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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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4:17:45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30 11: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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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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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 在 耿葳 The We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4 12:29:17
    有 16 人按讚

    市府工程螺絲鬆脫再現公安疑慮!

    今天凌晨

    發生一起聯結車硬闖水源快速道路並因車上鋼樑掉落而壓毀隔音牆的事件

    居然就是市政府自己發包的中正橋改建工程的車輛肇事

    這個連結台北市中正區跟新北市永和區的中正橋改建工程,一直以來就是爭議不斷

    光工程發包就歷經4次流標

    2018年工程款還從原本的21億追加到24.69億引發議會撻伐

    最後在2019年才由春原營造以22.1億得標開始施作

    而就在太魯閣慘案發生後,各級政府工程的工安及監督義務不斷被檢討的時候

    台北市政府這個爭議不斷的中正橋改建工程

    如今卻發生自己的工程車輛【無大貨車通行證違規上路】、【聯結車違規行駛高架道路】、【車上鋼樑未固定好而掉落】的連環離譜意外

    而從去年光砂石車無通行證闖管制區肇事導致市民傷亡

    耿葳就要求台北市政府落實大貨車攔檢機制,並發文要求所有超過6.5噸的工程車輛都必須申請通行證才能上路

    結果,台北市政府自己的中正橋改建工程聯結車卻出現通行證過期等同無證上路的狀況

    加上聯結車本來就禁行高架道路卻還硬闖

    簡直就是市府帶頭違法的具體表現

    民間工程我們都一再要求落實工安、合法及安全了,更何況是政府自己的工程,不是更應該以最高標準來管控與看待嗎?

    如果今天像太魯閣事件一樣,因為政府工程的管控不良而造成民眾任何傷亡,這個責任台北市政府承擔的了嗎?

    如果市府自己的工程都帶頭違規,又什麼立場要求民間工程合法?

    ⚠耿葳要求⚠
    台北市政府立即重新檢視自己發包的所有公共工程,並要求承包廠商務必遵從政府相關規範進行申報與施作,以確保工安及公眾安全。
    同時要求台北市新工處必須依照委外合約追究廠商的相關責任。

    【工程車物品掉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元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聯結車闖高架道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大貨車未依規定申請通行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8 08:30:16
    有 8 人按讚

    <要玩飛盤請到公園裡玩>

    這幾天劉哥看到新聞報導一輛貨車行經台61線時,
    因為沒有綁好載運的辦桌桌子,
    導致桌子像飛盤一樣亂噴飛,
    結果一上網查,
    在2011年的時候也有一輛載滿辦桌桌子的貨車在國道上射飛盤,
    這樣的情形真的很危險,
    不但駕駛人可能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3條第1項第11款而吃上罰單,
    更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受到損害,
    所以貨車司機上路前請一定要再次確認貨物有確實繫好!!

    2011射飛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WcV9z4CJ3U

    2021射飛盤: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36827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1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5-28 18:41:56

    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運動,其他項目亦帶有強烈宗教色彩,若循此教學內容所言,難保成為志工入校傳教的破口。
     
    市議員林易瑩再三強調,此次質詢非針對特定宗教,而是教育基本法明確指出教育本應中立,不得為特定宗教宣傳,林易瑩更要求教育局應隨時掌握現況,以預防心態嚴謹審查所有志工團體入校使用的教材,保障學童的受教權。
     
    06:25
    #強制講習,勞權教育超前部署
    對今年台南勞檢員正職員工比例在市政團隊和勞工局的努力下即將提升一事,我予以肯定,但台南勞權現狀仍有不少待改進的部分,從去年勞檢清冊,可知仍有許多雇主因不同原因被多次開罰。因此,我提議市長和勞工局在台南勞權教育部分超前部署,比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安講習模式,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強制台南雇主於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規時除現有裁罰外必須另參與勞權講習,這樣的做法除使中小企業和新創產業雇主可獲得完整的勞基法基本認知,避免再犯外,更可讓知法犯法的大企業付出額外的時間成本,相較於目前動輒重罰兩萬的勞基法,更能對其達成警戒目的。
     
