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連雲建設資本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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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連雲建設資本額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上月月底,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共近年來透過企業收購,掌握台灣部分港口的重要基礎建設。 其中,中國國企「中國遠洋運輸集團...

  • 連雲建設資本額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0 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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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月底,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共近年來透過企業收購,掌握台灣部分港口的重要基礎建設。
      
    其中,中國國企「中國遠洋運輸集團」(Cosco Shipping)在2018年7月併購「東方海外公司」(Orient Overseas),並透過「香港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公司」名義承租高雄港碼頭,取得控制權一事,引發外媒與各界高度關注。
     
    時代力量於報告公布後,立即呼籲政府必須嚴正處理。時代力量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也於今(10)日高雄市議會質詢時,針對中資控制高雄港造成國安疑慮,提出質疑。
     
    林于凱議員於質詢中提出兩大質疑:
    1. 高雄港第六貨櫃中心被高明貨櫃碼頭簽約50年,而陽明海運年報中明確表示「2013年釋股後,已喪失對高明貨櫃碼頭的控制權」。高明貨櫃持股30%的香港政龍投資公司,背後股東全是中資企業,高明貨櫃其中一名董事張達宇甚至是中遠海運的董事,直接由中國黨營企業的董事介入高雄港的營運,明顯有國安疑慮。
     
    2. 2009年,高雄港65、66號碼頭由台灣東方海外公司承租到2024年,然而東方海外國際在2018年卻遭中遠海運收購,間接取得碼頭控制權,在股權異動同時,台灣東方海外董事長更換為徐定心。
     
    而台灣港務公司高雄分公司則在林于凱議員的質詢後發出聲明表示,陽明海運目前仍是高明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47.5%),其次才是政龍公司(持股30%),陽明海運沒有喪失主導權,移轉股權也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此外,針對台灣東方海外公司承租高雄港65、66號碼頭部分,投資行為審查通過,沒有違法之處。
     
    就在港務公司回應林于凱議員,一切查無不法之際,時代力量前立法委員 黃國昌也立即發文指出,中共勢力入侵台灣港口可追溯至2012年,而這樣荒謬的現象仍在持續中。
     
    入侵的過程與結果可分為兩大部分,
     
    Part I - 高明貨櫃碼頭(股)公司 :由台灣政府與中共政府,經白手套(亦即民營企業)共同投資與經營的公司。
     
    2007年成立的高明貨櫃碼頭(股)公司,於成立之初,由我國政府所實質控制的陽明海運完全出資(資本額為41億),取得高雄港第六貨櫃中心50年的特許經營權。
     
    5年後,高明貨櫃增資至68億元,並於2012年至2013年間釋股,釋股的結果由美國Ports America集團、日本郵船公司(NYK)與其子公司Nippon Container,以及香港政龍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各自取得6800萬股、8500萬股與2億400萬股,持股比例為10%、12.5%與30%。
     
    2013年陽明海運即公告喪失對高明碼頭的控制權,並在年報上記載「在9名董事中僅占4席,對於重要的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議案不再具有主導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政龍投資係由中共國務院轄下之「中國遠洋集團」(Cosco)所實質控制。上述釋股的結果,竟演變成高明貨櫃碼頭,成為陽明海運 (我國政府所實質控制,擁有4席董事),與中國遠洋集團 (隸屬於中共,握有3席董事)的政龍投資所共管的荒謬現象。
     
    第二部分 – 由港資轉為中資的OOCL,至今仍擁有高雄港碼頭租用權
     
    ➡️ 相對於美國政府積極作為 台灣政府毫無作為
     
    高雄港第65、66號碼頭,從2009年起即出租給「東方海外(國際)公司」(OOCL)之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公司」,另一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股)公司」,則負責代理兼連帶保證。
     
    雖在當時,OOCL隸屬港資,雖為董建華家族所控制,並未有太大爭議。 然而至2018年8月,OOCL為「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亦即正式由中共控制。
     
    得知消息後,美國政府立即要求OOCL必須將位在加州Long Beach,由OOCL所控制的碼頭信託出售。相對於美國政府的積極作為,台灣政府毫無反應與作為,所以在台灣已受中共國企控制之OOCL,與其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公司」,至今仍繼續擁有高雄港第65、66號碼頭的租用權。
     
    ➡️ 表面切割 實質關聯
    負責代理的「台灣東方海外」則在2018年8月後,巧妙地透過由OOCL,將子公司「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公司」出售予台灣人「中國遠洋企業董事長徐定心」,形成切割與OOCL關連的表象。
     
    然而,在2018年之前,徐定心的中國遠洋企業,#二十多年來均未否認是中國遠洋集團之子公司。同時,#中國遠洋集團台北辦事處與 #中國遠洋企業、# OOCL在台辦事處,均在同一個地址營運。
     
    2011年2月,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當晚,即是前往「中國遠洋集團台北辦事處」,與中國遠洋集團總裁魏家福、中國遠洋企業董事長徐定心等人,共同慶祝台北辦事處成立。
     
    #查無不法就能解釋紅色資本入侵嗎?
     
