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是被檢舉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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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是被檢舉嗎 在 拼鮮水產 足度男直播買賣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6 14: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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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泰和派出所長濫用職權浪費公帑針對性執法每天在小巷子裡面大執法
    幾乎每天派員來擾亂我做生意,派員來驅趕臨停車輛,最讓人忍受不了的是,109年12月26日星期六下午一點我公司在彰化市中山路三段121巷138號巷子裡,我剛開門,一點半左右彰化泰和所主管又騎摩托車來了,星期六假日無車無人無交通阻塞、也無人報案,主管摩托車停好馬上對停在我公司門口客人的車輛做驅趕叫他開走,公司門口的車輛並無違規停車,我上前理論為什麼要一直為難我們生意人,主管馬上走到轉角過去紅線處大喊違規車輛通通開單,並馬上呼叫緊急支援,開一個紅單叫了十幾個警察來,連不同轄區的民生派出所也叫來,這樣對待一般的生意人行徑宛如惡勢力。

    泰和所所長來了後身穿警員制服對我說「你是在青怎樣的,在青啥小」眼睛跟眼睛對到叫青‼️
    所長是黑道老大嗎‼️

    遇到真的危機狀況,所長或警員主管調度100個警力來,民眾絕對都支持所長。

    所長或警員主管在假日為了叫人來無人上班的工業區巷道開罰單,多次線上呼叫,請求警力前來支援,請問這是屬於緊急事件?還是濫用公權力的情緒性針對性執法?

    如果有立即妨礙交通的違規,請直接呼叫拖吊車來拖吊走、直接排除交通阻礙。

    還有圖中制服執法員警穿著藍球鞋是泰和籃球隊員嗎?
    警員自己服裝儀容不整,還能來開紅單執法。

    如果無民眾報案也不是緊急事件,所長卻針對性濫用國家賦予他的權力擾民,因個人情緒任意抽調鄰近單位的警力,泰和派出所、民生派出所、只為了處理拍照「逕行舉發」就可以解決的違規停車,而且是沒有立即阻礙性的違規停車,這是不是拿國家大砲打民眾違停這種小鳥了?

    專案性質、涉及跨轄區警力的勤務(例:取締酒駕、擴大臨檢、凊道、路暢),必須由業務承辦組呈報給分局長簽核後,再報給警察局核備始能執行。

    違規停車每2小時可以逕行舉發一張罰單,所長呼叫、調度線上鄰近的警力集合來「拍照、開逕行舉發的罰單」,如果這勤務調度方式是合理的,那就請所長天天這麼做,每兩小時就呼叫一次來集合大家開罰單,民眾也絕對大力支持警察正當執法。

    一個所長單位主管針對性地濫用「線上緊急支援」這種權力,而打破了原本配置好的區域警力規劃。

    如果鄰近地區有真正需要警力處理的事情發生,是不是又浪費了原本可以在地就近前往處理時間?

    如果是虐童案、精神病患街道無差別砍人事件,只要晚到差個30秒,就可以多一個被害人無辜致死,只因為所長調人去工業區開這種紅單?這後果是一個所長擔當得起的?

    第二批支援警力到來支援緊急事件時,員警將機車停在轉角紅線,這位員警是屬於執行任務中合理的阻卻違法的行為,依法他是可以這樣停的,不算違規。

    同理:
    警察在市區KTV前處理幫派槍戰、砍人火拼,也要先去停車塲排隊停車取幣、乖乖停好後,再從停車塲跑去火拼現場處理嗎?

    好險這個所長不是消防隊長,不然消防車救火、救護車救人,也要被你大街上情緒性責罵同仁沒有乖乖停好車再去打火、再做CPR,真是阿彌陀佛。

    這個所長在眾多外人面前咆哮、叱喝自己員警,顯然已因自身情緒問題,導致惱羞成怒,而遷怒、發洩在自己員警身上,失去理性執法的出發點,非常不可取。

    這個所長不具備領導統御的能力,顯已不適任單位主管領導職務,應該調任非主管職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在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如果分局長剛好在線上督導,聽到所長這樣呼叫緊急支援,一定會叫座車駕駛趕到現場瞭解並且坐鎮指揮緊急突發事件。


    如果分局長來了,卻發現只是叫大批警力來支援你「逕行舉發」、來拍照,請問你叫分局長在現場應該要怎麼辦?


    分局長座車的駕駛也是警員。
    若分局長座車來了,也是就近找路邊位置停,不會管紅線(這是合理、合法的),請問所長,這時候你敢這樣子罵分局長嗎?
    如果你敢,那我取笑你真的無知。
    如果你不敢,那我會質疑你是不是大小眼、欺善怕惡、質疑你是否同一標準?

    如果當時一位議員跑來現場關心,議員座車如果這樣停車,你敢、你會這樣當眾大聲咆哮議員?

