了。即使他不支持港獨,他也會嗌這口號。」
「這例子正正示範了,口號的意義建構過程,可以如此複雜,豐富,充滿餘韻(nuances).」Francis說。
Francis還引述了華盛頓大學政治學教授Lance Bennett對政治口號的見解 “Effective political themes and slogans invite people to bring their own meaning to a situation. Thus, an image is an impression anchored partly in symbolic suggestion and partly in the feelings and assumptions that people have in response to that suggestion.”
(有效的政治口號邀請人們把他們自己的意義加諸其上。所以,一個影象像個錨,作為一個符號提示人們把自己的感受及假設投射到其中。)
Francis亦說,焦點小組中發現,只有部份人認為「光時口號」與港獨有關,所以口號是開放式的。「總的來說,光時口號就是關於一些失去的東西,而人們覺得需要改變。至於失去了甚麼又如何改變,則因人而異。」
法官們亦用法律用語詢問,焦點小組裡會否有「引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即因為主持者主動提起「港獨」而引導被訪者去提及這個答案。這顯然是法庭常關注點。
但Francis說,焦點小組做法是開放讓大家討論,「而進行焦點小組時間正好在2019年9月,那時基本上整個社會都在討論這句口號的意思,是否和港獨有關。所以在焦點小組裡不需要提示,就會自然進行討論。」
法庭場境裡,引導性問題,會是法官關注的事。
這天早上,李詠怡(Eliza)教授,繼續接受控方盤問。Eliza早前曾說過,為甚麼「光時」口號在7月21日於社會流行起來,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人們對「元朗襲擊」感到憤怒,需要一個口號去表達其情緒。
然而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則挑戰Eliza,周專員多次指,7月21日口號最初出現於白天,當時中聯辦被示威者包圍,國徽被損毁,當時中聯辦外牆上更出現「光時」口號,周專員指,「光時」口號的意義,應該與中聯辦事件有關。
控方的周專員說:「中聯辦外示威中,清楚反映拒絕中華人民共國和政府的意思,你為何不認為這些示威活動的意義,有助我們脈絡性地理解口號的意思?」周專員亦呈上了多張中聯辦被損毁的照片叫Eliza細看。
Eliza指,她和研究伙伴,曾在7.21後,嘗試從數據了解為何當天之後,光時口號的使用明顯更普遍。於是她從兩張報紙裡,點算傳媒提及過的地區,發現「元朗」字眼出現的頻率,要比「西環」、「中聯辦」及「上環」高出很多。
「媒體注意力反映公眾注意力,而焦點小組發現,7.21大家一致是關注警察暴力,而不是關注中聯辦。故此我們認為令到7.21口號普及化,元朗事件比中聯辦事件重要得多。」Eliza說。
Eliza早前指,梁天琦在造勢晚會曾引述過美國黑人民權領袖Malcolm X說「the Ballot or the Bullet」意思,Eliza認為「子彈」只是比喻,並非像控方專家劉教授所說有「武器」的意思。控方更指控梁天琦有意推翻政權。Eliza當時更說,以她所知, Malcolm X不是「分裂國家主張者」(secessionist)。
周專員今日呈上Malcolm X的1964年的演講,讀出部份內容,又追問Eliza知否Malcolm X被指為 “separatist”和知否Malcolm X曾經加入激進伊斯蘭組織。
Eliza語氣有點難以置信地反問:「我們是否要進入複雜的美國種族歷史?美國黑人民族主義(black nationalist)和非洲裔美國人那時的分離主義(separatism), 尤其是於種族隔離(apartheid)的過去有多複雜?要研讀多少歷史脈絡?」
周堅持追問:「那Malcolm X是不是分離主義者?」
Eliza沒好氣答: 「若是說建立一個有主權的國家這個理解下,我認為不是。」
周專員仍在要求Eliza看Malcolm X說話節錄。此時,彭官要求暫停提問,三位法官退後座椅商議一會,然後彭寶琴說,Malcolm X是否分離主義者,與本案案情「拉扯得太遠」(far far removed), 彭官提醒周專員,Eliza一直不反對梁天琦在選舉演說中對港獨持正面看法。
周專員另一處的追問,把梁天琦與Eliza拉得更近,問答更有火花。周專員引述去年夏天來自《眾新聞》的報導,報導中訪問了三位學者,表達學者們對泛民立法會議員在政府表示因疫情把選舉延期一年後,是否應該總辭。
報導中,Eliza認為議員應該留任,訪問中提到議會是重要「抗爭陣地」「在威權政治下,策略上考慮比民主原則更重要……」周專員反問,梁天琦進入議會,會否也像她所說的一樣,「具策略意義,目的是去推翻政權」?
