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過失傷害前科ptt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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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失傷害前科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23 15: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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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到弱勢,讓我想起一件事情。

    n年前在某法院提供法律諮詢的時候,
    碰到一個阿伯來問車禍問題,
    看了一下初判表,就是擦撞到機車騎士,
    阿伯跟機車騎士都有過失,
    可是機車騎士有受傷,阿伯沒有,
    那對方就提過失傷害告訴。

    我說這個很麻煩,
    只要你有1%過失,那就是會成立犯罪,
    除非跟對方和解,讓對方撤告,
    阿伯說對方只有小擦傷,醫療費不到1萬元,
    機車修理費也只有幾千元,
    可是對方要求80萬元,
    他沒辦法負擔,他小孩在念大學,也需要用錢,
    我說如果是10-20萬,你就跟對方談看看,
    不然你被判刑,易科罰金也是9-18萬元,
    還不如拿去跟對方和解,
    阿伯說對方堅持就是要這個錢,
    我說沒辦法,那個金額差太多,
    對方就是看準了你會有一個前科,
    才會提一個這麼高的數字,
    沒辦法和解的話,也只好被檢察官起訴,
    看看法官會不會同情你給你緩刑。
    (不過根據我的經驗,如果告訴人堅持的話,
    法官通常不會給緩刑。)

    阿伯後來是蠻沮喪的離開,
    看了他的背影,我心情也很不好,
    雖然我們是律師,但有時候我們真的幫不上忙。

    那你說這個阿伯是強勢還是弱勢?
    他是開車沒錯啊,有板金保護,
    但發生事情後,他在法庭裡面反而是弱勢,
    因為對方有受傷,他沒有,
    板金在馬路上保護了他免於受傷,
    但他也因此在法院裡面面臨對方的敲竹槓,
    還是合法的敲竹槓。

    如果你不是一天到晚處理
    這些人世間無奈且醜陋的事情,
    請別跟我說誰是弱勢者,
    你還太淺了,
    戲沒走完,誰是弱勢者還很難說呢!

    #別在我面前裝模作樣我看多了
    #同情心很寶貴別濫用了

  • 過失傷害前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31 09:35:46
    有 1,564 人按讚

    新聞:長榮大學一名24歲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周三晚上獨自返回租屋處時,遭一名惡徒隨機勒斃後,拖上車撫屍逞慾,還在南台灣伴屍繞行200公里後棄屍。隨機殺人的兇嫌梁育誌(28歲,竊盜女用衣物等前科),平時無業,前夜被逮時嚇得兩腿發軟,無法行走。昨午他被依殺人、性侵和遺棄屍體罪移送地檢署複訊。梁嫌坦承「想性侵她(鍾女)」。

    想法:
    這是一個悲劇,
    歹徒承認是想性侵才擄人,過程中把女生弄死了,
    「強制行為」(擄人)構成強制罪、妨害自由罪,
    但後面的「致死」「性侵(未遂?既遂?)」更嚴重,
    直接討論後面「死亡結果」「性侵」部分即可,
    (當然判決還是要交代的)。

    刑法有兩個法條,
    一個是刑法第226條第1項,一個是刑法第226條之1。

    刑法第226條第1項:
    這個法條是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行犯罪,
    未料因過失(可預見)造成更嚴重之結果。
    性質上是「故意行為」+「過失行為」,
    就是我想性侵,但控制過程裡不小心把對方弄死了,
    「故意性侵」+「過失致死」
    這種比較常見的是,
    我想傷害對方,用刀刺一下,對方卻死了,
    那就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因為後面結果是「過失」造成,
    所以刑度比較輕,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6條之1:
    這個法條是結合犯,
    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
    我想性侵,性侵完殺掉對方,先姦後殺,
    (先殺後姦只會成立殺人罪跟侮辱屍體罪)
    那就構成這個犯罪,
    因為前面性侵行為跟後面死亡結果
    都是故意為之,
    所以刑度比較重,死刑、無期徒刑。

    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相關法條:

    刑法第226條第1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6條之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過失傷害前科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7 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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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談判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數場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多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假設肇事責任100%在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3萬元,要不要接受?我的分析是,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未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不僅留下前科,還須繳數萬元罰金給國庫,重點是,對方仍然可以跟你請求醫藥費!!!這樣加起來你總共要支付的金額將明顯超過3萬元,而且還要一直跑法院,要不要接受和解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攜相關資料詳談)。

    🌟陳禾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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