    僅管外界質疑聲浪不斷,經濟部投審會與交通部在2018年OOCL進行海外股權交易時,對外表示「一切合法、沒有問題」。 時至今日面對林于凱議員的質疑,港務公司仍舊以「查無不法」,陽明海運沒有喪失主導權加以搪塞,卻對陽明海運年報上所敘明「在9名董事中僅占4席,對於重要的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議案不再具有主導能力」完全規避而不談。
     
    針對中共藉假外資、真入侵各國基礎建設,已在西方世界引起警戒,美國盟友所提出的警告,只是再度提醒台灣要注意中共的登堂入室。對比於美國政府的警戒,我國政府的消極無作為,已經是不分顏色執政的共同態度。
     
    時代力量再次呼籲台灣社會各界,對於紅色資本無所不用其極入侵我國,必須嚴正看待,切莫讓一個又一個紅色資本所侵蝕而成的缺口,成為危害我國國安甚鉅的破洞。

  • 連雲建設資本額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20 19: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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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一起商業團山難,探討台灣的山域政策》
    本山難發生於2019年3月,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身為登山嚮導卻疑似判斷失誤,進而造成客戶在裝備不周的情況下不幸滑墜身亡。除了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逝者家屬的不滿更是非常強烈。

    最近檢方認為他不專業、無責任感,還意欲透過媒體營造有利於己的輿論,足證犯後毫無悔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求處2年有期徒刑。

    根據事後各方資訊所拼湊的現場情況,當時山上有積雪,隊員未配備齊全,他卻說可以繼續登頂,結果一位隊員不幸滑落摔死,其家屬認為嚮導難逃其責,是為起訴之由來。

    .

    這事可大可小。

    對於大眾來說,這就是個再普通不過的山難,頂多就是進入司法程序來決定領隊是否要負責任而已;但對於我來說,這一則小小新聞背後的是台灣登山環境長久以來的制度缺失,甚至不少人就連領隊/嚮導以及商業活動的意涵都一知半解,讓我們平白損失了建設性討論的機會。

    以下就讓我細加剖析此事,望大家能有更全面的瞭解。

    -\-\-\-\-

    1. 政府未有「使用者管理」觀念
    走在步道上一眼望去,我們怎麼知道誰是自組團,誰是商業團?答案是沒有明確定義,但大家一樣都是在使用有限的山屋、營地空間,彼此之間乍看之下別無二致。然而即便沒有數據可供參考,常在熱門百岳路線上活動的山友,都能感受商業團體的存在感有多高。

    施政應以數據為基礎,但如果沒有辦法區分這群人,也就不容易以客觀的角度來檢討現行制度。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能清楚知道排雲山莊(全台競爭舖位最激烈的地方)和其他熱門山屋的使用數據為何,長期來看有多少舖位是商業團抽走,多少是自組團抽走,才能依此改善現有制度,例如引入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商用配額制或特許經營制度,保障公共資源分配上的平等。

    究竟該如何應對「假自組真商業」的散兵游勇、層出不窮的人頭戰術、個資盜用、多地申請、連續申請等,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林務局多半是力不從心。結果?申請到的團體或選擇避不見面,或臨時撤銷申請,讓眾山屋在兢爭最激烈的假日也能出現空位,對於那些長期籤運或網速/手速欠佳的山友來說情何以堪。

    這一直是令當局最頭痛的問題,可是我認為只要開始進行使用者分類與數據統計,就能露出一道曙光。但分類的前提是清楚的定義,詳見下面的第2點。

    2. 何謂「商業登山」?
    入園證是眾生平等,一視同仁的設計,國家公園對領隊並無資格上的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能收費帶隊爬山。極端案例之中,出山難還能將責任推回給客戶,甚至呼叫直升機來載受傷的客戶下山,費用全民買單,自己的判斷不周、思慮不嚴、能力不足都不必受到檢討,商譽也缺乏公開透明的機制可供民眾參考。

    當然──這是少數極端案例,但少數極端案例偏生容易成為突破同溫層的錐子尖端,長久下來其實會加深大眾對戶外活動的誤解。

    承1.,我國對於誰才能「合法」辦理登山行程,非常地曖昧不明,也就是這曖昧不明,給了不肖業者施展的空間。看看現在靠山賺錢的業者們,有多少人成立了旅行社?有多少人以協會之名行營利之實?有多少人假借自組隊名義出團卻從未平攤所有費用?

