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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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01 16: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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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僅才相差兩個多月的時間。
     
    不過,這次事件最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和分局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但是中和分局卻表示檢視錄影畫面後,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中和分局的這樣的說法,相當難以令人接受。
     
    就像今年七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灣旅遊拍攝影片,遭砂石車司機逼車,而集集分局副局長卻表示這是台灣民情一樣,警政機關對於逼車行為的怠惰與縱容,根本就是造成這種惡劣現象的幫兇。
     
    在這裡我期許警政機關,要回應民間大眾的疑慮,切莫不食人間煙火,變相縱容惡質的駕駛行為,讓惡意逼車這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也會提出修法,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做修正,遏止惡意逼車行為,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01 12:09:43
    有 136 人按讚

    惡意逼車事件層出不窮。

    目前的法條,道交處罰條例43條有相應的規定:「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刑法185條對於「公共危險罪」的處罰,也規定了「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整體來說,會被認為構成這一條的比例相對低。

    另外在具體個案上,雖未造成傷亡,也有司法實務認為「急切急煞」等妨害他人行使正常駕車權利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交通部才剛說完對於惡意逼車要修法嚴懲,但具體的問題看起來更包含怎麼讓法律的規定落實。徒法不足以自行,這就不只是交通部的事了。

    圖片來源: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自由時報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14 21:50:50
    有 1,879 人按讚

    「惡意逼車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
     
    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預算,許多委員都談到惡意逼車的問題。我來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讓大家看看問題在哪裡。
     
    現行法律中,惡意逼車可以用道交條例或是刑法處罰。
     
    依照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過去4年,每年大概開罰800~900件,平均每件罰款1萬8千元左右,因為要肇事才會吊銷牌照,所以吊銷牌照數屈指可數,只有14~23張。
     
    依照刑法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惡意逼車,就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以適用這一條。
     
    然而,我們用「逼車」當關鍵字,查詢司法院判決系統中案由為公共危險的案件,1997年至今,只出現232個判決。再用「迫近」、「讓道」、「驟然減速」、「驟然變換車道」這些關鍵字查詢,一共只出現51次。
     
    不論是232還是51,都遠低於道交條例的開罰數。也就是說,道交條例處罰太輕,不足以嚇止惡意逼車,又很少動用刑法185予以重懲。
     
    所以,我們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如何提高移送案件,或是在道交條例加重處罰,遏止惡意逼車,就是我們立法委員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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