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企業倫理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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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反企業倫理案例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3萬的網紅王定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政府任何施政,都會影響人民、經濟、甚至股市,是否不當,要看因果關係。 今天政府決策、作為是為了施政必要,縱使對股票有正、或負的影響,只要沒有內線交易,這是常態且合理。 反之,如果政府作為是為了圖利特定對象,才弄了一個政策,這就是違反施政倫理。 但是,要怎麼檢驗區分呢?定宇有一個簡單的區分法,就...

違反企業倫理案例 在 Simon Shen 沈旭暉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9 02:35:21

【#沈旭暉隨緣家書】怎樣避免功虧一簣?如何說明真假獨立調查委員會,將會是文宣組的硬仗,這篇可能又是需要懶人包、YouTube才能說明白,但希望大家先讀文字版。 「A貨」比「無貨」更可怕:獨立調查委員會,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 香港局勢發展至今,政府會否成立「真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COI),成為局勢...

  • 違反企業倫理案例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31 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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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任何施政,都會影響人民、經濟、甚至股市,是否不當,要看因果關係。

    今天政府決策、作為是為了施政必要,縱使對股票有正、或負的影響,只要沒有內線交易,這是常態且合理。

    反之,如果政府作為是為了圖利特定對象,才弄了一個政策,這就是違反施政倫理。

    但是,要怎麼檢驗區分呢?定宇有一個簡單的區分法,就是想一想...如果這件事沒做,是誰受害?

    我來舉三個例子供大家參考:
    案例1. 以防疫來說,去年口罩禁止出口,口罩廠獲利其實是受限制的,但是政府不這樣做,人民沒有口罩可以對抗剛出現的武漢肺炎。這個不做...人民受害。

    案例2. 不管是日本政府要捐疫苗給台灣,或是企業、團體自己進口疫苗來台灣,在台灣現階段防疫上,這是好事,但是政府執行必要的來源確認和緊急授權審查,以確保疫苗來源和品質無誤,這是為了人民健康安全應該要把關的。簡言之,這個如果不做...人民受害。(附圖1)

    案例3. 你聽過「大故宮開發案」嗎?2006年馬英九黨主席將黨產「中影」以特殊的算法售予郭台強,2011年十月,總統馬英九宣示任內全力推動「大故宮計畫」。

    這個計劃涵蓋範圍,以中影文化城一萬兩千七百坪土地為最大宗,剛好就在大故宮計畫周邊,一旦土地從「文教區」變更為「產業專區」,中影文化城土地價值將一夕暴漲一坪三百萬元以上,郭台強等於用卅一億餘元買了中影,光中影文化城土地就增值為三百多億元。這個政策後來告吹,請問,這個「大故宮計畫」不做...你覺得是誰受害?是人民或是財團?

    台灣現在瀰漫著一股龐大的力量,分進合擊的東扯西扯,甚至扭曲訊息、造謠,他們的目的有二個:
    ㄧ、扯台灣政府防疫的後腿。
    二、全世界的疫苗都不好、台灣國產疫苗不好、AZ疫苗不好、連台灣自己直接跟德國BNT買也不好,只有跟中國上海復星買BNT最好!

    這齣戲,你看得出來嗎?至於台灣人民迫切需要的疫苗,從六月份開始,數量應該會在逐批逐批到貨後,讓人民安心,除了公費掛號注射外,應該也能開放想提早施打疫苗的自費掛號,大家不用恐慌。

    順便一提,現在攻擊的節奏來到國產武肺疫苗,質疑只完成第二階段的國產疫苗安全性,其實世界上主要的武肺疫苗,在取得歐美日的緊急授權的當下,幾乎都只完成第二階段,進入第三階段但是未完成,台灣對國產疫苗的要求、品質,皆符合國際標準,台灣人民不用被某些掮客、遊說者誤導而恐慌。(附圖2-附圖5)

  • 違反企業倫理案例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09 22: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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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旭暉隨緣家書】怎樣避免功虧一簣?如何說明真假獨立調查委員會,將會是文宣組的硬仗,這篇可能又是需要懶人包、YouTube才能說明白,但希望大家先讀文字版。

    「A貨」比「無貨」更可怕:獨立調查委員會,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

    香港局勢發展至今,政府會否成立「真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COI),成為局勢能否緩和的關鍵。但究竟甚麼是「COI」,官方版本越是呼之欲出,越是可怖。輿論一般要求,COI需具備以下元素:(1)調查對象是反修例運動的整個Root Cause;(2)委員會需具備法定效力,能傳召、調查證人;(3)警察濫暴,屬民間要求必查;(4)調查後,要跟進制度調整及法律責任。