    實務上,資本額動輒數百萬的旅行社不是每人都成立得起,所以他們要不就依附在某旅行社名下「靠行」,要不成立美名為服務山友的協會,要不就以自組隊為幌子來執行業務。這不是業者不想守法,這法本身就是模糊的存在!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一直都認為應該採取美國政府對國有地上商業活動的定義:凡是任何活動牽扯到利益交換,包括金錢、服務、貨品等,都是商業行為。

    對應到我國的律法,這玩意兒叫做「國家公園事業」,但猜測是因為許久以前的官員認為商業登山市場規模微不足道,故沒有積極推動。然而在高山嚮導證與傳統協會退場之後,商業登山活動日益普及,但我國的管理體制,就如同許許多多領域中的政策一樣,依然原地踏步,等待著立法與修法的變革。

    或許《登山嚮導服務定型化契約》是個不錯的解法,但就如同本文所述,現在這個行業根本上還存在著許多定義上的模糊地帶,所以可能還有得等吧。

    .

    □ 國家公園收費簡介

    更深一層討論,原則上台灣國家公園向來都是100%公帑支持,2013年政府曾動過收費的念頭,認為支出年年升高,應該以使用者付費換取更好的服務,卻遭到立委抨擊而不了了之,但2015年還是在國發會要求下通過了,顯示高層認同應該開闢財源來應付逐年升高的訪客人次。

    近來實施收費制的錐麓古道據推測在去年就為國家賺進了600萬台幣,顯示這個模式不是行不通。雖然目前的案例都集中在觀光型的一日/半日行程上,但若套在山岳型國家公園內的多日登山活動上,以這種方式創造收入讓山屋/營地軟硬體服務、步道養護、垃圾清運等更好,何樂而不為?

    .

    3. 商業登山,我們付的錢換來的是什麼?
    無論是「領隊」或「嚮導」,在大部分如今的登山團體中,就是個拿主意的領導者。有跟過商業團的人,應該能記得隊伍裡走在最前面的嚮導;習慣自組隊的人,也知道隊上誰的資歷最豐富,且眾隊員都願意聽他的話。

    然而在90年代,就有前輩觀察到「... 目前我國的登山團隊,對領隊的認識十分淡漠,甚至忽略其重要性,使得領隊的立場變得十分模糊;在另一方面,領隊所應具備的責任感亦漸之消失,逃避責任的風氣反而盛行起來 ...」

    以上話語摘自1993年出版的台灣登山百科全書。就連快30年前就這樣了,現在的我們只能更糟,領隊該具備的技術、經驗、品格,對於新生代山友來說是個模糊的輪廓,虎哥也只是負面教材的其中一頁罷了。

    我們付錢給人,讓他帶領我們爬山,主要就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所以才交由專業人士管理風險。這就是以金錢交換服務,交換領隊/嚮導的知識、能力、責任,讓我們能平安地回家。

    雖然這不代表客戶就免責,但假如是領導者的計畫與決定出了差錯而導致山難,那他即是有失專業,必須承擔或多或少的責任。即便「安全是自己的責任」,但消費者不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雇用嚮導嗎?

    4. 虎哥之流能繼續帶隊嗎?是。
    以往在傳統協會與大學登山社的體系底下,不適任的領隊會在通盤檢討後被剝奪帶隊的資格,甚至出現死亡山難後還會連累整個組織,遭到警察機關禁止申請入山證一年至數年不等。

    現在商業框架底下的失職的領隊/嚮導,或是風評不佳的業者,我們可有任何辦法反制?除了上法庭自力救濟之外,沒有。承1.與2.,就連使用者管理與商業活動定義都不清不楚,這真是談何容易。

    於是消費者陷入了一個只能自立自強的尷尬處境。對於大眾而言,誰會知道同行程不同業者的報價上差異會體現在何處?誰能輕鬆查到某業者的風評如何?假設某業者早就聲名狼藉、素有劣跡,為何還能持續穩定出團?我說過了,登山安全不是僥倖的安全,我們都不應該拿命賭在低價團的俄羅斯輪盤。

    所以我才在去年登山研討會論文中建議政府(現在的主管機關是體育署)應該盡快確立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林務局轄區內營利是為非法,建立業者名錄,有個基本的列管機制,起碼能夠阻止極端個案繼續帶隊賺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這不是反應過度。人命啊。這個時代,寄望跟團的客戶都能對自己負責只是種奢望,總是有依賴度特別高的一群人,甚至人數只增不減,除了長期宣導教育外別無他法;但另一方面,商業管理體制上的革新,是現在就能做的事情,雙管齊下豈不美哉?

