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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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在交通委員會,針對公車司機勞動權益、電動公車的佈建速度、自行車道不連貫的問題、以及士林北投的行人安全,跟交通局長與公運處長討論,希望能夠一步一步改善台北市的交通環境。 1️⃣ #公運處長也承認公車司機過勞!如何改善司機勞動條件? 上個月 #內湖公車車禍 造成一死一傷,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05 18: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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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交通委員會,針對公車司機勞動權益、電動公車的佈建速度、自行車道不連貫的問題、以及士林北投的行人安全,跟交通局長與公運處長討論,希望能夠一步一步改善台北市的交通環境。
     
    1️⃣ #公運處長也承認公車司機過勞!如何改善司機勞動條件?
     
    上個月 #內湖公車車禍 造成一死一傷,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再度凸顯出公車司機過勞的問題。在交通委員會上,就連公運處處長也承認,公車司機仍有過勞的狀況。
     
    而現行無論透過稽查與裁罰來遏止業者違規、或是加強招聘新司機以改善人力短缺,司機都還是有過勞的情況,就代表目前 #政府把關公車安全與司機勞權的制度,仍是 #漏洞百出。我在現場立即要求, #公運處在三個月內提出司機勞動條件改善報告,不能再放任遺憾的事件發生了。
     
    2️⃣ #在2030年全面改為電動公車,台北市來得及嗎?
     
    台北市目標在2030年,將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從數據來看,從2017年到2019年之間,#平均每年僅有16輛燃油公車汰換為電動公車;台北市總共有3500輛公車,要在未來十年內逐步汰換,換算下來 #每年需要汰換350輛,才趕得上2030年公車電動化的目標!
     
    此外,公車停放的場站與起迄點,也需要 #加速建置充電設備,才有辦法讓電動公車上路更順利,我要求公運處兩周內提出相關規畫,一定要提早佈建,讓電動公車政策能真正落實!
     
    3️⃣ #自行車道不連貫!擴大設置自行車道前,要先提解方!
     
    台北市的自行車道,長期存在一個問題:自行車專用道一般是劃設在人行道的最外側、公車亭也設在人行道的最外側, #自行車專用道被公車站給隔了開來,自行車騎士該怎麼騎呢?
     
    直直往前騎經公車站,容易撞到人;往馬路最外側車道騎,反而危險;如果繞開人多的公車站、往一旁人行道騎,卻會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一項第五款而 #被罰款。
     
    就有自行車騎士跟我反應,他就因為這樣被罰過,以後經過公車站都只用牽車的方式走過去。我想,這樣的折衷做法,長遠下來還是會影響到民眾使用自行車道的意願。
     
    交通局長現場答應,會在年底前完成通盤檢討、並提出解決方案。
     
    4️⃣ 鄰里交通環境改善計畫,士林北投推動速度要加快!
     
    交通局推動鄰里交通環境改善計畫,希望讓台北成為 #對行人更友善的城市。
     
    然而,不僅交通改善工程施作里數比例, #士林與北投雙雙吊車尾,其餘行政區均在八成以上、士林卻僅有七成、北投更僅有六成;在發生事故次數最高的前18個鄰里中,更有 #接近4成集中在士林與北投。
     
    我希望交通局不要漠視士林北投的行人安全,強化士林北投的交通改善工程,給民眾安全的鄰里交通環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 在 魯明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03 2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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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接連發生的”惡意逼車”危險駕駛事件,除了令人憤慨難平之外,更突顯了我國長年以來亟需解決的道路安全問題。

    目前道路危險駕駛行為,依我國刑法規定,恐構成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三、四款規定上,也針惡意逼車以及急停急煞等危險行為,處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如何利用法條有效嚇阻並徹底執行,進而還給民眾安全回家的道路才是重點所在,所以對此在刑罰面、執行面以及宣導面提出以下想法:

    一、 刑罰面:在過去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的判例當中,雖然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部分法院卻僅輕判幾個月,還得易科罰金,以致嚇阻力顯有不足,所以將研擬修法提高該法條之最低刑度。另外,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除了提高罰鍰外,也將與主管機關共同研擬是否應增加吊銷駕照的處罰。

    二、 執行面:從犯罪預防理論的角度來看,預防的重點不僅僅是罰責的輕重,而是刑罰的確定性,簡言之就是犯罪後會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唯有強力執法才能有效預防,所以將督促執法單位,對於危險駕駛行為力求勿枉勿縱、嚴格執法。

    三、 宣導面:刑罰一直以來都是國家公權力的最後手段,雖然宣導的效果難以立竿見影,但政令宣導卻是國家與人民最直接的溝通,既必要也重要,所以在安全駕駛的宣導方式上,將要求主管機關除了利用傳統的文宣、海報之外,也應與新型傳播媒介中的KOL合作,如YouTube、Facebook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1 08:30:17
    有 17 人按讚

    <違停搞定??>
    劉哥最近在路上常常看到停在路邊的車窗上浮現著一張張的人臉,
    遠看還以為真的有駕駛人坐在車上,
    近看才發現其實只是一張圖片而已,
    或許是駕駛人有時會停在禁止停車的區域,要讓警察誤以為他在車內、只是臨停,以避免遭到開罰吧,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靜止中的車輛不能在車窗上擺放圖片,
    但還是不鼓勵違停的行為喔!!

    P.S.這樣放圖片其實還蠻可怕的(尤其是退色到慘白的第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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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知識---「臨停」和「停車」不同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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