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度補返二月份我嘅助手同我嘅客人感謝你哋嘅說話 因為我要整理我嘅版面面所以遲咗PO 多謝二月份嘅客人農曆新年之前搵我整頭 我會繼續努力堅持我嘅整頭嘅熱誠 不斷改良我嘅電髮 亦都多謝我嘅助手嚟緊三月佢就放產假啦 好好照顧身體
尋日我哋公司開會好難得我哋全公司都出席因為有陣時我哋講我哋公司嘅問題會分開...
喺度補返二月份我嘅助手同我嘅客人感謝你哋嘅說話 因為我要整理我嘅版面面所以遲咗PO 多謝二月份嘅客人農曆新年之前搵我整頭 我會繼續努力堅持我嘅整頭嘅熱誠 不斷改良我嘅電髮 亦都多謝我嘅助手嚟緊三月佢就放產假啦 好好照顧身體
尋日我哋公司開會好難得我哋全公司都出席因為有陣時我哋講我哋公司嘅問題會分開兩個部份髮型師同助手 尋晚係全體同事出席
原定本身係六點就開 不過因為有客人所以延遲咗兩個鐘 其實我自己本身準備咗一啲關於我想同大家講嘅說話 做人諗法 分享比大家聽
但係因為延遲左兩個鐘所以我冇講到
咁我就借呢個機會試吓講比大家聽
其實我想講嘅topic就係
實踐你嘅夢想
我相信每一個人都有個夢想 小小嘅夢想啦 甚至遠大嘅夢想 我相信每個人都想達成但係點樣去達成呢
就係要堅持唔好放棄
大家聽到一定話好老土呀好似爹哋咁樣成日講呢啲說話
但係真人真事我講比大家聽我依家實踐到啦
我記得我自己做髮型屋 最初入行嗰陣時嘅艱苦唔提啦 因為我都有講過
我講嘅就係我喺尖沙咀做嘅時候髮型屋
其實都算幾大間淨係助手都有20幾個 接近有20幾個髮型師
當時能夠升到髮型師直到現在嘅
我相信唔係太多 係嗰陣時過我我係冇俾人睇好過甚至啲人會話我憤世嫉俗唔識點樣做人當然自己都好大責任啦 但當年制度係唔同㗎好大機會都係需要埋堆 拍馬屁先可以有一個好嘅待遇或者好嘅機會我係一個唔係太鍾意用方式做人嘅人我都做嘢要求實時
當年真係受盡白眼 基本上接近做咩都係錯
(其實自己都有責任)
直至到我做髮型師嗰陣時候 我會堅持着我嘅幫人整頭嘅信念真心想為客整頭
我記得我喺銅鑼灣做髮型師嘅時候嗰間舖頭(怕得罪咁講)
根本冇乜人識剪頭髮基本係亂咁幫人剪
點解係因為佢間公司主力係做尼泊爾人嘅拉直頭髮 全部都係靠把口講返嚟同埋又要拍馬屁 我記得我俾人炒過一日 師傅師傅同我講出去做多啲髮型師先咁你就識做㗎啦 其實佢所講嘅識做即係點樣同人相處
(好我 之後慢慢學)
再去到一間地獄就係太子 又係一間純粹用口既而唔識剪頭髮嘅髮型屋 不特止仲有一間全部呃人嘅髮型屋產品造型全部都係假當時我真係為求生存我被迫我都要接近佢哋公司嘅方向 但係我都係幫人整好頭髮為主 係唔知點解我用呢個心去整頭反而最少熟客嘅係我
我堅持我自己 唔放棄最終我有一個冇客底嘅髮型師 由成日比老細鬧話我冇鬼用 變到有客底嘅髮型師 然後想盡辦法要我做股東我根本就知道而家返屋唔啱 然後佢哋用哪吒手段 由12點至到五點 唔俾我做熟客 夾硬要我加價 等客人唔再搵我搵其他髮型師
當時我成日同經理嘈交 因為佢哋諗嘅嘢完全係錯嘅用呢種方法搵錢 當時佢搵到錢
(真係運氣 )
但係到而家冇話依家幾年前我都知道大老細唔知仲有冇做呢一行
但當時管我嘅經理 依家都唔知做緊啲咩
難聽啲講句如果佢再用依種方式去做人一定會失敗
佢哋以前輝煌嘅時候有四間舖頭 依家一間都冇
想當年話我生矮 做唔到紅牌師傅 唔好意思我依家有一個自己嘅舖頭 建立左我自己電頭髮造型嘅品牌 (雖然要啲時間大希望冇人支持我)
我唔敢講我係唔係紅牌 但電頭髮造型作品
我諗我係香港 數一數二
曾經有人同我講呢個世界依家係呃呃氹氹唔使咁認真㗎 就得㗎啦 現代
我就覺得依家就係一個最真實嘅年代嘅出現呃氹氹 反而係過時 有網絡啦 有電話啦 有live
依依咁真實咁直接嘅 仲可以造假咩?
