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退休公務員死亡給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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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退休公務員死亡給付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民黨團紓困條例草案六大重點快評】 大家歹勢,因為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開議,因此對於一些重大的政策或法案,就讓我先用臉書提出看法和大家討論。我相信,針對政策理性討論、思辯,才是民主國家的國會應有的氣象。 先講結論,國民黨拋出草案(而不是麵粉)是很好,但是,該做的功課還是要做。而且,除...

  • 退休公務員死亡給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10 22: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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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團紓困條例草案六大重點快評】
     
    大家歹勢,因為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開議,因此對於一些重大的政策或法案,就讓我先用臉書提出看法和大家討論。我相信,針對政策理性討論、思辯,才是民主國家的國會應有的氣象。
     
    先講結論,國民黨拋出草案(而不是麵粉)是很好,但是,該做的功課還是要做。而且,除了紓困條例,我們也該一併思考相關制度的法制化與常設化。
     
    面對紓困條例,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有兩個。
     
    ✅第一,在法制面,我們要把傳染病的產業補貼補助,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的公假與薪資補貼法制化、常設化,而不是每次都用特別條例急就章。
     
    ✅第二,在執行面,按照移緩濟急的原則,就現有預算調度,如有不足才考慮特別預算。避免九二一、八八風災重建條例制定後,浮濫編列預算又執行不力的情形再度發生。
     
    以下進入快評與結論:
     
    一、防疫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導致感染致死亡或身心障礙者,政府應準用《災防法》予以給付或補償,並給予受撫養親屬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讓身處極高感染風險的防疫人員無後顧之憂。(國民黨團版第二條)
     
    ➡快評:
    準用《災防法》部分,因為該法自從2016年3月25日修正後,就已經包含「生物病原災害」,第47條亦有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津貼與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之給付。因此,將SARS時期的紓困條例的規定拿出來再規定一次,如果不是要在新的條例裡面進一步擴張災害範圍,就是根本沒有注意現行法規和SARS時期已經不一樣了。

    在生活津貼和教育補助方面,國民黨的草案應該是參考SARS的紓困條例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而將給付補償水準拉高。這部分可以考慮修正災害防救法,把這個制度法制化。
     
    二、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醫療機構,政府應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及展延貸款,並得對於該等產業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國民黨團版第三條)
     
    ➡快評:
    《災防法》第44-1到-8條有規定對災區受災企業的紓困,不過所謂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44-10條)。在沒有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狀況並不適用。這部分可以考慮在《災防法》適度放寬災區定義。

    三、民眾因防疫必要須接受檢疫或隔離者,本法明定應給予公假及請領防疫津貼等權利,以降低民眾隱埋病情的風險,以利防治疫情。(國民黨團版第四條)
     
    ➡快評: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就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已規定要給予相當之補償。
     
    給公假等於雇主要給全薪。考量疾病隔離所需日期長短不一,全部讓雇主買單雇主的負擔可能會太重,可以訂日數上限或補償比例,超過部分用政府扶助補貼處理會比較恰當。
     
    四、明訂防疫照顧假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使受疫情影響而有照顧小孩需求的公務員及勞工,均能安心請假;另外,因請假而影響生計的勞工或衝擊營運的雇主,政府應給予適當扶助與補貼。(國民黨團版第五條)
     
    ➡快評:
    現行法沒有防疫照顧假。考慮到防疫的特殊性,這部分可以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

    另外,除了疫病所致的防疫照顧需求,其實各類災害可能導致更多不同類型與程度的勞務給付障礙,因此扶助和補貼部分,需要的範圍較廣。可修正《災防法》規定,周全保障。
     
    五、編列五百億元特別預算,讓行政機關有具體法源,得以彈性調度運用,以支應紓困所需經費。(國民黨團版第九條)
      
    ➡快評:
    這個是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的問題。《災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有一部分財源可以調整支應。另外如果真的需要更多錢,也可以由行政院依據預算法第83條,提出特別預算案。
     
    如果真的要立法,應該是在上述法律確有不足,並有必要排除部分特別法(如公共債務法、預算法)之限制等狀況下,才需要在紓困條例編列特別預算。
     
    六、對於成功研發病毒疫苗並有效運用在台灣臨床的團隊,政府應核撥專案獎勵金至少1億元,以表揚研發者維護國人生命的鉅大貢獻。(國民黨團版第七條)
     
    ➡快評:好喔。😀
     
    ⛑好,終於來到結論了。
     
    在歷經了九二一地震、SARS……等諸多災害後,我國法制已相當程度將先前所提出的暫行條例內容,轉化於災害防救法等法律之中。近年來各種災害的頻率、程度與發展速度,都顯示相關法制還有進一步常設化的必要,讓政府可以有及時應對災害的法源依據。
     
    就本次武漢肺炎疫情而言,為了量身處理應對事宜,立法上,當然可以先用暫行的紓困條例先行處理。不過,常態化、法制化還是必需的。在紓困條例立法時,我會主張明定讓行政院或相關部會於一段期間內,提出檢討報告及災害防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草案,讓相關機制能夠法制化與常設化。

  • 退休公務員死亡給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10 22: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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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團紓困條例草案六大重點快評】
     
    大家歹勢,因為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開議,因此對於一些重大的政策或法案,就讓我先用臉書提出看法和大家討論。我相信,針對政策理性討論、思辯,才是民主國家的國會應有的氣象。
     
    先講結論,國民黨拋出草案(而不是麵粉)是很好,但是,該做的功課還是要做。而且,除了紓困條例,我們也該一併思考相關制度的法制化與常設化。
     
    面對紓困條例,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有兩個。
     
    ✅第一,在法制面,我們要把傳染病的產業補貼補助,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的公假與薪資補貼法制化、常設化,而不是每次都用特別條例急就章。
     