    以民間發起之嚮導協會等方式來促成有效管理、去蕪存菁,一直以來都有人在談論,但尚無實質進展,我們剩下的解決之道,無非就是讓公權力出手了吧。

    .

    現在正是「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但政府究竟想不想讓我們陳舊的體制與國際看齊,讓中外訪客都能滿意、安全地完成登山行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團結、監督,是我們公民擁有的最強力量。

  • 連雲建設資本額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20 1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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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一起商業團山難,探討台灣的山域政策》
    本山難發生於2019年3月,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身為登山嚮導卻疑似判斷失誤,進而造成客戶在裝備不周的情況下不幸滑墜身亡。除了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逝者家屬的不滿更是非常強烈。

    最近檢方認為他不專業、無責任感,還意欲透過媒體營造有利於己的輿論,足證犯後毫無悔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求處2年有期徒刑。

    根據事後各方資訊所拼湊的現場情況,當時山上有積雪,隊員未配備齊全,他卻說可以繼續登頂,結果一位隊員不幸滑落摔死,其家屬認為嚮導難逃其責,是為起訴之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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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事可大可小。

    對於大眾來說,這就是個再普通不過的山難,頂多就是進入司法程序來決定領隊是否要負責任而已;但對於我來說,這一則小小新聞背後的是台灣登山環境長久以來的制度缺失,甚至不少人就連領隊/嚮導以及商業活動的意涵都一知半解,讓我們平白損失了建設性討論的機會。

    以下就讓我細加剖析此事,望大家能有更全面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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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未有「使用者管理」觀念
    走在步道上一眼望去,我們怎麼知道誰是自組團,誰是商業團?答案是沒有明確定義,但大家一樣都是在使用有限的山屋、營地空間,彼此之間乍看之下別無二致。然而即便沒有數據可供參考,常在熱門百岳路線上活動的山友,都能感受商業團體的存在感有多高。

    施政應以數據為基礎,但如果沒有辦法區分這群人,也就不容易以客觀的角度來檢討現行制度。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能清楚知道排雲山莊(全台競爭舖位最激烈的地方)和其他熱門山屋的使用數據為何,長期來看有多少舖位是商業團抽走,多少是自組團抽走,才能依此改善現有制度,例如引入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商用配額制或特許經營制度,保障公共資源分配上的平等。

    究竟該如何應對「假自組真商業」的散兵游勇、層出不窮的人頭戰術、個資盜用、多地申請、連續申請等,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林務局多半是力不從心。結果?申請到的團體或選擇避不見面,或臨時撤銷申請,讓眾山屋在兢爭最激烈的假日也能出現空位,對於那些長期籤運或網速/手速欠佳的山友來說情何以堪。

    這一直是令當局最頭痛的問題,可是我認為只要開始進行使用者分類與數據統計,就能露出一道曙光。但分類的前提是清楚的定義,詳見下面的第2點。

    2. 何謂「商業登山」?
    入園證是眾生平等,一視同仁的設計,國家公園對領隊並無資格上的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能收費帶隊爬山。極端案例之中,出山難還能將責任推回給客戶,甚至呼叫直升機來載受傷的客戶下山,費用全民買單,自己的判斷不周、思慮不嚴、能力不足都不必受到檢討,商譽也缺乏公開透明的機制可供民眾參考。

    當然──這是少數極端案例,但少數極端案例偏生容易成為突破同溫層的錐子尖端,長久下來其實會加深大眾對戶外活動的誤解。

    承1.,我國對於誰才能「合法」辦理登山行程,非常地曖昧不明,也就是這曖昧不明,給了不肖業者施展的空間。看看現在靠山賺錢的業者們,有多少人成立了旅行社?有多少人以協會之名行營利之實?有多少人假借自組隊名義出團卻從未平攤所有費用?