    信不信,不要講議員
    連議員助理你都不敢這樣對待。

    全世界那一家公司不用下貨,7-11每天不用在路邊下貨嗎
    開一個紅單叫20名警員來
    針對性每天來趕‼️早上來晚上來,假日工業區沒車沒人也來趕,最晚連晚上十點都來開單。
    今天中午一開門營業就來,我是開酒店還是賭場。
    每天檢舉的人是泰和派出所警友會顧問公司,開個單所長帶隊還叫20幾名警員來,連民生所別所管區的員警都調來,到底警察是政府的人還是警友會顧問的人。

  • 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是被檢舉嗎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24 23: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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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齡駕駛者是否應全面納管?淺談台灣「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
     
    新竹市今早發生一起死亡悲劇,一名 84 歲的老翁倒車時疑似操作不慎加速倒退,當場直接撞上人行道上的行人和路上的機車,最後撞倒一整排停放路旁的機車。過程中一名年約 30 歲機車騎士被壓在車底拖行,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事件發生後,不斷有人在網路上表示高齡長者多駕駛習慣不佳、反應又慢,容易造成交通安全的顧慮,呼籲政府應該對高齡駕駛者進行管制。
     
    #高齡駕駛真的比較危險嗎?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從 104 年至 107 年 5 月交通事故資料,除 106 年外,無論汽車或機車,屬於「造成人員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的 A1 類肇事率,都以 75 歲以上高齡駕駛人為最高,甚至達其他部分年齡層之 4 倍左右。[1]
     
    隨著老年人口比例愈來愈高,高齡者因車禍死亡的比率也逐年升高。分析 90 年至 102 年的統計數據發現,A1 事故 65 歲以上老人的比例從 20% 躍升為 28.8%,也就是說,從平均每 5 人就有 1 位老人,變成將近每 3 人就有 1 位老人。在這些事故中,又以側撞、在路口交岔碰撞、衝撞障礙物等狀況最為常見。[2]
     
    #台灣現在對銀髮駕駛有什麼管制?
     
    交通部自 102 年起開始研議高齡駕駛人的管理制度,除參考鄰近國家方案外,也在各地舉辦公聽會和說明會,最終於 106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要求實施後年滿 75 歲的銀髮族每 3 年需換照一次,除「體格檢查」合格外,還需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未患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3]
     
    如駕駛人沒有依照規定換照,仍騎車或開車被警察攔檢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2 條規定,持逾期駕照駕車,會被罰款 1,800~3,600 元,並禁止駕駛及扣繳駕照。
     
    不過如果是在實施日期前就已經年滿 75 歲的駕駛人,只有在有特定違規或吊扣駕照的情況下,才會被要求 3 個月內強制換照。如不依通知期限申請換照者,通知繳回駕照,未繳回者監理單位逕行公告註銷駕照。
     
    #高齡駕駛者管制成效如何?
     
    由於「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主要只針對「實施日期後」年滿 75 歲的高齡駕駛才需每 3 年換照一次,實施前已逾 75 歲的銀髮族駕駛人則無須強制篩檢,且根據交通部 108 年 8 月的資料,「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實施前已逾 75 歲之汽車駕照人數(295,844人)是實施後才滿 75 歲者(88,623人)之 3.34 倍。[4]
     
    進一步研究相關的交通事故數據,其中 A1 類事故件數、A2 類(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 24 小時死亡)事故件數及肇事件數,卻是該方案實施後才滿 75 歲者之 13 倍、5.26 倍及 5.3 倍,依循計算機車的部分,亦是相同情形。顯示「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實施前已逾 75 歲未被納管之汽、機車駕駛人,其交通肇事嚴重度遠高於實施後已滿 75 歲被納管的銀髮族駕駛人。
     
    監察院曾在 108 年 1 月 8 日對行政院提出糾正,認為交通部放任大多數方案實施前已屆滿 75 歲的高齡駕駛,在未經體格檢查及認知機能測驗之情況下,仍可繼續持有駕駛執照並進行駕駛行為,此舉恐危及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今年 1 月23日,監察院再度發新聞稿,表示:交通部為公路法令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政策制定與督導所屬落實依法執行,責無旁貸,惟交通部卻以「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實施後年滿 75 歲之高齡駕駛人設有 3 年(109 年 7 月)之換照緩衝期,並執著於 10 年後逾 75 歲駕駛人納管率將達 9 成,幾近於全面納管為由,對於「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實施前已逾 75 歲駕駛人之駕車行為,已嚴重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問題,置而不論,難辭其咎。
     
    #有什麼方法可以減少高風險的銀髮族駕駛?
     
