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就是不想被課稅,不要逼我!】 本篇是一個很難的大法官解釋,建議可能有法律背景的再進來,請先深呼吸,來吧! - 💰我真的不想被課稅! 簡單來說,這是一個人之常情,不想要被課稅的故事。 一般來說,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要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來徵收土地的增值稅,但有一些「例外」的狀況可以免被課稅。 ...

  • 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30 11:45:02
    有 805 人按讚

    【我就是不想被課稅,不要逼我!】

    本篇是一個很難的大法官解釋,建議可能有法律背景的再進來,請先深呼吸,來吧!
    -
    💰我真的不想被課稅!

    簡單來說,這是一個人之常情,不想要被課稅的故事。

    一般來說,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要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來徵收土地的增值稅,但有一些「例外」的狀況可以免被課稅。

    而故事的主角甲,要把土地賣給別人,並向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本甲想要用「農業用地」的方式來申報,因為這樣就不需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公所回應他的土地雖然南側種植白甘蔗,但北側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所以不是農業用地,導致甲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沒關係,或許甲有第二種方法,如果土地被認定是都市計畫法的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那也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為土地被國家徵收拿去用,還要課稅根本是剝兩層皮。)

    但因為甲的土地本來就是一個「既成道路」,雖然也是道路,但不是土地計畫法所「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無法適用免稅規定,必須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在窮盡訴訟程序的狀況下聲請大法官解釋。
    -
    💰甲有什麼主張?

    1⃣️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

    2⃣️財政部 9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

    甲主張法條和函釋一起使用的結果,就是讓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限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甲主張這樣違反「平等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在甲的案件中,甲的土地早在指定要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就已經變成道路,理論上應該不用被課稅。但是法律就是規定你的土地必須「本來不是道路,但後來變成道路的狀態」才不會被課稅,所以法條跟函釋使用結果,甲認為都違反「比例原則」,且也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年 2 月 2 日(90)農企字第 900102896 號函

    如果是「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就可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就算不是農業用地,「非都市土地」被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而且該土地依法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路使用,也可以不用土地增值稅。

    而農委會的函示,將公路「切出去」,認為符合「公路法」規定的道路,就不是「依法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路使用」,所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甲主張,農委會的函釋過度擴張土地稅法的範圍,增加法律所無規範的要件,違反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定主義」以及法律保留原則。
    -
    💰大法官說些什麼?

    國家徵收你的土地,如果是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不需用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非都市計畫卻還是要增收,大法官認為兩者對人民所造成的侵害應該是一樣的,所以不應該要有差別待遇,不應該有差別待遇,所以上面提到的「1⃣️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2⃣️財政部函釋」都違憲,過度侵害人民的平等權。

    但「3⃣️農委會函釋」,大法官認為這是農委會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作出的解釋,沒有過度限制法律,符合租稅法定原則,所以合憲。
    -
    💰有沒有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有,有四位大法官都認為「3⃣️農委會函釋」,過度限縮法律,且農路和公路不必然不同,實在沒有必要,應該要把該函示宣告違憲。
    -

  • 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在 林聰賢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1-13 23:34:36
    有 231 人按讚


    沒有農地,就沒有農業。

    這幾天農舍問題,在網路上又再度議論紛紛。
    我相信各方都試圖用最好的方法,來保護農地,無論是當時使用地方權限加以遏止,或是現在試圖探詢法令的原意,而另謀其他裁罰,我們都試圖在保護珍貴的農地。
    從2009年擔任縣長的隔年,就針對宜蘭當時氾濫的狗屋式農舍,頒布最小面積限制;後續對無農業經營者課予地價稅、對於農地移轉無法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作農業證明文件者課土地增值稅,並針對違規狗屋式農舍課徵特別稅...等等,增加種種限制,就是希望能遏止農地成為被炒作的目標。
    作為地方政府,農舍問題嚴重,行政手段有限,但又必須有所作為,改革一旦啟動,牽涉到的不只是圖利的商人,也會影響殷實耕作的老農,因此各階段的主政者,考量點都會應時調整,朝同樣的目標邁進。
    農舍興建本來就是特許並非權利,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才得申請興建!農地的90%必須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農地空間破碎零散,以及所衍生的應臨地界及道路側興建,都是在此精神基礎上所裁量,中央政府也因此做了法令上的約制。
    而在違規農舍房屋稅加價部分,更是基於房屋價值所調整,並非基於土地之價值作為核課之依據。因此當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1號)也才會說:『房屋稅加價規定未逾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授權規定,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在守護農地的道路上,歡迎各方的協力襄助,也樂見各種管制方式的討論,因為我們都了解:沒有農地就沒有農業,沒有農地就沒有農村。

    聰賢也知道,農地要落實管理及保存,除了法律面的努力,更要讓農民所得增加,才能讓農地長久、安定的被保留下來,也為永續農業奠定穩定的基礎。。
    聰賢也會努力和農委會,持續輔導讓專業新的農民及青農進到產業來,這樣農村不凋零,農地也不會持續再流失。

  • 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3-14 18:30:00
    有 3 人按讚


    稅捐機關表示,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