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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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3-28 18: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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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專章未能入法,希望相關部會詳加規劃】

    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的修正提案,我二年前所提出的刑法交通事故專案也包含在裡面。

    我的草案重點有三:

    1.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在3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提高酒駕罰則後,單純酒駕無肇事者,回歸行政罰,刑法只處理肇事及造成傷亡案件。以目前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

    2.依態樣之可責性決定量刑輕重:
    交通事故依普通事故、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再依一般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分別給予輕重不同量刑。

    3.肇事逃逸之加重:
    駕車逃逸者,依所犯罪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我在質詢時也指出,在星期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行政罰之後,今天要處理三個重點:
    1,配合道交條例第35條罰則提高,行政罰鍰必定超過法院判決易科罰金的金額,無肇事之酒駕(包含累犯)酒測值超過0.25是否還需要保留在刑法185條之3中。
    案例,汽車第三次酒駕違規罰21萬,但屬於第一次酒測超過0.25移送法辦,法院若判3個月只罰9萬元,遠低於行政罰鍰21萬。還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補足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結果還是依行政罰處理。

    2,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是否提高。

    3,酒駕刑責提高,對危險駕駛刑責卻還是維持過失罪刑責,為避免比例原則失衡,是否要一併檢討提高。

    雖然大家都認同我的修法主張,但卻認為現階不宜大幅修正,因此,委員會只處理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的提高,危險駕駛刑責沒有處理,交通事故專章也未能入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5-01 21:03:04
    有 264 人按讚


    用這種手段拒測,可能真的罰不到。
     
    酒駕在我國分別會受到兩種處罰,一旦吐氣酒測的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就會處罰鍰、移置車輛並吊扣駕照,若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除了還會受到刑法第185-3條處罰,處兩年以下或併科罰金二十萬。
     
    但不管是哪種處罰,依照法律都必須先證明人民有酒駕的事實,透過攔停酒測,就能符合法律「吐氣濃度超標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要件。
    然而,若在測量前就大量灌酒,這時候只能確定駕駛當時再加灌酒後超標,而無法確定駕駛當時是否超標。若法官依法審判,理論上在無法證明駕駛當時超標的話,必須要判無罪的。
     
    🎸有些人可能會想:好啊不算酒駕,那總可以用拒測來處罰吧?拒測一樣罰很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所謂的拒測,包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以及停車後但拒絕酒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9萬罰鍰、移置車輛並吊銷駕照,確實很重。
    之前有法院的判決就認為,拒測不以駕駛明講「我不接受!」為限,消極推託來延後測試的時間也算拒測。因此,這種碰到警察不停、飛奔進商店灌酒的情況,或許可以算是「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但問題是,這個拒測處罰限定在「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檢定之處所」。
     
    以這則新聞來看,如果警察並不是設酒測臨檢站在路中間來進行攔檢,而是一般的臨檢、路檢勤務,看到路人騎車不穩才攔停的話,就不能適用酒測拒檢的規定來處罰。這時候頂多適用的規定是一般性的拒絕接受指揮逃逸,可能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3千到6千元的罰鍰。
     
    🎸要避免這種酒測前刻意飲酒的脫法行為,一個是期待法院能夠彈性審判,推定測前灌酒的人一定超標,但這種推定方式不見得每個法官都會接受(例如,就算他真的是酒駕,你怎麼知道他在灌酒前是超標?說不定他灌酒前才0.14沒超標啊?)
    另一個做法可能是修法把「影響檢測」的行為也訂成是拒測的一種形式,但這樣可能就會讓酒測的執法變本加厲(我記得現在酒測前也允許你漱口)
     
    台灣的酒駕情形,在近兩次酒駕加重處罰以後都有確實的降低(降低多少?你可以看看:https://lihi.cc/eDc9c),雖然酒駕還是時常發生,但至少有在逐年下降,是往好的方向發展。這樣的降低程度夠不夠?需不需要再加重處罰?這個就見仁見智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18 1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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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近年來警方大規模加強查緝酒駕及毒駕,但根據公路總局統計,從2011年到2017年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也就是汽車駕駛人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街頭攔查,拒絕停車而逃逸的,平均每年高達5500多件。
      
    為什麼逃逸稽查的案件數一直居高不下?
    包括俊憲在內,許多委員及警政署都認為,原因之一在於現行道交例第60條,對於不依規定接受稽查逃逸者的罰鍰,只有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跟同法第35條拒絕酒測、毒測者的罰鍰9萬元相比,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讓心存僥倖的駕駛人在被攔查時,乾脆直接跑給警察追,藉此來躲避藏毒等其他更重的刑責。
    而駕駛人因酒駕、藏毒或其他原因畏罪逃逸,往往加速行駛,無視交通號誌,闖紅燈、逆向、超速樣樣來,引發警匪追逐,不僅嚴重影響道路安全,甚至導致用路人及執勤警員重傷及死亡。
      
    因此,俊憲也提出修法,針對遭攔查拒停而逃逸的罰則,由原本的3千至6千,提高至3萬元至9萬元;其次,若因逃逸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照2年;再者,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另外,據警政署資料,台灣2017年1,434件死亡車禍事故,若以肇事駕駛年齡層分析,佔比最高的是70歲以上的高齡駕駛,每10萬人有9.37件,因此公路總局去年7月1日起實施的「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對於改善交通安全至關重要,目前辦理率39.45%仍偏低,俊憲要求公路總局更積極宣導,尤其是在偏鄉,應該積極辦理結合各鄉區衛生所辦理體檢、認知功能測驗及換照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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