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逕行舉發記點ptt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逕行舉發記點ptt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weetpage (用過就回不去)看板biker標題[問題] 違規計點滿6點吊照又被檢舉開罰時...
違規計點,目前民眾檢舉是會被列入記錄的,
現在還很多人以為攔查開單的才有記錄。
現行的法規是:
同一駕駛人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吊銷駕駛執照。
如果實際駕駛非車主,則可以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
但是我看一下法規似乎有一個問題,不確定是不是我沒找到
如下:
我相信現在一定有很多車主是同時滿足以下狀況
1.車主已經被“吊扣駕照”
2.該車主被吊照的同車種的車又被違規記點收罰單。
3.車主也沒在期限内去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甚至直接繳款。
那不就代表車主無照駕駛,
這個是不是目前來説沒罰則,
也沒相關的警告措施,
似乎放任許多違規慣犯無照駕駛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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