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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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臺北市私立及第文理短期補習班(及第補習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標題將「立功」與「三元」併列呈現「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考取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公平會此有委員會議今天認定此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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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臺北市私立及第文理短期補習班(及第補習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標題將「立功」與「三元」併列呈現「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考取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公平會此有委員會議今天認定此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這個案例很有趣,
    將競爭對手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將之引導到自己網站上,
    在生意上,這真的是一個很聰明的手法,
    一方面,我的流量變多了,
    另一方面,大家會以為我們是關係企業,
    這樣就會產生魚目混珠的效果,
    比如:大家鍵入「雷丘律師」,然後就會連到我這裡,
    這根本就跟吸星大法一樣,
    把雷丘的粉絲吸引到我這裡,
    那他的粉絲也許會變成我的粉絲,
    甚至大家會以為我們是關係企業,對吧!

    不過那個前提應該是
    1.雙方提供的服務沒有不同,
    2.雙方鎖定的客群一樣,
    如果鎖定的客群不同,那就沒有效果,
    想看雷丘笑話的粉絲,被連到我這裡,
    沒有笑話可以看,只看到帥哥,你說他會高興嗎?
    他不高興了,失望了,會把案子給我嗎?
    不可能!
    所以呢,要用這種賤招,一定要找相同的客群,
    像大家key金城武 ,結果跑到我這裡來,
    沒看到金城武,但也看到了法界金城武,
    一樣都是帥哥,他們心情上就不會產生落差,
    心情愉快,下次就會再來,
    我的粉絲就是這樣慢慢增加的...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 在 侯漢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1:30:49
    有 2,831 人按讚

    天然氣事業法規定,瓦斯公司應定期至用戶家中檢查瓦斯設備。然而,卻遭不肖業者利用,假冒與瓦斯公司類似之通知單,並由冒牌檢測人員至用戶家中進行檢測,並佯稱設備異常更換來源不明之零件,收取高於市價之費用,造成用戶受騙上當。

    此詐騙案件不僅在士林北投,全台各地皆由案例,移送地檢署多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只能請公平會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罰鍰,對不肖業者無法有效嚇阻。

    我特別於議會提案要求產業發展局重視此類案件,請產業發展局及本市四大天然氣供氣業者必須加以防堵,四家天然氣公司也承諾今後加強宣導以避免用戶受騙。

    目前大台北瓦斯公司率先變更通知單之格式,增加聯絡窗口之QRcode並加強宣導費用只隨帳單收取,其他如陽明山、欣欣、欣湖三家公司也將陸續修改通知單格式,並強化與里長之聯繫,一旦里內出現假冒天然氣人員即刻通報派員前往查處。

    也感謝市府響應我的呼籲,建議中央修法。天然氣供氣不僅僅是民生問題,也是公共安全問題,民間瓦斯行業者假冒天然氣公司擅自進入民宅更換設備恐影發嚴重後果,應修法追究相關之刑事責任,以杜絕歪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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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6 12:36:00
    有 3,840 人按讚


