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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過失傷害前科影響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12的網紅Ivy Sally&柚蔻的午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
過失傷害前科影響 在 Ivy Sally&柚蔻的午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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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過失傷害前科影響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律師談吉他
今天我們不談吉他過程攻防、也不和大家分享法律規範,我們想和大家談談心。
幾位吉律師十數年的談唱生涯中,其實或多或少都會遇到當事人或著對造是新移民的案件,
原本,對 #新移民身分,我們認為與訴訟毫不相干,
畢竟甚至當事人都 已經歸化成為我國國民,原本的國籍對案件會造成什麼影響,實在殊難想像
但真的辦下去,才知道其中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辛酸,
才知道在 #國籍法 規定下,即便新移民們已經在極端不合理、不尊重人權的盤問和規定下,千辛萬苦取得我國國籍,#只要有車禍過失傷害之類的小小刑案前科,一切努力有可能化為烏有。
甚至而更多得時候,已經是經濟上弱勢的一端他們,又必須面對對造利用法律規定的不公平作為談判的籌碼,抓準新移民姊妹們想要留在這照顧家人小孩的心態,要他們簽訂許多不公平的和解條件....
到底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同一個國家的國民有了法律上的高低優劣?
到底是什麼樣的社會,讓辛苦養育子女20年的父母,在子女成年後被迫離開?
到底是什麼樣的價值觀,讓視公婆如父母的媳婦,要被當成賊一樣防著?
律師工作做久了,
會發現我們在做的,很多時候不是再透過完美的邏輯推演,打的對造棄甲投降
而是在和兩邊當事人、法官,一起尋找在法律及人情義理上,大家都能接受的紛爭解決方式。
誰是誰非,自有時間、歷史和法官來定奪,
在高牆和雞蛋之間,我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更何況是一群美麗、大方、堅毅又善良的雞蛋呢?
希望4/9 (日) 19:00周末夜,能和大家相約 @慕哲,
在樂聲中,
和
主持: 洪滿枝 (from越南)
樂手: Shupo Dong、 李連杰
歌手與分享者:
Hung Jung Hsi (from印尼)、 Marilyn Dino (from菲律賓)、 洪金枝 (from越南)
一起聊聊新移民們在台灣所面對的種種。
過失傷害前科影響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個大老婆對通姦除罪化的省思』
最近因為韓國憲法法院於二月底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判決,使得國內要求通姦除罪化的聲浪又再起波瀾。
坦白說,身為半個法律人(法律系畢業但沒去考律師)及一個律師的老婆,對於目前德高望重的前輩們都對通姦遲遲尚未除罪化大肆撻伐,其實應該是要跟上法界的新思潮,一起致力推動通姦除罪化,可是或許是唸書時不夠認真,受到的法制教育還不夠深入我的骨肉,其實我是有很多對於通姦除罪化的疑惑。
首先,主張通姦除罪化的論述,最常見到的是,全世界只剩台灣、印度、菲律賓及伊斯蘭教國家還把對婚姻不忠視為刑事罪行,只是各國有各國的國情,也因為這樣各國才有不同的法制,就像美國人對長輩常習慣直呼其名,但能代表台灣學習美國對長輩直呼其名就是好的嗎?畢竟每一個國家的文化及道德觀是不一樣的。
另外,也有人主張配偶發生婚外情,可以循民事途徑求償,不需要經過刑事處罰,但是我們從事這一行,看到太多犯罪的受害人因為加害人名下無財產,所以求償無門,也因此會有所謂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來對得不到賠償的被害人做補償,或是像汽車強制險等機制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但是我想通姦除罪化會配套這樣的補償機制嗎?聽起來好像也很奇怪,總不能叫每個人結婚時都來買個通姦險吧!
我們還會看到有些人認為通姦以刑事犯罪來處罰,已經讓通姦成為報復第三者的工具,因為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是允許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的,關於這點我也覺得很疑惑。基本上通姦是處罰故意犯,那相比起來,車禍事件的過失傷害罪,則是處罰過失犯罪,甚至常常淪為被害人要脅加害人免除刑事前科的工具,比起來我覺得才更像是一種報復工具,難道車禍過失傷害的道德非難性是比通姦罪來得高的嗎?更何況,通姦罪成立幾乎都只判幾個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因此結果就是十幾萬的罰金跟一個不名譽刑事前科,比起感情家庭都受到傷害的元配,真的有比較值得同情嗎?
再從預防性的角度來看,為什麼酒後駕車的處罰要一直加重,就是為了抑制酒後駕車的情況一再發生,事實上從統計數字來說,也的確降低了酒醉駕車的受害人數,這不是刑事犯罪所要達到的效果嗎?還是,用刑事犯罪來抑制配偶的不忠其實會沒有效果呢?這個沒有做實驗組跟對照組來做比較好像也是空口說白話,那麼我們問問自己,一個行為如果純粹是民事糾紛跟刑事犯罪,會影響到我們的行為與否嗎?我大膽的猜,對於高道德標準的人沒差,因為他都不會做,對低道德標準的人也沒差,因為他都會做,而對於道德標準在中間值的人,或許刑事跟民事的差別會讓他在一念之間決定做與不做,如果可以透過刑罰的威嚇,改變他們的行為模式,到底算不算一件好事呢?
其實,講到這裡,或許有些人會覺得我是個大老婆,所以當然會反對通姦除罪化,其實私心上好像也是,但其實也不是,我並不是反對通姦除罪化,我只是納悶,在這個單親家庭越來越多的社會,放下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的好處到底是什麼呢?
換個角度來想,我倒覺得有一點可以拿來反思的就是,其實整個告訴通姦的刑事程序,那些蒐證的過程,控訴的行為,可能受到最大傷害的反而是難堪的元配,如果要讓我舉出一個通姦除罪化的好處,我或許會說,這可能會是降低元配難堪的一個途徑吧!
今天這篇貼文,我寫完一直很猶疑要不要發文,除了暴露我是個法制思想落後的半調子法律人外,好像也沒什麼好處,希望大家當作星期天晚上收假前的娛樂性文章就好,不要來罵我,免得嚇得我趕快撤下這篇貼文。
一個真的很想懇求小三退散的大老婆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