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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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公司要求請生理假要出示證明?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今天我看到一件令我相當傻眼的事,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踢爆,竟然有社福單位要求女員工在請生理假時,必須拿出生理用品作為憑證才能請假。 都什麼年代了,竟然還有如此不合理的要求?真是太離譜了! 在此提醒大家,女性每個月本來就可以請 1...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2/19)上午邀高華柱進行女性官士兵在軍中的發展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質詢前首先對戰車意外造成傷亡的士兵表示難過與遺憾,同時要求國防體系必須記取教訓,在演訓期間做更為嚴謹的管控。此外,在檢討技術與人為疏失之外,現有裝備包括裝甲車也應一併檢視改進。 另蕭美琴...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2:09:53

上週五(110年8月20日),大法官做出一號關於性別平等的大法官解釋(807號),以下來簡單介紹這號解釋的內容。 一、案例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15 16:18:00

#勞動部不要打假球 #速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保護被雇主性騷擾的員工!為什麼呢?😡😡 因為目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規範,是課予雇主維護職場安全的責任。所以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老闆要調查,老闆要懲處加害人;老闆若無法保護員工,地方政府勞動局處...

  •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1 18:23:31
    有 2,094 人按讚

    公司要求請生理假要出示證明?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今天我看到一件令我相當傻眼的事,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踢爆,竟然有社福單位要求女員工在請生理假時,必須拿出生理用品作為憑證才能請假。
     
    都什麼年代了,竟然還有如此不合理的要求?真是太離譜了!
     
    在此提醒大家,女性每個月本來就可以請 1 天的生理假,而且每年有 3 天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另外,早在 2013 年就已經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明定「雇主不可要求請生理假須提出證明」!
     
    生理假與病假的性質不同,因經期導致的不適,本來就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加上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也不一樣,同一個人也可能每次生理期狀況都不相同,難以透過任何方式,來證明疼痛達無法上班的程度。
     
    《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施行將近 20 年,雇主不應該無視性工法的規範,或用不了解性工法作為抗辯理由,繼續作出違反性別平等權益的行為。
     
    2017 年時也曾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例,新北市某間公司要求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提供驗試紙證,此舉不但侵犯員工隱私,也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後,這間公司被勞工局裁罰 10 萬元。
     
    因此,如果你任職的工作單位要求請生理假需附任何證明方式,不論是拿出使用過或未使用過的生理用品、驗試紙、就醫證明、經痛診斷等各式天馬行空的方法,通通都是違法的,你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3 條,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別讓雇主們這種石器時代般的舊觀念,侵害你的個人權益!

  •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3 0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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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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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3 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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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的恐懼不是你的笑話

    #分不出追求與跟騷的差別請趕快補修性別平等教育

    星期四行政院院會通過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這是一部婦女團體推動多年,讓許多受害人等待已久的法案。

    沒想到,這兩天,這法案,卻成為某些社群媒體大開玩笑的笑料。

    他們能說出這些冷嘲熱諷,應該是因為,他們不曾聽過受害人所經歷的痛苦。

    從我進入立法院以來,這就是我的團隊所推動的重點法案之一。在我們持續與婦女團體討論法案條文時,就聽過以下幾個真實故事:

    😭「我被前同事持續跟騷多年,就算臉書或LINE封鎖,他還是用其他帳號騷擾,還跟我說『我知道你現在的工作、你昨天穿什麼』,這種我在明、對方在暗的恐懼,讓我變得疑神疑鬼, #沒辦法好好過生活……」

    😭「他每天下課都在我們班門口一直看我,我去哪他就跟到哪,每次回頭他都在我身後看我,真的很可怕,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會對我做什麼事,我真的快要崩潰了, #我甚至因此不敢去上學……」

    😭「這一年來,每天上學總會有個戴口罩、穿帽踢的男生跟在我後面,他甚至會趁我在路口等紅燈時,跑來摸我頭髮,或突然在我後面吹氣,真的很噁心,換路線也沒用。我回家洗頭髮時都會很想哭,我真的不知道 #會不會有一天被他強暴或抓走……」

    😭「每天我桌上都會出現一份早餐及畫著笑臉的卡片,不知道是誰放的,某次偶然我發現是老闆,我就請他不要再這樣做。他說他只是照顧我,卻依然故我。 #更恐怖的是,在我反應後,我便開始持續收到不知誰寄來空白簡訊,和不說話的不明來電,換手機號碼也沒用……」

    😭「這兩年來,每天我都會收到幾十封學長說很愛我的簡訊,可我真的對他沒感覺。我和他說明好幾次,請他不要這樣,但學長說這樣堅持不懈才是真愛、我才會感動地跟他在一起,所以反倒愈寄愈多,用黑名單封鎖也沒用。最近甚至連我的伴侶,和身旁同事都開始接到學長向我示愛的簡訊……」