    冷知識:只有官方贊助商,才可以光明正大拿奧運蹭熱度做行銷噢!
    .
    前幾天在限時動態說的冷知識有不少人回應和好奇,正好前陣子做了奧運侵權的新聞專題,一些品牌合作時也有特別提醒我,所以再發個貼文詳細解釋,不知認真文會有多少人真的看完呢😂
    .
    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最高主管機構國際奧會雖然是非營利組織,不代表就不能商業化,也不代表不會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在侵權方面可是管得超、級、嚴。
    .
    ✅logo: 奧運五環logo、東京奧運logo、相關視覺設計和吉祥物
    ✅關鍵字: 奧運、東奧、中華隊等代表隊隊名等
    (修正: 關鍵字部分刪除“日本東京”)
    .
    除了持有版權的轉播商和贊助商之外,其他品牌都不可以用上述這兩大類來做行銷宣傳,不然小心被吉🤐
    .
    非贊助商使用或重製logo屬於侵權,應該比較好理解,但關鍵字就魔鬼藏在細節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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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來說,以下都屬侵權:
    ❌某飲料在杯身印上「看奧運喝xx」
    ❌某運動品牌打口號、製作紀念衫寫著「東奧我挺xxx」
    ❌某餐廳促銷「中華隊每奪1面奧運金牌,消費就折抵100元」
    ❌某文具品牌社群發文「中華隊加油」並附上自製形狀配色都極度相似奧運logo的五環圖案
    .
    但這不代表各品牌在奧運期間不能做任何相關行銷活動,還是可以技巧性避開關鍵字,用其他不明確的形容和敘述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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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來說,以下給過:
    ⭕️運動員最高殿堂
    ⭕️今夏體育盛事
    ⭕️世界菁英賽事
    .
    至於哪些品牌是奧運贊助商,在接下來這段期間能橫著走呢🦀️其實贊助商有分成許多層級,最高級的是 #WorldwideOlympicPartner全球合作夥伴 ,其次是日本限定的 #Tokyo2020OlympicGoldPartner金牌合作夥伴 ,底下還有 #Tokyo2020OlympicOfficialPartner官方合作夥伴 、以及 #Tokyo2020OlympicOfficialSupporter官方供應商 ,另外各國也有各自的 #官方合作夥伴 ,等級不同,可以行銷的範圍也不同。
    .
    像是知名日本運動品牌 #Asics亞瑟士 ,就沒有成為等級最高的全球合作夥伴(順帶一提奧運全球合作夥伴當中居然不包含運動品牌似乎不常見😮)而是以金牌合作夥伴的角色參與,所以它只能在日本使用logo和關鍵字,台灣亞瑟士就不能用了,無法賣含有奧運logo的紀念衫(好險我三年前去東京玩買到了😂),必須改用其他的字眼,所以台灣亞瑟士推出的IG濾鏡叫做「為運動喝采」,懂的人自然知道它指的是什麼,只是可能會疑惑幹嘛不講清楚🤨
    .
    台灣的奧運合作夥伴運品牌則是 #Victor勝利體育 ,負責贊助中華代表團團服,能對外販售中華隊相關商品,也是在台灣唯一能無顧忌說出關鍵字的運動品牌,其他UA、勾勾、阿迪等,也跟亞瑟士一樣,要換個字眼幫自己家贊助的選手加油(好像在玩猜字遊戲😂)
    .
    最頂級的全球合作夥伴共有14家,中華隊合作夥伴+官方供應商6家,照片右滑有品牌的統整。以飲料品牌來說🧃, #可口可樂 身為全球合作夥伴,推出奧運紀念瓶,還有IG濾鏡, #台灣啤酒 則是中華隊合作夥伴,請美秀集團製作了一支官方應援歌曲,但非贊助商的 #舒跑 ,代言人戴資穎要比奧運,近期文案有提到她是世界球后,但口號是「相信自己」,另外也是小戴贊助商的提神飲料品牌 #Redbull ,社群文案包含「前往世界」、「挑戰一切」,都是完全避開奧運、金牌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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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我們 #愛爾達電視 身為台灣區轉播總代理,可以推出東京奧運紀念衫👕,但不能販售,只能做來讓員工穿、或當贈品等等,如果想要的話,現在下訂ELTA.TV年租方案好像還有送限量紀念衫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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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人認真一路看到這裡,那我真的太感動了🥺可以留言告訴我你的想法、或近期注意到哪些相關的案例,如果我有講錯的地方也歡迎指正。深怕自己也踩關鍵字紅線豈不是太囧就不多說了,無論如何,先謝謝願意看認真文的捧油,會好好記著你的🎁❤️😉
    .
    更新:
    最初寫這一篇,主要是想跟運動迷、體育台觀眾分享,許多運動品牌在這段時期,行銷看起來很保守的背後原因,所以沒有提太多專有名詞,也沒講得非常完整。後來發現運動產業之外的行銷人不見得知道這些規範,也陸續已經看到幾個大品牌違規踩線了,感謝大家的熱烈分享和討論🙇🏻‍♀️
    .
    國際奧會規範關鍵字,主要目的是基於限制非贊助商、尤其贊助商的競品進行 #突擊行銷 。例如奧運的飲料贊助商是可口可樂,但如果他牌一直拿奧運加油等等字眼當文案,可能讓人產生他牌才是官方贊助商的錯覺,這樣就侵犯到付出大筆權利金的官方贊助商的權益了。
    .
    奧會規章主要規範贊助商權益/競品在 #Rule40 ,而規範時間是在奧運進行的前後所謂 #blackout 時期,本屆blackout時間規範是從奧運開幕前10天(7/13)到閉幕後2天(8/10)。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搜尋關鍵字了解細節,外國媒體對此也有許多報導和分析,可以參考這篇
    https://www.si.com/olympics/2016/07/25/rule-40-explained-2016-olympic-sponsorship-blackout-controversy?fbclid=IwAR1lFgvXLppNbeuVGd9oMdpMCv1LAzV-Ezv5BpCWogTcR6mngF8LIt_kM9Y

