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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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陳思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官員不騎車一塊錢直徑都比5mm來的大 #想請問交通部哪裡買的到5mm以下的行車紀錄器? #交通部官員的冷氣房決策 越來越多機車騎士為了自保,都會在安全帽上方或側方加裝行車紀錄器,以便發生事故時能夠釐清真相。但近日北市議員陳建銘貼出交通部公文,表示上面說安全帽上裝行車記錄器的話,不能超過安全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4 12:44:06
    有 438 人按讚

    #大官員不騎車一塊錢直徑都比5mm來的大
    #想請問交通部哪裡買的到5mm以下的行車紀錄器?
    #交通部官員的冷氣房決策

    越來越多機車騎士為了自保,都會在安全帽上方或側方加裝行車紀錄器,以便發生事故時能夠釐清真相。但近日北市議員陳建銘貼出交通部公文,表示上面說安全帽上裝行車記錄器的話,不能超過安全帽5mm,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處500元罰鍰。
    換言之,就是「安全帽不能裝設超過5mm的行車紀錄器,否則可能受罰。」

    此舉引來許多機車騎士批評後,交通部回應表示「行車紀錄器可以裝車上,不用裝安全帽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則火速澄清表示「只要不是用螺絲或釘子強力固定在安全帽上,就符合檢驗規定。大多數人的行車紀錄器 或藍芽設備也都是用黏的或魔鬼氈,理所當然是安全又合法。」

    事實上,一塊錢(直徑)都比5mm來的大,加裝在安全帽上的面罩通常也都超過5mm,更別說市面上銷售的行車紀錄器會小於5mm。#想請問交通部哪裡買的到5mm以下的行車紀錄器?
    另外,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也表示「到底是有多大的動機,要一再地從機車騎士身上剝皮? 」

    然而,官員只坐在冷氣房內做決策已經不是頭一遭。先前環保署公告,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類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隨著選舉到來又政策大轉彎改成外帶臨時改內用以及商品中出廠時即附吸管就不開罰,政策朝令夕改!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臉書粉專發文發文「假裝關心機車的安全,其實想要搶錢」!這次引發騎士安全疑慮的不是裝在安全帽上行車紀錄器的大小;而是坐在冷氣房裡做決策的官員們的腦袋才對!官員們應該懂得體民所苦、走出舒適圈傾聽民意,而不是只知道在冷氣房裡下決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 在 udn發燒車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0 13:30:00
    有 125 人按讚

    研判駕駛人恐因開啟駕駛輔助系統而疏於注意前方路況;若駕駛時雙手離開方向盤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以新台幣6,000元到2.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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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天際線
    #ADAS #駕駛輔助系統 #ACC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01 16:36:48
    有 1,875 人按讚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僅才相差兩個多月的時間。
     
    不過,這次事件最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和分局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但是中和分局卻表示檢視錄影畫面後,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中和分局的這樣的說法,相當難以令人接受。
     
    就像今年七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灣旅遊拍攝影片,遭砂石車司機逼車,而集集分局副局長卻表示這是台灣民情一樣,警政機關對於逼車行為的怠惰與縱容,根本就是造成這種惡劣現象的幫兇。
     
    在這裡我期許警政機關,要回應民間大眾的疑慮,切莫不食人間煙火,變相縱容惡質的駕駛行為,讓惡意逼車這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也會提出修法,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做修正,遏止惡意逼車行為,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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