    😭「我前伴侶分手後還想要復合不成,就常在我家樓下、我公司、我常去的咖啡廳出沒。還會故意停我的車位、跟我鄰居攀談只為了詢問我的近況。他沒直接跟我接觸,警察也沒辦法處理,但, #我一直生活在恐懼裡……。」

    😭「有一名陌生男子,每天都挑我上班時間來我工作的商場徘迴,一直盯著我,且時不時衝過來對我大吼,或各種胡言亂語。他甚至連我上廁所都一直跟,還問我要不要去他家, #我真的很害怕,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會過來對我做什麼事,誰來救救我……。」

    😭「有一個工作上接觸的客人不斷騷擾我,我跟他說我已經有長期交往的伴侶,且即將結婚。但,他還是不斷以「追求」的名義騷擾我,到處堵我。我受不了換到別家店,結果他居然還到門口盯梢, #我真的很害怕……。」

    以上這些都是曾經發生過的活生生跟蹤騷擾案例。其中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但也有男性有遭遇過類似經驗。我想多數朋友也都同意 這些會令當事人心生恐懼卻又無法擺脫的痛苦, #並不是洽當的追求 #更缺乏對人的尊重,重要的是,#不該被玩笑話冷血嘲弄💢

    這兩天網路上對這法案的批評,有些是基於對女性的偏見歧視,多數則是對此法案的曲解及誤解。《跟蹤騷擾防制法》從來就不是只保障女性,而是保障所有遇到重複出現,讓人心生恐懼、影響正常生活、與性以及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時,都能夠到警政體系尋求協助。

    至於有人說此法通過後

    「母豬自以為多情,怎辦」
    「阿宅連追女生都會被抓去關了」
    「不能要求約會,只能直接要求打炮了」
    「真愛就是要持續堅持追求,連這都要被視為罪犯,那都去當同性戀算了」
    「要求約會不行,請問要怎麼結婚 白癡喔」
    「台女之後賺錢更方便嘍」

    這些說法除了帶有許多性別偏見外,,對於曾經歷過跟蹤騷擾傷害的人來說,更是在 #傷口上撒鹽!

    許多人可能認為自己的人格與動機,絕對和 #屏東通訊行女員工遭擄殺、 #長榮大學外籍生遭擄殺、 #台大畢業生殺害前女友、 #世新男大生砍殺學妹、 #持刀進校園搶心儀女學生手機 等案件中的加害者不同。

    這些人因為覺得自己不會做出這類傷害暴行,所以,不該立法對他們「追求」、「表達好感」的方式加以管制。

    我相信提出這些想法的人,多數也不願見到殺害、擄人、性侵等 #跟蹤騷擾常見衍伸暴力 的發生。但我想進一步說明的是 #追求當然不等於跟蹤騷擾!

    #真正的追求與表達好感應該要尊重雙方意願

    不是在對方都已 #表達拒絕,甚至為此 #恐懼不安時,還 #單方面 #持續性地執意作出會造成對方不舒服的跟蹤騷擾行為。

    尊重對方、表達好感的追求方式,都不會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沒有人會因為單純喜歡一個人就被抓去關,也不會有人只因在樹下說出一次「我喜歡你」就被警察帶走!

    至於那些說 #不能跟蹤騷擾 #我就不會追求 的人,我真心建議,可以自我加強情感教育。以免將來因為不瞭解關係界線或不當追求,造成他人,也造成自己受傷。

    這也是我的版本特別列出「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落實」的原因。

    下周我將在立法院內慎重審查這部台灣社會等待已久、對防制性/性別暴力極為重要的法案。

    作為關心女性人身安全與性別平等的立委,我一定會努力讓這部法律更加完善,讓台灣社會少些歧視與暴力、多些守護與同理!

  •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例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12-25 10:43:34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2/19)上午邀高華柱進行女性官士兵在軍中的發展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質詢前首先對戰車意外造成傷亡的士兵表示難過與遺憾,同時要求國防體系必須記取教訓,在演訓期間做更為嚴謹的管控。此外,在檢討技術與人為疏失之外,現有裝備包括裝甲車也應一併檢視改進。

    另蕭美琴也針對蘇花公路中斷期間,軍方以平板列車協助載運蔬果,但操作上仍以傳統方式綑綁固定施作,對此她要求國防部積極改進,讓裝卸貨的速度更有效率,動員人力也可減少。

    最後針對國防部書面資料指出,目前軍中女性軍、士官及志願役員額比率僅7.7%,低於美、英、法國。對此,蕭美琴認為,這是違法違憲的作為,不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也違反憲法規定之男女平等原則。招募女性士兵應以客觀作為包括知識能力、體能及考試等作為參考指標,而非以限額律定。蕭美琴要求國防部應不分男女,只要符合各項體力基本要求即可,不可預設立場。蕭美琴也質疑軍中男性官兵性騷女性官兵案例眾多,要求國防部應更注重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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