    另外附上詳細奧會規章 https://stillmed.olympic.org/media/Document%20Library/OlympicOrg/General/EN-Olympic-Charter.pdf?tab=presentation&fbclid=IwAR1QO1oocaBIfeUij5HCM4jvtMqgMb0DrmQNx-tWLdBKG2sy5busIVTRrWA

    我因為奧運的關係現在工作很忙,抱歉無法一一回覆留言和大家討論,有不夠完整或精確的地方,也歡迎專業大大們幫忙補充說明🙇🏻‍♀️🙏

    7/31更新:
    這邊提供奧運規範的官方中文版供大家參考,感謝大家對此議題的關注。

    (圖解舉例說明 很實用喲👇)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r_dVC6oTlEh36swmzAUQi5iwAlaZaOR6/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_L7-h0C7FquvUHLcGAiSra88skMGQNQ/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_Gb2TGFi52O2DizTiNkCc-Q1r5WCMiHU/view
    .
    8/10更新
    感謝友人提供,中華奧會7/29有默默在官網發公告(雖然奧運過了蹭熱度仔也逐漸退散了,還是提供大家做參考)

    「核本會名稱、標誌乃國內及世界知名之表徵,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會徽,將使外界誤以為該等活動行為與本會有關,除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外,如該等行為有涉及違法之虞,更將嚴重毀損本會名譽,另應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之毀損名譽罪。」

    有關引用的公平交易法詳細內容可以點進公告的連結看
    https://www.tpenoc.net/news/name-emblem-fraudulent-statement/

  •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1-11-02 21:52:48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繼鮮奶之後,公平會今天上午又做出重罰。公平會認定國內四大連鎖便利商店,從十月四號起同一個禮拜內,聯合一致調漲含乳現煮咖啡價格,依照違反公平交易法:



    各處統一超商1600萬元、全家250萬元、萊爾富100萬元、及OK50萬元,四大超商共開罰兩千萬。



    公平會表示,四家業者不論經營成本或營業規模都不同,卻能在同一時間內,同步調漲五塊錢的含乳現煮咖啡。因此認定已傷害市場競爭機能。



    但針對公平會開罰,挨罰最多的統一表示,7年來推出現煮咖啡,價格從沒調整,這次調整純粹是成本結構考量.



    至於統一和全家都說將會提行政訴願,萊爾富和OK則回應,等收到公文後再決定後續的處理方式,這四大超商因為含乳現煮咖啡被罰,不僅是史上最高罰鍰,同時也是國內第一起超商聯合漲價被罰的案例.

    記者陳曉卿 謝其文 台北報導
    聽到4大超商因聯合漲價含乳現煮咖啡,被公平會重罰共2千萬,消費者大都能贊同支持.





    根據公平會提供的資料顯示:



    今年1到9月,4大超商現煮咖啡營業額共65億,其中統一超商平均單日營業全台40萬杯以上,市佔率8成,全家單日全台則為9萬杯、萊爾富3萬杯,OK則是不到1萬杯,4大超商加起來單日就可賣出53萬杯,當中含乳咖啡就佔7成。



    消基會認為,公平會的開罰的確會有嚇阻的效果,但對於超商光9個月營業額就高達65億來說,這次只共罰2千萬,兩個數據比較之下,罰鍰真的是太低了.



    公平會表示,站在政府立場,只能針對聯合行為開罰。但由於外界質疑政府罰得太少,因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參考美日等國家的作法,在上個月24號初審通過公平法第41條有關違反聯合行為者,罰緩上限由2500萬元修正為業者上一年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的1/10,因此,消基會希望,立法院這次會期能三讀通過,如此一來,才能以重罰來有效禁止業者間的聯合漲價行為.

    記者陳曉卿 謝其文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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