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遇閃光黃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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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0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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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去分析交通事故的肇責?
    學會思考邏輯架構,一通百通!!!

    這個案件的事實為:
    肇事者駕駛車輛在支道行駛,經過設有號誌的十字路口,與騎機車在幹道上行進的被害者發生撞擊,導致被害者死亡。

    這是個案情十分單純的車禍事件,但從法院判決的論述過程,我們可以學到車會事件肇責研判的思考邏輯。

    我們先來看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度軍交上易字第6號
    刑事判決中,認定加害人有過失的論述過程:

    1、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2、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1 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3、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途經該處,自應注意上述規定。而肇事當時雖天候雨、路面濕潤,但該處夜間有照明,且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有上開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為據,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因如事實欄所示之疏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被害人李梅花傷重死亡,自難辭過失之責。

    4、再者,被害人李梅花確係因本件車禍而死亡,其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5、至於被害人李梅花雖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疏失,而與有過失,然仍無法據此而解免被告之刑事罪責。

    大家沒有注意到,把法院論述過程用我的角度拆解分項後,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來車禍事件中,要研判肇責的思考邏輯:

    首先,用路人在肇事路段應該注意些什麼?
    這個部分就是去瞭解肇事地點的標誌、標線與號誌,再加上幹道與支道,共同建構出在肇事路段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在交通上的權利與(注意)義務;

    其次,肇事當時,現場有沒有什麼特殊狀況,讓用路人無法充分盡到注意義務?然後定參酌這幾個事項,來判斷加害人及被害人有沒有過失,違反了注意義務?

    再來,就是因果關係,判斷被害人所受的傷害,跟加害人注意義務的違反,有沒有因果關係?

    最後是被害人本身有沒有過失?
    這個部分其實對於加害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沒有關係,但在最後量刑時,卻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希望大家能在這樣的分析架構中,學習到車禍肇事責任的研判邏輯,並運用這個邏輯,來檢視自己所遇到的問題,提升工作的質量。祝週末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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