    區議會選舉後,政府和友好陸續放風,說COI在望。然而根據現有資訊,這個怪胎相當取巧,不但是徹頭徹尾的A貨,為禍還比沒有任何動作更大。據悉政府建議如下:
    1. 成立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檢討委員會」,通過各方「研究」,「檢討」前因後果;
    2. 根據監警會報告,作為市民要求調查警暴的回應;
    3. 根據監警會報告建議的案例(據說是6.12、7.21、8.31、新屋嶺),使用《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進行有傳召權、調查權的調查;
    4. 政府在未來的施政報告回應。

    政府中人對想出上述方案沾沾自喜,以為已經滿足了公眾對COI四大定義的要求,沒有不收貨、不散水的理由。但魔鬼在細節。過去六個月的香港,暴露了日據香港三年零八個月以來最複雜的深層次矛盾,比雙十暴動、天星事件、六七暴動影響更深更廣,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必須由內到外,由制度性、結構性Root Cause開始查起;然後才是社會性問題的學術研究;至於個別案例,必須在上述基礎上進行,否則只會本末倒置。這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假如沒有了「核心內圍」的調查,只有「核心外圍」的非法定研究,與及表層case-study,幾乎肯定會得出錯誤的維穩結論。

    而這正是目前政府的方向。

    一、核心內圍:制度崩潰的調查

    整個逃犯條例爭議,涉及一國兩制根本矛盾,包括政商精英在內的全體民眾對一國制度的高度不信任(例如石禮謙事後明言「不支持《逃犯條例》」)、對特區政府漠視民意強推的費解,與及隨之引起的連鎖效應,特別是青年對未來制度失信、一國兩制崩潰的恐懼,結果令特區政府民望出現回歸以來的持續最低點。而在運動過程當中,根據民調和區選結果,都反映警察所謂「止暴制亂」的手段,令港人對警隊完全失信,乃至回到廉政公署成立前的低度信任,連林鄭月娥也承認是「斷崖式下跌」。

    要了解上述問題成因,必須白紙黑字的調查,因為結構性、制度性問題,不同open-ending社會研究,是有絕對事實呈現的,只不過這些文件除非有法定權力強制,極難公開。政府拒絕就Root Cause成立COI,只以沒有法定權力的「檢討」委員會「研究」,難免令人感覺是心虛迴避。唯有調查所有從《逃犯條例》爭議開始,涉及「一國兩制」的結構性、制度性問題,才可以令社會回復信心。

    以下十大題目,必不可少:

    1. 林鄭月娥強推《逃犯條例》,直到過百萬人和平示威仍堅持繼續,但據悉並非沒有內部警告後果堪虞,過程明顯有違正常決策倫理。究竟特首在決策機制有否收到足夠意見?來自誰人,為何不被尊重?強推條例,有否涉及外部勢力,例如據報下令建制派議員必須贊成的中聯辦壓力?如此決策機制,有否違反高度自治?

    2. 6月過後,港人進入內地關口被嚴格審查,更出現了鄭文傑案,當事人指證被內地機關嚴刑逼供,雖然案發在內地,其口供涉及在港活動被內地盡知。公眾對《逃犯條例》的憂慮,除了源自這類在內地審訊缺乏的人身保障,也包括對早前銅鑼灣書局案的疑似跨境執法。這些案件都有香港公民挺身而出作證,起碼能找出基本證據,證明特區政府有否在市民不知情下,和內地執法機構互換訊息?對香港居民的人身保護是否足夠?

    3. 6月過後,不時傳出各行各業員工,因為參與《基本法》保障的合法集會、或行使言論自由,被無理解僱,其中以國泰航空和個別金融界案例最獲注視。但在過去22年,同一機構員工參與同類集會,安全無恙。甚麼原因令這些企業政策突變?是否涉及境外結構型因素,《基本法》能否保障?

    4. 警隊執法期間,員佐級協會主席一類基層警員身為公務員,不斷公開發表和首長級公務員不同的言論,嚴重違法公務員紀律。他們的匯報機制,是否滲入其他境外考慮?個別警員在內地成為網紅,動輒批評政府高層,除了明顯違法公務員守則,也有通過「網紅」身份獲得延後利益之嫌,整個操作過程,是否涉及內地單位或商業機構?內地有否繞過特區政府,直接和警員建立聯繫?供警員購買的「肇慶香港城」,以公務員網紅為代言人,是否違規?

