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送達代收人刑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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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代收人刑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4 02: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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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亦在準用之列。

    惟此所稱之「同居人」,雖不必有親屬關係,亦無庸嚴格解釋為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然須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一處,且繼續為共同生活者,方為相當。

    若送達之處所,雖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而代為收受送達者,並非共同居住生活之人,自不能認為已合法送達。於此情形,其送達之效力應以代收判決書之人,將判決書實際轉交於應受送達人之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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