    依照目前地方制度法,勞資關係及工商輔導本為地方自治事項,且台北和台中都對此有比中央更嚴格的自治條例,在已有前例的情形下,我要求市政府研議於地方自治法規中,在不變動現行勞基法罰則前提下,增加強制勞權教育的可能性。
     
    11:05
    #社會住宅,越蓋越多還越少?
    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台南市政府都發局於2019年11月22日「台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記者會」指出公辦都更部分將可提供210戶的社會住宅,但根據2020年5月20日報導,台南市公辦都更完成招商簽約可提供戶數為180戶。黃偉哲市長表示,會在今年內達成210戶的目標,並努力爭取更多的興建戶數。都發局長指出,180戶社會住宅僅是第一期的部分,將在暑假前後開始第二期招商,預期總戶數可以超過210戶,並在3年內完成興建。我再三強調社會住宅的滾動式檢討,總是越滾越少、越滾越慢,台南在社會住宅議題上本就發展較慢,請都發局加緊腳步,迎頭趕上其他城市,另外滾動式檢討應該是隨時現下狀況做策進,而不是當成果未達期許就將未來尚未發生的事物納入現下的政績。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由台南市政府提供資料中顯示,第二期包住代管計畫截至109年3月31日共媒合146件、達成率約12.1%,我能理解在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下,業者在開發新房源及媒合房客勢必更加困難,但達成率不佳仍舊是現實狀況,都發局應審慎思考策進方法。都發局長表示,第二期包租代管媒合數量截至今日已有242件,會再繼續努力讓媒合數量提升。
    過去我在業務部門報告及總質詢皆多次提起社會住宅相關議題,希望台南市政府可以將好的政策持續推廣、普及,落實居住正義,也感謝在基層共同努力的夥伴,期待未來可以看見更好的達成率。台南的社會住宅或許是剛開車、開慢車,但只要目標不變,終究可以抵達終點,大家一起努力。
     
    17:35
    #消防員勸募住警器也要算評核?
    針對住警器預算,在108年消防局共編列100萬元以及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9萬6000元購置5115顆住警器;109年消防局無編列任何預算,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1萬6千元購置857顆住警器,消防局長指出,目前住警器裝設率已達百分之七十幾,裝設次序第一優先的部分也幾乎完成,由於在庫存還有民間捐贈的2萬6千顆住警器,因此尚不需要編列預算購置。
     
    我非常感謝民間團體捐贈物資、協助市府推動市政所需,我也曾在疫情期間媒合民間力量捐贈C級防護衣予消防局,然而根據「台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度防火宣導執行計畫」,消防局將勸募住警器做為消防人員業務評核標準。民間團體的付出我深表感謝,但不該以要求或記功嘉獎的方式促使基層消防夥伴必須負擔勸募的業務。消防局長指出,該份評核表是在過去裝設率較低的時空背景下訂立,目前已經沒有需求,會在總質詢後迅速將該部分廢止。
     
    此外針對住警器裝設部分,我認為消防局在裝設住警器過程中最常接觸的三大族群,過去多由其他局處如民政局、社會局等辦理相關業務及清冊製作,消防局相對不熟悉,民眾也較為陌生,消防員登門輔導裝設住警器被當成詐騙集團或因恐懼拒絕裝設者時有所聞。希望其他局處可以更主動協助消防局,訂立明確執行計畫、建立制度,避免因各區域消防同仁與當地里長或區公所熟識程度不一,造成裝設情況出現區域差異。
     
    透過區公所社會課通報需求、里辦公處開放民眾申請回家自行裝設、里長里幹事陪同消防員到府安裝、社會局社工與消防員聯合到府併行訪視三大族群業務等方式,在不過度增加基層業務的前提下促進各局處的互助協力,形成良性循環,才讓台南市政府的市政推動更加順暢。
     
