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送達代收人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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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送達代收人效力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支付命令送達,阿毛到底住在哪裏? 阿毛的戶籍地設在臺中,在於105年時向阿山借貸100萬元,屆清償期仍未返還,阿山就以阿毛所簽名的借據,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阿毛清償債務,臺中地方法院依阿山之聲請將支付命令寄至阿毛之戶籍地,郵差將支付命令送到阿毛戶籍地時,並沒有在該地址遇到阿毛,也沒...

  • 送達代收人效力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24 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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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送達,阿毛到底住在哪裏?

    阿毛的戶籍地設在臺中,在於105年時向阿山借貸100萬元,屆清償期仍未返還,阿山就以阿毛所簽名的借據,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阿毛清償債務,臺中地方法院依阿山之聲請將支付命令寄至阿毛之戶籍地,郵差將支付命令送到阿毛戶籍地時,並沒有在該地址遇到阿毛,也沒有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經寄存到派出所後無人收領,臺中地院依規定核發了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阿山也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對阿毛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但是阿毛所簽署的借據,上面記載的地址是在桃園市並不是臺中市,而且阿毛也没有在戶籍地居住的事實,阿毛應該怎麼辦呢?

    Q:什麼是公示送達?寄存送達?
    A:一般而言,法院公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方法,是先用郵務寄送方式,寄送往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由當事人親自簽收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包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實際簽收,才算是送達合法,以達到送達的效果。

    公示送達:
    如果當事人查無固定住居所、現行蹤不明,法院沒辦法把公文書寄送給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送達,法院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公告的方式可經由載登報紙,也可以在司法院及各法院的網站公告。

    寄存送達:
    法院文書無法經郵務送達時,郵差先生可把法院文書寄存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紅單)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當事人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領取;如果當事人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文書,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就會發生送達效力。

    Q:支付命令可以公示送達嗎?
    A:不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

    Q:支付命令可以寄存送達嗎?
    A:可以。

    Q:支付命令沒有收受送達到就確定了,怎麼辦?
    A:向發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支付命令如有未經合法送達,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時,債務人可以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向發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Q:那依上述阿毛的情形,支付命令的送達合法嗎?
    A:實務上認為,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以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可以知道,戶籍地址不是判斷住所地的唯一標準,但是可以推定為住所地,所以法院推定阿毛的住所地在臺中市,阿毛要主張自己的住所地是在桃園市,就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何時有廢止臺中市之原住所,另立新住所在桃園市的事實。
    本件情形中,比如說阿毛可以提出在桃園市結婚成家、工作的地點、小孩上學的學校、或者稅單的寄送等等事實都是發生在桃園市,若能說服法院心證認為桃園市才是阿毛的住所,則本件的支付命令的送達就不合法,而使得支付命令失效,阿毛聲請撤銷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就會有理由。

    但是支付命令失效,不代表阿毛就不用還錢了蛤,阿山可以另外起訴請求阿毛返還借款。
    在江湖走踏,該還的還是得還。

  • 送達代收人效力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24 02: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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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亦在準用之列。

    惟此所稱之「同居人」,雖不必有親屬關係,亦無庸嚴格解釋為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然須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一處,且繼續為共同生活者,方為相當。

    若送達之處所,雖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而代為收受送達者,並非共同居住生活之人,自不能認為已合法送達。於此情形,其送達之效力應以代收判決書之人,將判決書實際轉交於應受送達人之時間為準。

  • 送達代收人效力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2-22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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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已依法申請復查,但負責人可能有事出國多日,因為公司的營業地址設在大樓的1樓店面,若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因負責人不在而由大廈管理員代收復查決定書,是否會產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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