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送達證書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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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送達證書效力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秀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319流產政變秘辛 美國是民主先進國家,很難想像此次川普與拜登競選,不只亂象叢生,而且弊端連連,後續發展,世人都在拭目以待。 台灣於2004年發生319槍擊事件,隔天大選投票,陳呂比連宋小贏2萬9518票險勝。連宋不服,立即號召群眾指控陳水扁「自導自演」,並暗中策動軍中將領試圖柔性政變。 ...

  • 送達證書效力 在 呂秀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17 07: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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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流產政變秘辛


    美國是民主先進國家,很難想像此次川普與拜登競選,不只亂象叢生,而且弊端連連,後續發展,世人都在拭目以待。

    台灣於2004年發生319槍擊事件,隔天大選投票,陳呂比連宋小贏2萬9518票險勝。連宋不服,立即號召群眾指控陳水扁「自導自演」,並暗中策動軍中將領試圖柔性政變。

    藍營更向華府告狀,阻擾白宮向陳呂道賀,後來經我出面,美國終於3月27日公開道賀,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只好宣布抗議群眾解散,一場柔性政變也告流產。

    您知道這段歷史秘辛嗎?

    一、流產政變

    陳水扁總統曾經透露,連宋在320後發動「七日政變」,要老將慫恿高級將領一個個辭官,一個個裝病,人、時、地他都調查清楚,絕非空穴來風。

    《中國時報》也曾報導,國防部長湯曜明於投票日後曾邀集數位湯系核心將領到官邸。隔日湯曜明便以住院治療眼疾為由請辭,卻表明5月19日才要下台,可見與眼疾無關。湯曜明為何要選在連、宋煽動群眾抗爭的敏感時點請辭?他於2000年總統投票日前,召集三軍首長會商之後,曾公開表態支持「民選新政府」。

    國防立委李文忠明言有「三位現役」上將被勸說,被影射的人包括當時的參謀總長李傑、副參謀總長費鴻波、劉貴立和朱凱生等人,還有當時的國防部副部長陳肇敏。

    根據陳水扁爆料,有一位「退役將領」曹文生建議參謀總長李傑裝病住院並向總統請辭,但被李傑拒絕。他又說320 抗爭活動中,「前國防部長郝柏村和前總政戰部主委許歷農都在抗爭隊伍中,退役高級將領干預政治就是柔性政變的一種。這些將領是效忠國家?憲法?人民?還是效忠他們的政黨和黨主席?」、「如果李傑也答應,其他三位副總長也全面跟進,整個軍中的領導中樞全面動搖,用這種非武力、違反憲政秩序的手段,要來對政府形成政治壓力,這是否就是所謂的柔性政變?」後來陳水扁讓李傑取代湯曜明擔任國防部長。

    320之後,爆發嚴重的府前抗爭,藍營除了企圖讓軍方蠢蠢欲動,也日以繼夜聚眾在凱道抗爭,還向國際惡意指控319 是阿扁自導自演,又訛稱阿扁作票,選舉不公,希望激發國際,尤其美國否定大選結果,以便連宋翻盤。連宋還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的訴訟,但都敗訴收場。

    二、柔性化解危機

    藍營首要之務就是阻擋美國承認扁呂當選,以使選舉失效。3月20日投票日當晚,美國僅由國務院發言人室向台灣人民恭喜,卻故意不向陳水扁總統道賀。

    我因319槍傷在家靜養,3月25日早上AIT處長包道格來看我。我問他,根據美國法律,是否一旦候選人對選舉結果有質疑,投票效力就先擱置,直到法院判決後才確定?他明快回答說是。

    接著我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總統選舉應該以我國而非貴國的法律規定為準據。依照我國法律,選舉投開票結束當晚,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會公布各個候選人的得票數,這項宣布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候選人有疑義,他可以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或『選舉無效』之訴。但在法院判決之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宣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3月20日晚上我們就當選了,白宮應該在當晚立即向我們道賀,如今已遲延了五天。剛好明天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到總統府頒授陳、呂當選證書。希望您將我上面的陳述立即呈報華府,好讓我們明天能得到布希總統的祝福!」

    包道格聽我的話,坦承不知道台灣的法律跟美國不同,很感謝我的這番提示,也承諾會以最快速度向華府報告。

    3月26日美國華府清晨7點多,駐美代表程建人接到 AIT 理事主席夏馨來電詢問中選會何時頒發當選證書?程告知中選會已送達當選證書。隔不多久,夏馨再度打電話給程建人,恭賀阿扁及我當選。程建人立即報告外交部,再約夏馨共進早餐並當場簽名,程建人再將已簽名的書面記錄傳回外交部,夏馨並於此時向媒體發表談話,祝賀陳呂當選。藍營不知此段過程,任意攻訐夏理事主席「越權挺扁」。

    接著,當天下午1點半左右,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區資深主任麥可.葛林 (Michael Green) 召開記者會宣讀祝賀聲明,並表示美國「反對」及「譴責」藍營所策動的群眾抗爭活動,及醞釀中的柔性政變。接著,白宮祭出《台灣關係法》及「美中三公報」,呼籲共同維持台海和平及台灣人民福祉,警告中國不要趁虛而入,輕舉妄動。

    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眼見美國都公開道賀了,就於當晚宣布所有的抗爭活動於隔天上午9點時全部結束,暗中串連的柔性政變也沒戲可唱。隨後藍營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11月4日法院宣判連宋敗訴,陳呂選票略減,但仍贏2萬5,563票。連宋上訴,12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連宋選舉無效的上訴,全案確定。