    27:34
    #公園違停怎麼辦?
    目前台南公園綠地中常有駕駛或違停汽機車之情事發生,儘管公園管理上有負責巡查之人員,但無法24小時都在原地守候,因此常需要倚賴民眾通報或檢舉,來協助取締。
     
    我接獲陳情,陳情人以清楚拍到機車及行為人的照片向工務局檢舉,但卻獲得工務局以「《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內規定違停的罰則對象是行為人,而照片只拍到機車,難以認定機車持有者是否等同行為人。」為由拒絕開罰;但就去年的開罰記錄來看,只要檢舉人提供拍攝到機車的照片就可開罰,並未要求將行為人入鏡,這樣的結果,很明顯有標準不一的狀況,因此我要求工務局對此情形徹查檢討,讓檢舉成案的標準一致,同時也應檢討台南各公園周遭的停車空間,並加強對公園內違停和駕駛的取締,把公園還給使用公園運動、休憩的市民。
     
    34:43
    #T-bike站點怎麼架?
    上述公園違停外,其實台南的人行道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汽車、機車、攤商違停嚴重,民眾無法安心行走在人行道上,常必須冒著危險走至車道外,造成諸多不便及意外險象環生。另外,人行道數量不足也是一項困擾台南很久的大問題,這兩個問題也間接導致T-bike站點的架設無法普及,因為公共自行車站點依規定須設站於公有土地,其中最為常見的公有土地便是人行道,自行車站體的設置要求最少要長度22米、寬度3.5米以上,若人行道長寬不足,便會影響到設站,同時,越少的人行道也就代表越沒有空間可供公共自行車設站,那我們的站數當然也就長不起來了。
     
    我要求市府,末端運輸網路的規劃要盡快完成,行人的路權當然也不能忽視,透過人行道跟公共自行車站的建設以及違規取締,才是快速建置完善大眾運輸系統的捷徑。
     
    38:41
    #永康親子館咧?
    永康的新生兒數量,近幾年都是台南市行政區裡數一數二多的,卻一直無法設立在地的親子館,在上次我的總質詢當中,市長也提到目前的方向之一,是針對現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從中尋找適合的場地,而我在這次大會期間也督請財稅局盤點永康地區的低度利用空間,我們若有閒置的空間,就應該要有效率的運用。
     
    在總質詢當中,我也質詢社會局長,目前永康設立親子館的規劃進度到哪裡了,局長提到在未來可能會朝向搭配社會住宅新建的空間,規劃設立親子館。我理解目前永康寸土寸金,在找尋適合設立親子館場地的方向上,不管是搭配新建社會住宅,還是閒置空間再利用,都希望市府可以加緊腳步找到適合的空間進行規劃,讓永康的小朋友能夠早日擁有自己的親子館。
     
    40:11
    #無障礙廁所空間有障礙!
    永康探索公園內的無障礙廁所長久沒有維護,廁所內堆積雜物、欄杆鏽蝕嚴重,根本幾乎無法供身障者使用,且緊急按鈕離馬桶過遠,若如廁發生意外,身障者也難以觸碰求援,我認為這些缺失如果是台南各地區公園的常態,那是對身障者的需求極不尊重,因此要求工務局針對全台南所有無障礙廁所進行盤點,務必將失修的設備改善,讓身障者的生理需求也能受到保障。
     
    41:30
    #祥合公園景觀做半套!?
    公七公園在今年二月風光地啟用,但近期有民眾和我反映,公園周遭的排水渠道環境仍然處於未完工狀態,今天在總質詢確認該區的負責單位為水利局,我希望市府盡快解決,應將公園裡進入排水渠道的入口圍籬設置齊全,以免有民眾或孩子誤入發生事故;接下來是登革熱好發的季節,未完成的疏濬工程導致水流阻塞易孳生蚊蟲,應盡速處理,莫讓渠道環境成為病媒蚊繁衍的溫床。水利局長則承諾,會責請相關廠商進行改善。
     
