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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6條 在 張淵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市議員張淵翔辦公室-分享10月份新制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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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刷卡繳罰單需自付手續費】
由於銀行不再吸收民眾臨櫃刷卡繳罰款的手續費,10月1日起,該手續費需由民眾自行負擔。手續費分為5級距,罰單刷卡1元至998元,手續費2元;999元至9993元,手續費7元;9994元至4萬9990元,手續費10元;4萬9991元至9萬9980元,手續費20元;9萬9981元(含)以上,手續費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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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巷弄限速30公里】
交通部推動速度管理,針對路寬較窄且車行速度較慢的都市內巷道或區村里道路進行降速,10月1日起,「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速限將從每小時40公里調整為30公里。若違規,可依法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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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
為讓民眾確實了解相關規定,以免造成後續執法認定疑慮,如轉彎、變換車道前就必須打方向燈,相同車道超車時,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針對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900元至1200元加重罰至全面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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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電動自行車開罰項目】
電動自行車車主擅自改裝,可處新台幣1800元到5400元;車輛速度超過時速25公里,可處900元到1800元;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處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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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開罰】
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較現行罰款加倍罰。
自行車等慢車若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視障者,罰鍰也從300元以上600元以下,加倍為600元至1200元;若因不禮讓肇事使人受傷、死亡,罰鍰亦加重為1200元至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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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斑馬線上堆放物品妨礙交通開罰】
若在斑馬線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在斑馬線旁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等,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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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警衛保全妨礙交通開罰】
依法令規定,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其餘人員均不可於道路上、斑馬線上攔阻人車通行。針對公寓大廈警衛或保全人員在道路上、斑馬線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可分別開罰1200元至2400元、3000元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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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阻礙斑馬線交通開罰】
未經許可在斑馬線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將開罰3000元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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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免徵汽燃費】
因陸客限縮來台,衝擊觀光業及遊覽車業者,交通部規劃自今年10月起,遊覽車免徵汽燃費1年,以協助業界紓困,預估1輛車1年可少繳約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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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小貨車載重量】
現行規定小貨車總重不得超過3.5公噸,交通部放寬標準,未來中小貨車可在符合安全原則下,專案申請提高小貨車載重量,估計逾10萬車主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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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電動三輪機車載重管理規定】
網購時代來臨,因應宅配物流業者引進電動機車載運送貨,交通部增訂電動三輪機車載重管理規定,具封閉式貨箱特別設計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從現行80公斤增加到200公斤。
整體規格尺度不得超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機車規格尺度,貨物不得超出或附載於貨箱以外,前軸重應大於或等於該車總重量的百分之30等規定。業者可自即日起依規定進口或製造具封閉式貨箱特別設計之電動三輪機車,並經檢測審驗合格後,到公路監理機關登檢領照行駛道路。中華郵政也已宣示將採購電動三輪機車,以順應郵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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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場免收國際航班降落費】
因應陸客縮減來台,針對桃園、松山以外機場,自今年10月1日起至明年3月31日止,免收日本、韓國及新南向國家航線的國際航班降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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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花東國際定期包機獎助地勤費】
為提振花東觀光,交通部針對飛花東的國際定期包機,獎助地勤費50%,改善因航班數量較西部機場少,地勤公司因成本考量,向航空公司收取較高的地勤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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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秋冬遊補助】
配合政府鼓勵國旅所推秋冬遊補助,高鐵於10月1日至12月31日推出飯店聯票,加購高鐵車票優惠從原8折降為75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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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遊補助溫泉優惠】
觀光局研擬溫泉優惠,預計10月中上路,民眾只要入住與配合的7000多家旅宿業者,即可憑住宿的統一發票,到配合的溫泉業者泡湯。消費者只要在發票上留下電話,不限平、假日,每房憑發票可免費泡湯一次。優惠也擬比照夜市券模式,限定同一區業者使用,平衡南北業者差異,只有東部、離島業者可以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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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參考:https://bit.ly/35m4QhM】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6條 在 張淵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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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巷弄限速30公里】
交通部推動速度管理,針對路寬較窄且車行速度較慢的都市內巷道或區村里道路進行降速,10月1日起,「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速限將從每小時40公里調整為30公里。若違規,可依法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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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
為讓民眾確實了解相關規定,以免造成後續執法認定疑慮,如轉彎、變換車道前就必須打方向燈,相同車道超車時,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針對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900元至1200元加重罰至全面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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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電動自行車開罰項目】
電動自行車車主擅自改裝,可處新台幣1800元到5400元;車輛速度超過時速25公里,可處900元到1800元;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處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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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開罰】
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較現行罰款加倍罰。
自行車等慢車若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視障者,罰鍰也從300元以上600元以下,加倍為600元至1200元;若因不禮讓肇事使人受傷、死亡,罰鍰亦加重為1200元至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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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斑馬線上堆放物品妨礙交通開罰】
若在斑馬線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在斑馬線旁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等,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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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警衛保全妨礙交通開罰】
依法令規定,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其餘人員均不可於道路上、斑馬線上攔阻人車通行。針對公寓大廈警衛或保全人員在道路上、斑馬線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可分別開罰1200元至2400元、3000元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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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阻礙斑馬線交通開罰】
未經許可在斑馬線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將開罰3000元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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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免徵汽燃費】
因陸客限縮來台,衝擊觀光業及遊覽車業者,交通部規劃自今年10月起,遊覽車免徵汽燃費1年,以協助業界紓困,預估1輛車1年可少繳約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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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小貨車載重量】
現行規定小貨車總重不得超過3.5公噸,交通部放寬標準,未來中小貨車可在符合安全原則下,專案申請提高小貨車載重量,估計逾10萬車主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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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電動三輪機車載重管理規定】
網購時代來臨,因應宅配物流業者引進電動機車載運送貨,交通部增訂電動三輪機車載重管理規定,具封閉式貨箱特別設計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從現行80公斤增加到200公斤。
整體規格尺度不得超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機車規格尺度,貨物不得超出或附載於貨箱以外,前軸重應大於或等於該車總重量的百分之30等規定。業者可自即日起依規定進口或製造具封閉式貨箱特別設計之電動三輪機車,並經檢測審驗合格後,到公路監理機關登檢領照行駛道路。中華郵政也已宣示將採購電動三輪機車,以順應郵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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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場免收國際航班降落費】
因應陸客縮減來台,針對桃園、松山以外機場,自今年10月1日起至明年3月31日止,免收日本、韓國及新南向國家航線的國際航班降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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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花東國際定期包機獎助地勤費】
為提振花東觀光,交通部針對飛花東的國際定期包機,獎助地勤費50%,改善因航班數量較西部機場少,地勤公司因成本考量,向航空公司收取較高的地勤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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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秋冬遊補助】
配合政府鼓勵國旅所推秋冬遊補助,高鐵於10月1日至12月31日推出飯店聯票,加購高鐵車票優惠從原8折降為75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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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研擬溫泉優惠,預計10月中上路,民眾只要入住與配合的7000多家旅宿業者,即可憑住宿的統一發票,到配合的溫泉業者泡湯。消費者只要在發票上留下電話,不限平、假日,每房憑發票可免費泡湯一次。優惠也擬比照夜市券模式,限定同一區業者使用,平衡南北業者差異,只有東部、離島業者可以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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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參考:https://bit.ly/35m4QhM】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6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