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過失致死判決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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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過失致死判決案例產品中有2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營業概念/李惠宗 教授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8.aspx?ip=5201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2號判決之案例內容與判決,分析相關之法律問題,包含稅法與財政法的分際為何?稅法用語的解釋,是否應與其他法規相同?(營業、職業、贈與、移轉所有權...

  • 過失致死判決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7 07: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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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概念/李惠宗 教授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8.aspx?ip=5201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2號判決之案例內容與判決,分析相關之法律問題,包含稅法與財政法的分際為何?稅法用語的解釋,是否應與其他法規相同?(營業、職業、贈與、移轉所有權……)?「營業行為」是否屬於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可稅性的「營業行為」,有無核心構成要件要素?規費法第7、8條所稱之「特定對象」的解釋?系爭案型,另有處罰,是否合法及合理?針對營業稅法上「營業」的解釋,李惠宗教授進行系統性論述,值得一讀。

    ◎本文出處:從【赤崁樓門票案】談營業稅法上「營業」的解釋,李惠宗,裁判時報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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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失致死判決案例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06 09: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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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嘴黃暐瀚的母親陳姓婦人,昨日凌晨三點多,於台中市東興路一段、樹義一巷口,遭到方姓男子所駕的賓士撞上,拖行近70公尺,頭部及腿部重創,經中山醫搶救無效宣告過世。而方姓男子於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衝到超商購買啤酒狂飲,警方到場後酒測自然是超標。警方詢問為何要到超商買酒喝,方姓男子表示因車禍驚嚇過大才買酒壓驚。

    有時候挺感嘆台灣社會的風氣。車禍後趕快喝酒以規避酒駕刑責,以前不過是茶餘飯後的笑話,現在竟然已經變成罪犯們的SOP。因為在刑責上,光是沒喝酒的「過失致死」和有喝酒的「公共危險罪」,其最終結果差異極大。

    沒喝酒撞死人的「過失致死」,其刑期不過五年以下。若請來能力優秀的律師辯護,還可能將刑期縮短至一年內,甚至是六個月以下的易科罰金。若是還能與受害家屬彼此達成和解共識,甚至還可能緩刑。
    至於酒駕撞死人的「公共危險罪」,法定刑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兩相對比,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方姓男子會選擇去超商買酒喝。法律是無罪推定的。我們如果無法證明,當事人於行車時的有飲酒情事,則很難將其以酒駕論處。

    法律很難補足這個洞。過去也曾有多次案例,當事人於肇事後飲酒,導致法院最後難以判定當事人於肇事時是否為酒後駕車。不過近幾年似乎有檢察官看不下去,要求肇事者飲下於肇事後的同樣酒精飲品,再行檢測其酒測值是否與當初測量的數字相同,藉此判別肇事者是否在肇事前就有飲酒之事實。

    有興趣的歡迎一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年交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36號行政判決

    不管如何,酒駕本身就已經不可取,還於致死他人後喝酒疑似企圖脫罪,實在堪稱道德敗壞。

    只能希望黃暐瀚母親的意外,能引發某些制度的改變吧。

    最後,凌晨三點到五點,恰逢酒店、夜店或熱炒等娛樂場所的打烊時段,許多飲酒狂歡又抱持僥倖心態的不肖份子,會趁此機會開車回家,多半是不長眼的低道德用路人。誠心建議需要晨間運動的銀髮族,切勿在這時段出門。風險真的頗高,尤其在台北市某些又寬又直的道路上,時不時都能聽到疾駛而過的快車。

  • 過失致死判決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6 07:12:23
    有 36 人按讚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陳忠五 教授

    從預售屋廣告之契約效力進行開展,首先分析案例事實與歷審判決見解,分析廣告究屬要約抑或是要約之引誘?進而以該判決所涉及的案例事實及法律問題為基礎,論述「消費者正當信賴」此一核心概念應有的內涵及其判斷標準,以及消保法22條規定之適用,陳忠五老師以一具體判決之案例事實,論理清晰且內容豐富。

    ◎本文出處: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陳忠五,月旦法學雜誌第3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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