    5. 警隊執法期間,逐漸令蒙面、不配戴編號成為常態,違法現行規例,也為全球先例所無。這決定如何產生,哪個級別負責?假如因為警察不配戴編號,令受害人不能成功追究,一旦證明存在不符比例的警暴,卻沒有警員能負責,是否應由做出上述決定的官員受刑?

    6. 不少死亡事件,被警方迅速判定「無可疑」,但民間普遍懷疑為非正常死亡。例如科大學生周梓樂之死,縱有校長聲明要求警方徹查,但真相依然石沉大海;一系列青年自殺案件,均令人心惶惶。警方迅速「破案」的過程,是否涉及對證據的粗疏處理,和昔日處理同類案件有否不同,背後原因為何?

    7. 政府根據《公安條例》,至今已拘捕近六千人,當中是否涉及結構性濫捕?假如最終成功檢控人數比例極低,作出相關決定的律政司,是否證明了當初的決定是出於政治考慮,根本沒有足夠證據,反映其作為公正法律把關人的角色嚴重失職?律政司與警隊高度配合的檢控速度和密度,前所未有,是否依然存在獨立司法?還是有證據證明,香港司法機關受到不同內外壓力影響?

    8. 以香港人口密度和面積,過去半年警方發放催淚彈的總數,已破世界紀錄。包括醫學權威雜誌《刺針》在內的大量學者,都擔心對人口健康構成影響,並質疑如此濫放並非必須。究竟香港是否需要跟隨國際指引,還是一切都是前線警員可自行決定?假如國際醫學權威研究屬實,責任誰屬?

    9. 北京高調批評「外國勢力」是亂港元兇,「為反中亂港分子提供了資金、物資以及組織培訓等方面的支持,極力教唆他們從事極端暴力犯罪行為,煽動港獨分裂活動,對當前香港亂局負有重大責任」(華春瑩語),然而被問及具體證據時,只說「由於時間原因,不能給你詳列,因為如果要我羅列,可能半小時都是不夠」。根據國際案例,同類指控是需要實質證據的,例如何志平案,銀行戶口人贓並獲。究竟香港哪些領袖、組織,收取外國勢力資助?假如根據香港法律,真有其事,理應公開;但假如查不到,特區政府應否主動向北京澄清,並要求闢謠?過去數月,內地官媒報導香港時存在大量fake news,特區駐京辦卻毫無行動,成為助長中港矛盾的幫凶,應怎樣問責?

    10. 懷疑來自境外的白衣人不時出現,除了7.21,還有大量涉及連儂牆、遊行集會的案例,不少證據顯示他們與同鄉會、跨境黑幫有聯繫。和被捕示威人士數目相比,白衣人被追究比例,不成比例地低。他們的具體組織和經費來源如何,和內地、香港哪些組織有聯繫,和警察或何君堯等人有何交往?

    二、 核心外圍:社會問題的研究

    以上一籃子問題,必須由具社會公信力、被不同陣營接納的大法官、依靠法定權力調查,才能翻箱倒籠得到證據,絕非閉門造車的研究能解。國際社會是否繼續視香港為不同內地的實體、單獨關稅區,這調查也是重要參考。「核心內圍」不調查,香港永不可能向前走,群眾也永不可能散去。

    政府拒絕就上述問題成立真COI,卻另立一個沒有法定效力的「檢討」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檢討」Root Cause,其心可誅。學術研究的Root Cause,北京和特區政府已有公論:國民教育、通識教育、土地問題、房屋問題……然而這類答案,不同「核心內圍」的結構性問題,是不會被清晰實證的,即使做民調、focus group,也不會有一份份文件證明之。於是,政府委任的學者,就會得出很大路的學術結論:問題涉及方方面面經濟、民生問題,頂多補充一句「容或涉及一些管治問題,不完美,可改善」。缺乏「核心內圍」調查,單單出現「核心外圍」研究,政府自然容易歸納出主觀希望的結論,然後說調查完畢,繼續鬥地主。

    三、 表層:單一案例又如何?