    42:57
    #公車站整修,公車停不停要說啦!
    我接獲民眾陳情,近日永康區內因為有道路工程施作導致公車暫停靠站的狀況,民眾早起出門工作才發現公車不會經過,必須步行到下一站才可以搭乘,並且該路公車行經奇美及成大醫院是許多需要看診的長輩時常搭乘的路線,公車管理處卻沒有在站牌有任何標示告訴大家暫停停靠的預計時間,也沒有任何臨時停靠站的設置,造成許多民眾的生活受影響。
     
    我一直希望台南能夠逐步培養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觀念,但倘若政府不將大眾運輸的品質提升,我們如何讓市民產生對大眾運輸的信賴感,我相信許多人都有因為公車誤點或班次過少造成時間安排延誤的經驗,這也是我一直提出要檢討的問題,希望交通局好好努力。
     
    45:08
    #工策會,若亂來不違法?
    工策會長年爭議不斷,我已經在之前的會期中指出工策會的諸多疑問,但至今仍沒有改善的跡象。於是,我於今日質詢時提出幾個疑問,針對工策會成員是否為公務員及兼職是否違法一事,詢問南市府人事處、法制處及政風處,並得到三個局處回應,表明工策會並非市府法定機關,因此也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在該情況下若兼職經營其他生意,無違法問題。
     
    這樣的狀況非常荒謬,工策會請領市府數千萬經費補助,其成員卻不像公務員受法規規範,若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己的事業也無法可罰、完全無法監督,這些結果的出現都係因於:目前台南沒有針對工策會的法源依據,對此我也一再要求市府,盡快完善工策會的相關法源,同時也要納入日落條款,讓工策會業務逐步回歸經發局。若經發局因為業務回歸而導致工作量增加無法負擔,也應該盡快研擬增加員額編制,以補齊空缺。請黃市長拿出道德勇氣,解決工策會長年爭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4-18 12:00:17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

    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5-14 15:28:23

    #黃珊珊  #科技執法 #取締違停
    關於科技執法,陸續已有新北市、桃園市以及台中市,分別在區間測速、取締違停上採用。而在北市預計在今年於自強隧道採取區間測試,日前也開始安裝測試。但另一項取締違停,新北板橋、桃園市都開始執行,台中甚至裝設在公車停靠區,但台北市卻似乎毫無動靜。

    黃珊珊議員表示,柯市長在上屆曾提出以路邊監視器取締違停的想法,但因為根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其設置目的並不包括取締違規,這個案子就沒有下文。但新北市、桃園市與台中市從去年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採取科技執法取締違規停車。根據新北市統計,採用科技執法取締違停後,違規案件數下降了90%以上,從事實證明,科技執法會減少違規數。

    以新北市為例,在「違規停車自動偵測執法系統」建置前,平均每日違規件數計168件,今年1月正式執法,違規件數1月降至每日12.19件(共378件,降低93%)、2月降至每日10.75件(共301件,降低94%)、3月更降至每日6.58件(共204件,降低96%),可見對交通秩序改善有良好助益。

    科技執法實際是減少違規數,違規數減少,自然罰單就少。

    黃珊珊議員認為,台北市可先在信義計畫區以及違停嚴重區域規劃試辦,但在試辦前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比如忠孝東路四段長年佔據違停排行榜第一名,若開始要在這試辦,就須先行規劃上下車臨停區,至少一兩個街廓就有一處,並不是整個區塊都不能臨停。而信義計畫區內,有幾間百貨公司或大樓,在都審時
    都有要求在地下室設置上下車區域,試辦前也要跟這些業者確認目前上下車區域有無違規占用情形,並同時公告執法取締區域內,哪些路段或大樓是可以提供臨停。

    最後黃珊珊議員指出,在4月30日與市長便當會中,市長也承諾會在一定預算內,請警察局著手規劃,希望科技執法取締違停的試辦區域以及配套措施,能在年底前上路,讓台北市交通能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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