    1. 改善大眾運輸系統,滿足高齡者交通移動的基本需求
     
    舉今天事故的例子來說,假設這名老翁是要到竹蓮市場買菜,如果不開車或騎車,他可以搭公車到市場嗎?目前行經竹蓮市場附近的公車有三個路線:72 路 (北新竹後站─陽明清境)、73 路 (北新竹後站─花園新城) 和 83 路 (成德路-清華大學),主要都是鐵道以東為主,且非尖峰時端約 30~50 分鐘才有一班車。
     
    也就是說如果這位老翁是住在鐵道以西的社區,或是可能住在 20 分鐘車程以內的地方,那他就很難會想搭乘公車前往,除非新增路線或是公車班次變得更密集。
     
    在監察委員的調查報告中,也有提到:公路總局雖已鼓勵高齡駕駛多使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但電子票證僅適用於都會區銀髮族,且只有 11 個偏(原)鄉地區試辦「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顯然無法滿足高齡社會年長者交通運輸之基本需求。
     
    顯然改善大眾運輸系統,是減少高齡駕駛的當務之急。
     
    2. 改善行人步行環境,加強取締違規停車
     
    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在 107 年針對高齡駕駛與安全管理課題所做的研究報告,當中指出高齡失智症患者步行時對於周遭交通狀況較疏於注意,特別是患者於迷路時,大多處於心理不安狀態,導致僅將心思放置於如何找到正確的路,進而忽略周遭有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5]
     
    新竹市在 108 年發生的 A1 事故中,就有兩起是長者未依號誌規定過馬路時,被車輛撞死的案例。顯示如何提升行人的步行環境,對於高齡者要搭乘大眾運輸和步行來取代開車或騎車也是相當重要。
     
    人行道上若停滿車輛,使行人沒有足夠寬敞的步行空間,加上失智症患者較一般人而言,更難掌握騎在人行道上的機車及腳踏車的速度,因此遇到時會格外緊張。
     
    建議應加強執法,定期拖吊人行道上之機車,以及加強管制機車騎上人行道的行為,給予行人一個安全及舒適的步行環境。
     
     
    以上簡單提出兩個解方,歡迎大家留言分享自己的想法喔!也呼籲大家鼓勵家裡的高齡長輩,盡量不要自行騎車或開車出門,多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交通安全 #步行環境 #高齡化社會
     
    ===
     
    參考資料:
    [1]
    高齡且遲緩駕駛人開車趴趴走 恐危及自身與他人安全 監察院糾正公路總局
    https://reurl.cc/62a44b

    [2]
    銀髮幾歲停止開車?先做好3準備 │Vision 2025
    https://reurl.cc/X6Wrrg

    [3]
    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說明
    https://reurl.cc/Qd9llM

    [4]
    「希望悲劇不再發生」 年節假期旅遊活動多 高齡銀髮族駕駛前請多思量 守護交通安全 是您我的責任
    https://reurl.cc/V6EZZy
     
    [5]
    高齡駕駛與安全管理課題研究-失智症患者之運具使用能力分析
    https://www.iot.gov.tw/file.ashx?id=563dfa70-a9a2-413e-8838-dc673b843b17

  • 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是被檢舉嗎 在 汪志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4-29 16: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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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市長心中,合意的就是「法律」,不合意的就是「腦袋裝大便」?!

    日前柯市長針對掃蕩八大行業時,斬釘截鐵說出「法要成為唯一標準」,但是當他想使用監視器拍照開罰單,被議員、警政署及法官質疑恐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虞時,卻又回應「腦袋裝大便」!所以在柯市長心目中,合意的就是「法律」,不合意就是別人「腦袋裝大便」?!

    汪志冰議員說,過去郝市長也曾想要以監視器抓違停,之所以沒有進行,是因為根據「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郝市長尊重法令,所以沒有推動。

    汪志冰議員指出,不單在市政層級有相關法令限制,中央法規方面,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必需在汽車駕駛人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情況下,員警才可以逕行舉發。顯然以監視器錄影畫面作為開立罰單的作法,不符中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逕行舉發」要件。所以柯市長在市政會議中裁示要研議以監視器開罰單一事,在市政法令和中央法規雙雙違法,更別提還有憲法層次上隱私權侵害、違反比例原則以及執行上困難等疑慮。難道柯市長挾85萬票的人氣,就想成為超越法律的人嗎 ?

    汪志冰議員引述錢建榮法官的文章說:「如果真有地點遭檢舉違停接近一萬次,柯市長要做的根本不該是派警察廿四小時站崗,更不是裝設嚇阻甚至舉發違規用的監視器,而應該是檢討該地點違停的合理性,以及想辦法在附近增加人民可以停車的地點,這才是柯市長口中要『服務人民的法律』;一昧以嚴苛不合理的法規去服務柯市長『形式秩序至上』的感情,才是柯市長不屑的『人去服務的法律』吧!」

    汪志冰議員痛批,說穿了,在柯市長心目中,合意的法律就是「唯一標準」,不合意就是「腦袋裝大便」,分明就是雙重標準加上唯我獨尊的獨裁心態。這難道是一個「用常識可以理解的國家」應有的現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