    這前提下,即使政府願意就6.12、7.21、8.31、新屋嶺等獨立調查,性質已全然扭曲。沒有結構性立論,根據「核心外圍」主觀定性,即使個別查出甚麼,都不會改變根本結構,頂多是個別人士被追究。這和公眾對整個制度的信心崩潰,風馬牛不相及。而且這些案例被抽空出來,作非脈絡性單獨調查,政府可以輕易進行「issue framing」,例如把調查重點變成「究竟8.31即場有沒有死人」:只要說一句「即場沒有人死」,而無論當晚警察多麼暴力、事後有沒有死人,調查都可以大言不慚,說「還警方一個清白」。

    缺乏「核心內圍」的外圍同心圓,好比失去地球的月球,只會被其他引力牽引,得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官方結論:找「七警」那樣的基層祭旗,把問題歸因為民生,配合北京宣傳「一國兩制」運作良好、「全面管治權」廣為接受、一切都是顏色革命…… 那時候,政府「獨立調查」了,整場運動防止一國兩制被繼續蠶食的初衷全盤失敗,大左傾、大換血、一國化的未來,隨著這個「有公信力」的「獨立調查」全盤到來。這是我們希望的結果嗎?林太,你作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這是你希望流芳百世的唯一功績嗎?

    明報筆陣,2019年12月9日

  • 違反企業倫理案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09 18: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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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週萬聖節漢堡王直接以「競爭對手」來扮鬼XD(shorturl.at/hizCI)
    這其實不是第一件戲謔對手的商業行為,之前的Google、Samsung也都曾經做過類似的是。但像漢堡王這麼直接指名道姓的戲謔對手,可能會陷入商標法的爭議當中。
     
    🎸使用他人商標而減損商標信譽,是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商標法第70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明知是別人的「著名商標」,卻還使用別人的商標或是冒用該商標,最後讓該商標的信譽受損,這樣算是一種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而依照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除了可以請求賠償,也可以請法院禁止或排除這種侵害行為。
     
    所謂的著名商標,依照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只要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其他事業或消費者都廣為認知是著名即可。
    麥當勞作為一個世界企業,他的商標屬於著名商標沒有問題,在我國智慧財產局的商標相關案件中,也曾認為麥當勞(包含”McDonald’s”以及經典的”M”字招牌)就是一種著名商標。
    (可參考智慧財產局核駁第0361898號)
     
    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漢堡王萬聖節活動,是不是減損了麥當勞的商標信譽呢?
     
    🎸怎樣算「減損商標信譽」?
     
    名譽這件事情在人類互罵的情況比較好理解,例如造謠、抹黑甚至罵髒話,可能都是侮辱名譽。但在「商標信譽」的情況,除了單純的抹黑以外,影響到商標的經營種類、品質、價格或其他商業利益,可能都算侵害商標信譽。
     
    例如,某精品旅館以「香奈兒」作為招牌,但明明香奈兒知名的是衣服、化妝品等服飾與配件。在法官看來,可能就會覺得讓人誤以為香奈兒確實有經營旅館業,影響了他經營的形象,因此有減損商標信譽的疑慮。
    (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8號民事判決)
     
    又例如,以「富蘭德林」當作自己投資公司的招牌,與知名的「富蘭克林」產生極端近似與衝突。假設這個「富蘭德林」實際業務又與當初註冊時不相符,陷入違法疑慮,而消費者又誤認兩者有關聯,則會讓真正的「富蘭克林」經營形象毀於一旦,這時也有減損商標信譽的疑慮。
    (參考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民商上字第22號)
     
    另一件案例則是知名行李箱「RIMOWA」。某人以貪圖該品牌的知名度,以「ROWANA」作為商標來販賣行李箱,但相較於單件要價數萬的RIMOWA,這個類似品牌的商品只販售3千元,在消費者誤認的情況下,可能會使消費者對RIMOWA評價與產品是否優質產生降低與減損,因此有侵害商標信譽的疑慮。
    (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17號民事判決)
     
    普遍來說,法院的標準是,只要有「違反社會倫理抄襲著名商標」或「提供品質較差商品」,都會讓消費者對真品、真實商標的評價降低,就算侵害商標信譽。
     
    🎸那麼漢堡王萬聖節活動是否侵害麥當勞商標權呢?
     
    漢堡王扮鬼如果清楚寫著McDonald’s,應該是麥當勞的商標沒有問題。
    但,這樣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抄襲、違反社會倫理?我覺得可能沒有,而且萬聖節對他們來說是個歡樂與慶祝的節日,或許在當天所做的事情會放的更寬。
    更何況,假如說他們有「降低真品品質」的話,不就是自打臉說「漢堡王的漢堡比較難吃」?我想這種邏輯更不會被接受XD
     
    以我國法院的判決來看,似乎「減損商標信譽」主要還是用來處理抄襲、仿冒的假貨、假公司,至於真公司之間的幹話,或許就留待公司們自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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