    陳呂無辜中彈,合法當選,坦然面對司法審理,也善用法律及外交運作,化解誤會和紛爭,加上李登輝與陳水扁兩位前後任總統持續推動的軍隊國家化奏效,終能化干戈為玉帛,使七日政變悄然流產於無形。

    2004年選後台灣沒有走上政變或革命之路,阿扁的沈著應變和軍隊國家化,以及司法獨立也通過考驗,而我的法學背景和政治敏感,恰巧在這場驚濤駭浪中發揮關鍵的效用,堪稱不幸當中的大幸!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段秘辛,我把它公開出來。治理國家不必敲鑼打鼓,更重要的是該做的事要做到最好。

    台灣早已超越革命,我們需要的是更深的民主鞏固,和更多的民主法治素養。2004年這場流產政變,證明台灣民主已通過檢驗!反觀美國,這次川拜相爭,已使美國民主政治瀕臨崩解,對世局的影響,也在未定之天。但願美國司法能如一柱擎天,勿枉勿縱,使投票結果真相大白。

  • 送達證書效力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14 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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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

    📍本號判決詳細說明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判斷標準,也仔細的處理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忘記的可以用這號判決回復一下記憶

    (備註:『』為筆者所加)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依上開規定可知,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救濟途徑雖有不同,惟在具體個案,行政處分之違法,究係導致無效或得撤銷,其區辨非人民所易知,如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之後欲重行救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恐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間而不可得,始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時,以維其權益。可見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如認有應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且得合法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者,依上開規定,即應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雖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1款至第6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用以補充前6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易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廢棄前依然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三)末按「(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2項)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其立法理由,以利害關係人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而明定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又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規定利害關係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另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準此,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30日內為之;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利害關係人自其知悉後1年聲明不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惟受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但書所定3年之限制。

    本件上訴人雖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然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認原處分違法而對之不服,原應提起撤銷訴訟,卻未經訴願程序,誤向原審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經核原處分並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見原審卷第63頁),依原審認定之事實並參諸兩造本件之相關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係於107年1月23日知悉原處分,始發函向被上訴人確認原處分無效,此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聲請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27至229頁),則上訴人於107年10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應視為其於法定期間內已聲明不服,並未罹於訴願期間。則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以其已逾法定30日之訴願期間,未依職權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固非無據,惟並非本件之訴訟標的,不影響判決之結論,併此敘明。

  • 送達證書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9-28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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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書上架🔆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作 者】張熙懷│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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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

    ✔本書將2016年最高法院4,902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章節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法律之變更
     二、公務員
     三、故意
     四、過失
     五、不作為犯
     六、違法性錯誤
     七、因果關係
     八、加重結果犯
     九、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十、原因自由行為
     十一、緊急避難
     十二、未遂犯
     十三、不能犯
     十四、中止犯
     十五、共同正犯
     十六、幫助犯
     十七、身分犯
     十八、繼續犯
     十九、接續犯
     二十、集合犯
     二十一、累犯
     二十二、犯罪競合
     二十三、吸收犯
     二十四、定應執行刑
     二十五、沒收
     二十六、易刑
     二十七、緩刑
     二十八、假釋
     二十九、湮滅證據
     三十、偽證
     三十一、誣告
     三十二、公共危險
     三十三、偽造文書
     三十四、妨害性自主
     三十五、賭博
     三十六、過失致人於死
     三十七、傷害
     三十八、妨害自由
     三十九、妨害秘密
     四十、竊盜
     四十一、強盜
     四十二、背信
     四十三、貪污治罪條例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四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四十八、藥事法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
     五十、廢棄物清理法
     五十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五十二、證券交易法
     五十三、銀行法
     五十四、洗錢防制法
     五十五、商業會計法
     五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五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
     五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五十九、野生動物保育法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轄
     二、舉證責任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
     五、送達
     六、律師依賴權
     七、證人拒絕證言權
     八、具結
     九、證人證詞之任意性
     十、權利事項告知
     十一、被告自白之合法性
     十二、共犯自白之證明力
     十三、補強證據
     十四、勘驗
     十五、鑑定
     十六、測謊
     十七、監聽
     十八、羈押
     十九、限制出境
     二十、沒入保證金
     二十一、釣魚
     二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二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二十四、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二十六、網路視訊訊問
     二十七、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
     二十八、彈劾證據
     二十九、訴之撤回
     三十、起訴對事之效力
     三十一、準備程序
     三十二、訴訟條件欠缺之補正
     三十三、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十四、對質詰問
     三十五、交互詰問
     三十六、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
     三十七、量刑
     三十八、情狀顯可憫恕
     三十九、適時行使異議權
     四十、被告科刑資料調查
     四十一、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四十二、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判決
     四十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
     四十四、一事不再理
     四十五、上訴
     四十六、抗告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
     四十八、自訴
     四十九、不利益變更禁止
     五十、一造缺席判決
     五十一、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
     五十二、再審
     五十三、更定期行之聲請
     五十四、執行
     五十五、卷存文書、磁碟屬政府資訊
     五十六、緩起訴
     五十七、刑事補償法
     五十八、證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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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5│張熙懷
     http://qr.angle.tw/ctl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4│張熙懷
     http://qr.angle.tw/v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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