大家可能問我我有冇試過呃呃氹氹
我就係因為曾經呃氹氹過 失去同輸咗嘅比我呃嘅氹嘅更加多
我就係因為以前唔認真錯失過依家追唔番
我點解成日喺度講宜d嘢 係因為佢不斷咁提醒自己
驚第時老咗我會後悔 所以大家見到我不斷都喺度講呢啲嘢出嚟 我係想話俾大家聽我係啲咁嘅人
用真做人 用心對人 用愛去愛人
就好似我依家成日喺YouTube度睇Mirror 佢哋為咗想發展佢哋嘅明星夢 唔會放棄不斷咁改變自己由100人 剩低1個
就係因為佢哋嘅努力佢哋嘅夢想以免成12個12個
雖然我知道全文做聲冠軍係有1,000,000嘅獎金(我唔敢講 )
不過我相信佢哋最終嘅目的唔係因為 為咗1,000,000嘅獎金 係因為想實現佢嘅夢想造一個明星或者歌手
大家應該知道 依個年代做明星歌手係一個好難嘅事 因為而家冇乜人想做 如果要做嘅一定要好有錢 同埋要好多人物 幫助 但佢哋可以排除所有嘢去博一舖 做佢哋想做嘅事佢哋嘅夢想 我睇到佢哋嗰團火 真係非常之有動力 相信佢哋嘅堅持佢哋嘅進步佢哋第時一定係唔止1,000,000
啲人成日同我講搵多啲錢搵多啲錢 點樣可以搵多啲錢
(我覺得你想盡辦法做好你自己發揮到你自己出嚟啲錢自自然然就會搵你 )
有夢嘅人生好比有10,000,000嘅人生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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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就是做自己喜愛做的事
因為冇人知道明日會如何
過失責任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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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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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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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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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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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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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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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過失責任意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左傳》中說:「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在遇事犯錯的時候,你的第一反應會是什麼?
是把責任推卸給別人,還是常思己過,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
要知道,當你用手指別人的時候,還有更多的手指頭對著自己。
做人最忌諱的,是總挑剔他人過失,忘了自己的責任。
#時時反省自躬遇事不推責
越是無能的人,越愛挑剔別人
人生至愚是惡聞己過,人生至惡是善談人過。
拒絕聽自己的過失,卻總是挑剔別人的過錯,這樣的人是愚蠢的。
人生路上,每個人都背著兩個包袱,一個裝著自己的過失,另一個裝著別人的過失。
可很多人常常會把別人的過失放在胸前,一低頭就能看到,把自己的過失背在身後,輕易忽略。
有三隻老鼠相約偷油吃,它們打算用「疊羅漢」的姿勢輪流喝。
但是,最上面的那只老鼠剛爬上去,油瓶卻意外地被打翻,牠們嚇壞了,驚慌而逃。
回到鼠窩後,三隻老鼠紛紛開始推卸自己的責任。
最上面的老鼠說:「因為中間的老鼠動了一下,我才碰倒了油瓶。」
中間的老鼠說:「是最下面的老鼠突然抖動,影響到我了。」
最下面的老鼠說:「我似乎聽到外面有貓叫,所以才會驚動。」
如果我們在遇到問題時,第一反應是先挑剔別人的過錯,推卸自己的責任,這就是典型的「老鼠心態」。
《論語》有言:「小人無過,君子常錯。」
意思是,小人總認為錯的是別人,君子則常常反省自己的過錯。
越是無能的人,越是愛挑剔別人,習慣性的從外部找原因,掩飾自己的過失。
而對自己多一分審視,對他人多一分理解,是植根於內心的修養,更是不可多得的智慧和格局。
看行為則心生批判,
看動機則心生慈悲。
早安,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共勉之!
過失責任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8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102律師一試第7題】
議員甲與市長乙交惡,屢次批評乙不應在公園大門落款市長姓名。某日甲僱工將公園大門拆除,拆除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而將大門拆除。甲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屬:
(A)毀損罪之教唆犯
(B)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C)毀損罪之幫助犯
(D)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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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C)
【102律師一試第7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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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實務對於間接正犯的定義,可參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刑事判決
學說上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的情形。換言之,係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如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知,並 #就全部犯罪行為之實行,#居於掌控之地位,自可成立間接正犯。
另外,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常被拿來比較,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掌握以上實務見解,一試那兩題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