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逃逸外勞上銬依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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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逃逸外勞上銬依據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https://bit.ly/3gJqsME 「長年以來已有不少移工團體反映我國社會對於東南亞裔移工的偏見與歧視問題3,動輒將膚色較深的外國人污名化成國內「治安亂源」。而在這樣的集體歧視文化因素下,再加上人口販運與剝削等盤根錯節的問題,我...

  • 逃逸外勞上銬依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31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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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https://bit.ly/3gJqsME

    「長年以來已有不少移工團體反映我國社會對於東南亞裔移工的偏見與歧視問題3,動輒將膚色較深的外國人污名化成國內「治安亂源」。而在這樣的集體歧視文化因素下,再加上人口販運與剝削等盤根錯節的問題,我國執政者不思考「外籍移工為何逃逸」背後結構性的勞權問題,也不思考人口販運的問題「根源」不在於外籍工作者本身,而在於有利可圖的投機分子,反而將「逃逸外勞」與治安劃上等號,甚至提升到國安層級。

    於是,國安單位、移民署、警政署、海巡署等廣義警察機關高層,共同規劃與執行以「查緝逃逸外勞」為目標的專案,並制定績效要求,而各項惡性競爭的評比也應運而生。在警方長期不思考執法法源依據,高層只講求以作秀作為升官捷徑、基層則流於盲目的「上命下從」文化下,員警為了達到上級訂出的標準,於是開始亂槍打鳥地針對外國人恣意盤查,本來希望避免人口販運從而維護人權的初衷從此變調,成為假借國安之名而行架空法律之實的濫行拘捕。」

    ============
    延伸閱讀:
    關於警方盲目績效與數字遊戲之惡,系統性的討論參見: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部,2021年3月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 逃逸外勞上銬依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4: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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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 逃逸外勞上銬依據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7 11: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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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 最新新聞報導中有提供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參留言處)

    一早看到一則令人氣憤的新聞,事發來自於一個網友的貼文,後來整件事情迅速發酵,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分局長指揮嚴辦該名違法員警👮

    1⃣事由:員警疑似執法過當,對合法移工上銬

    2⃣關於警方執法措施,我認為有幾件事情值得思考🤔🤔🤔
    1.我國執法人員如何認定外籍移工為逃逸外勞,從本次事件中,一名家庭看護員僅是至樓下到垃圾與朋友視訊聊天,就被認定為逃逸外勞,認定標準何在。
    2.再者,縱使認定為逃逸外勞,實施檢查手段之必要性為何?
    該篇貼文中甚至提到「員警使用手銬將該名移工銬在路邊7-11超商的椅子上,然後用警車帶回派出所並上腳鐐伺候」,為何對於一名手無寸鐵的移工需要動用如此手段拘束人身自由。

    3⃣相關法令依據及反思
    其實除了對於此案件的疑似逃逸外勞之外,我國警界於使用手銬腳鐐一事似乎早已司空見慣,到底何種情況下才需要使用手銬腳鐐拘束被拘捕者之人身自由,是否仍應依法謹慎為之。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規定僅在人民有抗拒留置或逮捕、攻擊警察之行為或有自殺之虞時,方得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若人都已經身處警局,是否應再檢視有無上開疑慮,再 #警械使用條例 第7條之規定即應立即解除戒具之拘束。
    (另外還有查到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其中第5點人犯留置期間,基於事實需要,以使用手銬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使用腳銬。 不過這邊若是套用到逃逸移工身上,逃逸移工至多僅屬違反行政法規的部分,並非「人犯」,惟舉重以明輕,既然連人犯都需要注意相關拘束措施了,僅屬違反行政法規的逃逸外勞是否更應注意相關拘束措施。)

    ⚠備註:本則新聞事實認定部份可能須待更多事證加以認定,並非一概認定員警必然違法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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