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過戶登記人是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過戶登記人是誰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過戶登記人是誰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過戶登記人是誰產品中有20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

過戶登記人是誰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1-19 04:16:55

【@businessfocus.io】 中韓資本近軍事設施囤地 日政府警惕 欲建「土地身分證」嚴查買主 . 多間日本傳媒日前引述消息報道,有80幅在日本國防設施方圓10公里以內的土地被中國資本直接或間接買入,用以建設度假村設施或起樓。針對此事,日本政府於9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外資購買攸關安保重...

過戶登記人是誰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0:16:09

【維持婚姻,能對孩子有更多好處嗎?】  近期有部分藝人傳出離婚的消息,例如藝人小禎就與老公結束了12年的婚姻。部分藝人在描述自己的離婚經過時,常常會提及,過去沒有儘快離婚,大多是考慮到孩子的狀況。  他們擔心夫妻倆若離婚,會影響到孩子的成長,甚至可能在班上受到霸凌,「孩子還是要有一個完整的家...

過戶登記人是誰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00:28:57

#離婚訴訟大勝訴👏👏👏  今天在下班前收到 #離婚 案件勝訴判決!對於明天要出庭的新案件 #離婚調解 更有信心了!💪💪💪舊案結案!可以好好處理新案👌👌👌  ❤️ #離婚法律小知識❤️  那「#協議離婚」需要注意什麼呢?  🔺子女跟誰、俗稱:#監護權?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約定「一...

  • 過戶登記人是誰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30 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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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 過戶登記人是誰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09:52:34
    有 763 人按讚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過戶登記人是誰 在 趙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6 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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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往事讓我成長變成一個好的大人
    鬼月分享一件鬼事
    最近看到房屋同業競爭互相的指責的新聞
    想到多年前自己的親身經歷🤪🤪
    那一年,父親剛做完心臟繞道手術,
    不方便住爬樓梯的房子,加上需要大量走路復健,因此我就在大安森林公園附近找了一間一樓房子,暫時先出租
    徵得房東的同意,我花了60萬重新裝潢,舖地板,換浴缸..,大家都笑我傻,不是自己的房子,何必花這麼多錢?
    住了2年,房東有想賣給我的意願,當時我自己還買了一間預售屋,一間剛完工的房在裝潢,因此就問了銀行,沒想到銀行說,可以貸款給我比屋主賣價更多的錢,我當時決定把她買下來,但隔了一天,屋主打給我說,要我另外負擔增值稅,跟其他所有的費用,這時,我有點猶豫了,我想一個晚上的變化就這麼大,如果她又加價呢?
    因此我就跟他說我再考慮一下
    第三天,屋主就帶一位房仲來我家,說在我考慮的當下,他也讓仲介賣賣看
    果然,不出我所料,可能是仲介跟他說了什麼,應該是想看看可否賣到更好的價錢
    仲介到處看了看,然後跟我說,屋裡的東西都不要動喔,如果有人來按門鈴,也請我不要開門,因為他已經有口袋名單,從那天開始,就有不少人在我家門口張望,搞得我爸媽好緊張,他們是老實人,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就這樣過後一個禮拜,我聯絡不到屋主,也沒有人來看房,但是仲介跟我說,
    房子已經賣掉了
    房子已經賣掉了
    房子已經賣掉了
    沒有人看房,但是房子已經賣掉了,我當時想,好不可思議喔
    過了2個禮拜,租約到期,当我準備搬家時仲介又出現了,他跟我說冷氣 冰箱 沙發,都要留下來
    我覺得很奇怪,因為那些家電用品都是我買的,而且才用了兩年,仲介跟我說,當時屋主說所有的傢俱家電都要留下來給現任的買主,而我的屋主也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
    我跟他說,那可否請現任買主來跟我溝通,我們約好了時間,當天仲介先生也出現,在我等待現任買主時,他就衝出去接了一個電話,然後就說現任買主有事不來了,這時仲介又說:「趙小姐,你以後搬新家,也不會用到這些東西,不然就都留下來吧」,我考慮了一下,就只帶走了客廳的冷氣,其他都留了下來
    奇怪的是,搬家之後我才終於找到了原屋主,她跟我說,仲介跟他說別接電話,所有房子的事他都會處理,而且仲介跟他說,我當時決定不買這間房子了
    ………..,過了一個月,我想去原來的房子看看有沒有我等的信件,(因為當時在等一個美國來的重要文件,我有一直拜託當時處理房子的仲介要跟屋主說要聯絡我,但他們一直沒有聯絡我)
    當我到了以前的住所,按了門鈴,你知道是誰開門嗎?
    是那位仲介先生,他看到我非常的驚訝,然後…請我進去坐了一下,我就坐在我原本的沙發,看著我自己買的電視,等他找我的信件….
    我猜,如果我不過去,那個重要的文件,他也不會聯絡我去拿
    而我不過去拿,就永遠不知道原來買房的屋主,就是仲介本人
    #不要問我是那家仲介
    #好想知道仲介先生怎麼跟屋主説的
    #祝福這位仲介先生這樣搓搓搓騙騙騙未來賺大錢
    #照片拍攝張睿杰
    #1

  • 過戶登記人是誰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6-04-11 20:38:48

    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民間企業/甚至私人」設定抵押的情形。不過,通常這樣的方式,很容易遭查稅,所以未必會這樣做。

    因此,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出資者與人頭之間用「私契」:協議書、讓渡書、授權書等等之類的。像這類的的私契,房仲方也就很難查詢到了。

    另外,通常選擇用私契方式,相關可以辦理過戶的文件(權狀正本、印章、私契等等),照理說都會在出資者方那邊保管,借名人頭根本無法對房子行使任何權利(例如買賣),因此,此次的新聞案例中,出資者並未保管、擁有借名人頭的一切文件,任由人頭把房子賣掉,也是蠻離奇的事情,因此,房仲方也算是蠻無辜的。

    記者 賴正鎧、王志偉 採訪報導……↓

    記者賴正鎧:民眾在買房時如果不幸捲入借名登記的房屋糾紛,問題是相當的多,但其實在一開始從謄本上面就可以略知一、二。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賣方作房屋貸款的時候,他的權利人並不是我們一般常見的銀行,如果是非銀行,甚至是民間私人企業、甚至是個人名義來給他做設定抵押貸款,那就極有可能是借名登記。

    購屋時民眾可以多留意一下謄本的「建物他項權利部」,如果不是跟銀行貸款,而是登記私人企業,就可能是借名登記的房屋。

    房仲也表示在交屋前多做一個動作,可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買方一定要再一次雙重確認檢查屋況,確定沒問題,好,我們再碰面交屋,交完屋後,賣方把鑰匙都給你之後,馬上立刻換鎖。

    買新房之後,趕緊換一個新的鎖,也可以鎖住一層保障。

    但如果還是擔心會捲入借名登記的糾紛,再教你一招。就是在買賣時請賣方再次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並且把對話過程錄音錄影下來,也可以在契約書上備註,如果賣方說謊,買方就能證明自己在購買時不知情,是法律上所謂的的善意第三者。

    律師 張智偉:可以要求賣方在買賣契約當中,載明說這個房子並沒有例如借名登記權利的瑕疵。

    買賣時多一個小步驟,錄音錄影,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者,就能保有權益,買房細節多,民眾多留意一點,就能多保障一些。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3985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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