    實務上,資本額動輒數百萬的旅行社不是每人都成立得起,所以他們要不就依附在某旅行社名下「靠行」,要不成立美名為服務山友的協會,要不就以自組隊為幌子來執行業務。這不是業者不想守法,這法本身就是模糊的存在!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一直都認為應該採取美國政府對國有地上商業活動的定義:凡是任何活動牽扯到利益交換,包括金錢、服務、貨品等,都是商業行為。

    對應到我國的律法,這玩意兒叫做「國家公園事業」,但猜測是因為許久以前的官員認為商業登山市場規模微不足道,故沒有積極推動。然而在高山嚮導證與傳統協會退場之後,商業登山活動日益普及,但我國的管理體制,就如同許許多多領域中的政策一樣,依然原地踏步,等待著立法與修法的變革。

    或許《登山嚮導服務定型化契約》是個不錯的解法,但就如同本文所述,現在這個行業根本上還存在著許多定義上的模糊地帶,所以可能還有得等吧。

    .

    □ 國家公園收費簡介

    更深一層討論,原則上台灣國家公園向來都是100%公帑支持,2013年政府曾動過收費的念頭,認為支出年年升高,應該以使用者付費換取更好的服務,卻遭到立委抨擊而不了了之,但2015年還是在國發會要求下通過了,顯示高層認同應該開闢財源來應付逐年升高的訪客人次。

    近來實施收費制的錐麓古道據推測在去年就為國家賺進了600萬台幣,顯示這個模式不是行不通。雖然目前的案例都集中在觀光型的一日/半日行程上,但若套在山岳型國家公園內的多日登山活動上,以這種方式創造收入讓山屋/營地軟硬體服務、步道養護、垃圾清運等更好,何樂而不為?

    .

    3. 商業登山,我們付的錢換來的是什麼?
    無論是「領隊」或「嚮導」,在大部分如今的登山團體中,就是個拿主意的領導者。有跟過商業團的人,應該能記得隊伍裡走在最前面的嚮導;習慣自組隊的人,也知道隊上誰的資歷最豐富,且眾隊員都願意聽他的話。

    然而在90年代,就有前輩觀察到「... 目前我國的登山團隊,對領隊的認識十分淡漠,甚至忽略其重要性,使得領隊的立場變得十分模糊;在另一方面,領隊所應具備的責任感亦漸之消失,逃避責任的風氣反而盛行起來 ...」

    以上話語摘自1993年出版的台灣登山百科全書。就連快30年前就這樣了,現在的我們只能更糟,領隊該具備的技術、經驗、品格,對於新生代山友來說是個模糊的輪廓,虎哥也只是負面教材的其中一頁罷了。

    我們付錢給人,讓他帶領我們爬山,主要就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所以才交由專業人士管理風險。這就是以金錢交換服務,交換領隊/嚮導的知識、能力、責任,讓我們能平安地回家。

    雖然這不代表客戶就免責,但假如是領導者的計畫與決定出了差錯而導致山難,那他即是有失專業,必須承擔或多或少的責任。即便「安全是自己的責任」,但消費者不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雇用嚮導嗎?

    4. 虎哥之流能繼續帶隊嗎?是。
    以往在傳統協會與大學登山社的體系底下,不適任的領隊會在通盤檢討後被剝奪帶隊的資格,甚至出現死亡山難後還會連累整個組織,遭到警察機關禁止申請入山證一年至數年不等。

    現在商業框架底下的失職的領隊/嚮導,或是風評不佳的業者,我們可有任何辦法反制?除了上法庭自力救濟之外,沒有。承1.與2.,就連使用者管理與商業活動定義都不清不楚,這真是談何容易。

    於是消費者陷入了一個只能自立自強的尷尬處境。對於大眾而言,誰會知道同行程不同業者的報價上差異會體現在何處?誰能輕鬆查到某業者的風評如何?假設某業者早就聲名狼藉、素有劣跡,為何還能持續穩定出團?我說過了,登山安全不是僥倖的安全,我們都不應該拿命賭在低價團的俄羅斯輪盤。

    所以我才在去年登山研討會論文中建議政府(現在的主管機關是體育署)應該盡快確立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林務局轄區內營利是為非法,建立業者名錄,有個基本的列管機制,起碼能夠阻止極端個案繼續帶隊賺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這不是反應過度。人命啊。這個時代,寄望跟團的客戶都能對自己負責只是種奢望,總是有依賴度特別高的一群人,甚至人數只增不減,除了長期宣導教育外別無他法;但另一方面,商業管理體制上的革新,是現在就能做的事情,雙管齊下豈不美哉?

    以民間發起之嚮導協會等方式來促成有效管理、去蕪存菁,一直以來都有人在談論,但尚無實質進展,我們剩下的解決之道,無非就是讓公權力出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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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正是「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但政府究竟想不想讓我們陳舊的體制與國際看齊,讓中外訪客都能滿意、安全地完成登山行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團結、監督,是我們公民擁有的最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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