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萬的網紅趙天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針對我所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修正案,決定予以撤案。 大家意見我都有看到也很重視。當初提案是基於希望讓用路人能有更安全的交通環境,因為在行駛中單手操作手機,導致交通險象環生,也有不少用路人跟我請託修法制止。 而交通事故肇因為手持行動電話有294件、死亡3人、受傷379人。其中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 在 趙天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04 13:04:52
    有 1,305 人按讚

    針對我所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修正案,決定予以撤案。

    大家意見我都有看到也很重視。當初提案是基於希望讓用路人能有更安全的交通環境,因為在行駛中單手操作手機,導致交通險象環生,也有不少用路人跟我請託修法制止。

    而交通事故肇因為手持行動電話有294件、死亡3人、受傷379人。其中汽車有118件、死亡2人、受傷148人;機車為176人、死亡1人、受傷231人。

    駕駛人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數,從2016年366件成長到2019年454件,因此我提出修法。

    但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今年1月至9月,全國警方共取締騎機車和開車滑手機件數,共有2萬6364件,騎機車滑手機的有2萬1699件,開汽車滑手機因取締不易僅有4665件,確實對機車族並不公平。

    而行政院、交通部與警政署日前就行駛間使用手機架使用的相關規定進行研擬,但尚未有結論,我認為用路人行車安全需要保障,外送服務業的勞工權益也都需要更精準的法律配套措施,目前違規態樣難以界定、執法困難,因此我決定先行撤案,謝謝大家的意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5 13:30:30
    有 8 人按讚

    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開車騎車是不能玩手機的,年末將近,到處都在警察大執法抓各種交通違規,還有檢舉達人也都蠢蠢欲動,不管再急,請停車在使用手機好嗎?維護用路人(包括自己)的安全唷!



    不過最近有則新聞是這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90號判決

    有位機車騎士在停紅燈的車叢中,從包包中拿出手機看有沒有未接來電,警察北北要求她到旁邊停車接受稽查遭拒,因此警方認定拒絕停車稽查逃逸,開單舉發,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違反處罰條例,裁罰新台幣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機車騎士很森氣就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贏了喔!

    法官的見解大概是,雖然機車騎士在駕駛機車停紅燈的時候用手機,但是那是在車輛靜止的時候短暫查看電話內資訊(不到10秒),和一般宣導不能用手機的違規行為不太一樣,有沒有妨礙駕駛安全還不好說,再來,攔檢逃逸的逃逸應該是像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之文件或資料而離去現場等,因此原處分撤銷。



    雖然機車騎士贏了,但大家還是不要隨便用手機啦!真的危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手機 #機車 #逃逸 #交通 #判決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ttps://lin.ee/EjL45sq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05 19:01:17
    有 145 人按讚

    #統戰無所不在
    1. 記下車號、駕駛姓名
    2. 錄音存證並向該車行檢舉駕駛!
    3. 拍下使用手機照片向當地交通警察局檢舉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1-1&fbclid=IwAR1y2tMrmOi2bQVZelp9cyuv9tnePXTIpYSFCMN42KEUy3Z5C-1P3UWW6Uc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2961723728/posts/3175960269179333/?d=n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