    ✅第二,在執行面,按照移緩濟急的原則,就現有預算調度,如有不足才考慮特別預算。避免九二一、八八風災重建條例制定後,浮濫編列預算又執行不力的情形再度發生。
     
    以下進入快評與結論:
     
    一、防疫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導致感染致死亡或身心障礙者,政府應準用《災防法》予以給付或補償,並給予受撫養親屬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讓身處極高感染風險的防疫人員無後顧之憂。(國民黨團版第二條)
     
    ➡快評:
    準用《災防法》部分,因為該法自從2016年3月25日修正後,就已經包含「生物病原災害」,第47條亦有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津貼與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之給付。因此,將SARS時期的紓困條例的規定拿出來再規定一次,如果不是要在新的條例裡面進一步擴張災害範圍,就是根本沒有注意現行法規和SARS時期已經不一樣了。

    在生活津貼和教育補助方面,國民黨的草案應該是參考SARS的紓困條例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而將給付補償水準拉高。這部分可以考慮修正災害防救法,把這個制度法制化。
     
    二、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醫療機構,政府應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及展延貸款,並得對於該等產業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國民黨團版第三條)
     
    ➡快評:
    《災防法》第44-1到-8條有規定對災區受災企業的紓困,不過所謂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44-10條)。在沒有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狀況並不適用。這部分可以考慮在《災防法》適度放寬災區定義。

    三、民眾因防疫必要須接受檢疫或隔離者,本法明定應給予公假及請領防疫津貼等權利,以降低民眾隱埋病情的風險,以利防治疫情。(國民黨團版第四條)
     
    ➡快評: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就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已規定要給予相當之補償。
     
    給公假等於雇主要給全薪。考量疾病隔離所需日期長短不一,全部讓雇主買單雇主的負擔可能會太重,可以訂日數上限或補償比例,超過部分用政府扶助補貼處理會比較恰當。
     
    四、明訂防疫照顧假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使受疫情影響而有照顧小孩需求的公務員及勞工,均能安心請假;另外,因請假而影響生計的勞工或衝擊營運的雇主,政府應給予適當扶助與補貼。(國民黨團版第五條)
     
    ➡快評:
    現行法沒有防疫照顧假。考慮到防疫的特殊性,這部分可以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

    另外,除了疫病所致的防疫照顧需求,其實各類災害可能導致更多不同類型與程度的勞務給付障礙,因此扶助和補貼部分,需要的範圍較廣。可修正《災防法》規定,周全保障。
     
    五、編列五百億元特別預算,讓行政機關有具體法源,得以彈性調度運用,以支應紓困所需經費。(國民黨團版第九條)
      
    ➡快評:
    這個是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的問題。《災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有一部分財源可以調整支應。另外如果真的需要更多錢,也可以由行政院依據預算法第83條,提出特別預算案。
     
    如果真的要立法,應該是在上述法律確有不足,並有必要排除部分特別法(如公共債務法、預算法)之限制等狀況下,才需要在紓困條例編列特別預算。
     
    六、對於成功研發病毒疫苗並有效運用在台灣臨床的團隊,政府應核撥專案獎勵金至少1億元,以表揚研發者維護國人生命的鉅大貢獻。(國民黨團版第七條)
     
    ➡快評:好喔。😀
     
    ⛑好,終於來到結論了。
     
    在歷經了九二一地震、SARS……等諸多災害後,我國法制已相當程度將先前所提出的暫行條例內容,轉化於災害防救法等法律之中。近年來各種災害的頻率、程度與發展速度,都顯示相關法制還有進一步常設化的必要,讓政府可以有及時應對災害的法源依據。
     
    就本次武漢肺炎疫情而言,為了量身處理應對事宜,立法上,當然可以先用暫行的紓困條例先行處理。不過,常態化、法制化還是必需的。在紓困條例立法時,我會主張明定讓行政院或相關部會於一段期間內,提出檢討報告及災害防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草案,讓相關機制能夠法制化與常設化。

  • 退休公務員死亡給付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1-2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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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門慶老師的高考行政法全修班開始上課了~】
    第一天的進度是行政法的「公私法區分理論」
    在「公私法區分理論」的判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法規」的公私法判斷,另一個則是「事實」的公私法判斷。前者有特定的學說見解可以操作,但後者大多需要背誦實務見解才能獲得分數。
    有感於近期大法官一直對於「事件」的公私法性質做出認定,幫大家整理最近幾個實務見解,大家可以先寫看看,之後會在留言處公布答案喔~

    ( )1. K地本為甲所有,然甲死亡之後,其繼承人乙始終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地所屬之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辦理登記,然乙始終置之不理。15年後,地政機關將A地交給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丙雖然標得該地,但丁主張其為該地之合法使用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地政機關認為丁並非該地之合法使用權人。丁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2.戊於民國34年即居住於國有土地。戊認該土地為非公用之國有財產,因此於民國103年12月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申請讓售該土地,財政部以戊不符合要件而駁回其申請。戊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3.己為嘉義縣東石鄉鄉長,於民國79年任滿退職,後依據台灣地區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經遴用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工程師兼主任。病逝後,其繼承人應向何法院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發給撫卹金及其利息?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4.桃園市八德市公所未經庚之同意,即將庚之土地鋪滿柏油以供民眾通行。庚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6.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7.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歸屬為何?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8.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9.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0.公務員保險給付之爭議之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1.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2.公務員退休請領福利互助金所生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3.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與其人員間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4.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或放領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5.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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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想馬上知道答案的人可以看釋字第773號解釋中,黃虹霞大法官意見書的整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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