Eliza罕見地光火起來:「你在引述我?你是否在說我和梁天琦是一伙?說我和他是同黨?(You suggest I am part of his cohort?)……好了,現在我被審訊,我要回答吧? (I am the person on trial, I have to answer this……)」辯方劉大狀立即站起來抗議,指Eliza是來做證人的。
此時彭寶琴語氣溫和地望着Eliza說:「不是的,妳是來作供,提供專家意見給法庭。請不要覺得來被審判,這不是原來的意思。」彭官打圓場道:「我想周先生要想問妳,會不會梁天琦進入立法會,覺得策略上可以作出改變,而不是留在結構以外。」
Eliza鬆了一口氣,望着彭官說了幾聲:「感謝妳的澄清,感謝。」然後Eliza詳細解釋,她在泛民總辭上的看法,已經算是「溫和派」,因為當時社會上較激進的想法,是主張泛民議員一起總辭以表示對選舉延期的不滿。而Eliza說,我主張泛民留任,是希望有議員監察政府,希望加強政府問責性。
現在仍身陷囹圄的梁天琦,始終成為庭上反覆被斟酌的客體。
Eliza今日完成作供前,有機會詳細解釋,她作為政治學者,如何理解梁天琦為何要使用「光時」口號。Eliza解釋,2016年梁天琦參加的是新界東補選,和以往立法會選舉不同,選舉制度是「單議席單票制」,並非「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之下,勝選者需要的票數不需很多,只拿取選票一成也可以拿到席位。然而補選的規則,則是誰多選票誰便勝出,故要爭取選票數量。
Eliza說,回看2016新東補選中,參選者多達6人,當中梁天琦的對手,有知名度高的政黨領袖,梁天琦當時相比之下,是一個無人認識的小伙子,只有大學宿生會經驗,或參加過一些小型社會運動,但知名度不高。「他需要設計一個非常搶耳的口號,以拿得最多的票數。」
Eliza指,一個知名度不夠的參選者,設計口號會有「不成比例地戲劇化」的情況(dramatizing out of proportion),故此梁天琦即使說「選票就是子彈」是一種誇張的說法而已。
Eliza進一步指出:「很多提倡港獨的政治組織,大部份沒有具體的行動計劃,只是口說『香港獨立』」。法官彭寶琴補充:「妳所說的沒有具體行動計劃,是在公眾知道的情況下沒有而已。」
Eliza再補充:「究竟(這些組織主張的)是和平遊說,還是使用暴力或武裝力量?沒有看到這些(資訊)。」
今次被告唐英傑的電單車上,插着旗幟的版本,除了有「光時」這個八字中文口號,亦有七字英文“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中英文版本均在法庭反覆被檢驗。辯方學者卻說,原來口號的出現,並非有明確的設計時刻,或單一設計者。
彭官曾詢問,英語口號如何出現,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那裡來?彭官留意到梁天琦2016年造勢晚的佈景板已出現這七個英文字。
但Eliza指出,她曾經從梁天琦遞交給選管會的個人簡介中,找到「光時」的英文版,卻是被譯成「Ignite Revolution to Reclaim Our Age.」對於造勢晚會和選管會的文宣為何有差異,Eliza說她不知道。
而Eliza亦曾找遍不同資料,去嘗試看看梁天琦當初創作「光時」口號的原意,但發現他除了在晚會說過,口號不想專注「世代」差別,除此之外,她沒找到更多解釋。不過Eliza說,原來梁天琦最初創作了另一個八字口號,但她認為,梁天琦最初的口號不搶耳,不令人留下深刻印像。
「選舉口號要搶耳,要令人容易記起這個參選人,而原來梁天琦最初設計的口號很悶蛋,孩子氣得像大學活動口號一樣。」
原來,於社會掀起沸沸揚揚的談論,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被廣泛流傳過,今天被法庭研究是否違反國安法的八個字口號,並不是梁天琦最初的構思。
此時,Eliza翻查文件找到了紀錄,並以廣東話在高等法院朗讀出,梁天琦最初曾經構思,但最後放棄了的意念。這個被埋葬了的口號,原來一樣是八個大字:「知行合一,世代革新」。
如果歷史有如果,假若「光時」沒有出現過,今日香港的光景又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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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辯方第二位專家證人,中大新傳學院教授李立峯離開高院,明天他會繼續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