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迄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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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迄日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9 06: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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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真模考–子雲自己出題]

    近期有同學請我出模考考題給同學們練習,於是我依最近的實務判決改編了兩個題目,也放在這邊給其他同學練習看看,有練習的同學歡迎拍照給我:

    一、A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甲公司、乙公司均參與投標,經開標評選後,A機關決定決標予甲公司,並與甲公司簽訂「110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採購契約」,嗣後,乙公司發現甲公司於投標過程中有違反採購法之行為,試問:
    (一)乙公司希望A機關決標予乙,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12分)
    (二)甲公司嗣後與A機關發生履約爭議,A機關隨即沒收甲公司之履約保證金,甲公司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13分)

    二、甲公司承攬臺北市立美術館民國104年度「展覽場管理服務案」標案,履約起迄日期為104年2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派遣勞工至美術館提供勞務,惟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7名勞工在職期間勞工退休金,勞保局遂以甲公司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以A函裁罰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命限期改善,因甲公司仍未改善,復以B函,處甲公司罰鍰3萬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17名勞工均為臨時代班人員,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故B函違法,試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8條……未辦理申報提繳……,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題目難度比高考三級再難一點同學自行斟酌是否要練習
    #解題方向三天後放上來
    #爭點打到很重要

  • 迄日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1 13: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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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該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 迄日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6 13: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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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16~110/08/19
    資格條件:
    (一) 須同時具備以下二項資格
    1. 基本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思想純正,身心健康、無傳染病或特殊病症者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任用之規定者。
    (2) 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2.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需繳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認定學歷之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2)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 其他資格:
    1. 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2. 具備特殊教育經歷或曾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 在專業人員或教師督導下,協助教學、訓練、評量、學生生活輔導等事宜。
    (二) 協助辦理相關行政工作。
    (三) 協助辦理經費請款領據審查。
    (四) 協助辦理特教知能研習事務工作。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澄觀路 1389 號 (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採現場或委託報名收件(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恕不受理E-mail或郵寄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表)件請於公告迄日下班前(16:00) 送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人事室(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澄觀路 1389 號),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約僱教師助理員職務」。

    (2)報名表件皆可自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網頁 http://school.kh.edu.tw/view/index.php?WebID=253&MainType=HOME 校園公告-「最新消息區」下載。

    (3)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3749788轉60人事室潘主任;如有面試及工作內容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洽07-3737646轉13楊仁菁組長。

    (4)僱用報酬:依據高雄市政府核定僱用名冊之報酬薪點支給,約僱五等 280 薪點(月薪約新臺幣 34,916 元,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5)餘請詳閱簡章。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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